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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由于汽车拥有量的增加,车位价格扶摇直上,而车主在购房的同时也会选择自己满意的车位,同时,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会对车位的宽度、长度以及建筑面积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果在交付的时候,车位的实际面积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面积,则车主有权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近日,郭女士花了21万买下的地下车位,交付时车位竟然变窄,对方公然违反协议的约定,而作为业主该如何维权是需要我们注意的。
长春万科惠斯勒小镇业主质二十万买下车位被“瘦身”
郭女士是长春市万科惠斯勒小镇的业主,2013年10月,郭女士花21万元买了个地下车位,她说,房子是期房,今年9月30号车位交付使用。这时郭女士才发现,这车位太窄了,停车技术一般的人根本驾驭不了,而且对开车的人、坐车的人身材还有要求。她告诉记者,当初购买车位时,客户经理曾口头承诺过车位的宽度。
业主告诉记者,因为小区内车辆以中型以上的车辆居多,车身宽度基本都超出1。8米,而目前车位刚交付使用,地下车库内的车辆并不多,暂时停车还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他们担心车多了之后,如果相邻两个车位的车辆均为中型以上车辆,就会为停车带来困难。那么对于业主的担心,物业和地产方面又是否了解过情况呢?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因为移交手续没有办完,目前车位的问题应由地产方面负责解释。记者电话联系了万科地产的客户经理程女士。
客户经理成女士说,记者提出的问题会由媒体对接人回答,但却并未向记者提供媒体对接人的联系方式,业主郭女士告诉记者,这位客户经理曾在当天上午承诺过,会在第二天对她的车位宽度进行现场测量。那么,测量的结果又如何呢,两天后,记者再次联系了万科地产工作人员。
截至14号上午,记者仍未收到万科地产关于此事的答复。对此,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的程博律师表示,对于停车位的宽度,国家有相关标准。那么,关于停车位宽度问题,长春市是否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呢,就此,记者也咨询了住建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此标准主要适用于城市人行道和机动车道的停车位,至于封闭小区内车位线的宽度,可在结合此规定依据园区的具体情况制定。
记者又联系了净月区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说,小区内业主的车辆车型各有不同,所以开发公司在进行车位施划时,要考虑多数业主的需求,参照国家及地方的标准进行划分。针对万科惠斯勒小镇业主对于车位的质疑,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的程博律师建议,可以先行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业主也可以起诉。(长春电视台)
如何有效的避免车位纠纷的发生
由于买车人的增多,在购房的时候,车位也成为人们考虑的重要内容,同时又有人因为看准了商机就准备将自己的车位卖掉,而车位买卖过程中同样有着各种需要我们注意的问题,我国的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进行界定的,主要涉及到下列几项内容。
首先,小区里的空地,有的时候甚至是绿地,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画根线就收钱。有的作价卖给业主,有的按月出租。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如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7条:“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开发商出售这种车位好像天经地义,其实不然。《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合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其次,有的开发商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不签买卖合同,只与业主签租赁合同。可在租赁期限上超过了20年的时候,并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消费者租赁车位,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可这地下车位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道。如果地下车位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换句话说,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库)的面积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过钱了。再把这样的地下车位卖给业主,就是重复收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位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买到手的只是一张白纸。
第三,在协商车位买卖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购房者最好将车位细则写进合同。如果购房者在签订购房预售合同的时候,如果车位和房屋是一并购进的,购房者和开发商就车位的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等情况在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清楚,最好配有平面图。购房者如果是先买房再买车位的,则可与开发商另行签订合同,就上述详细事项都应有具体说明,并将合同另行备案。
随着我国车辆不断趋于上升的趋势,近几年,车位买卖纠纷案件也逐渐涌现,当发生纠纷时,首先应该选择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有效的避免购买车位后纠纷的发生,在购买车位时就应该将可能发生的风险考虑进去,通过协商与售方达成一致意见,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明晰自己所享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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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业主高价买下车位被“瘦身”,车位纠纷如何有效避免
近几年,由于汽车拥有量的增加,车位价格扶摇直上,而车主在购房的同时也会选择自己满意的车位,同时,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会对车位的宽度、长度以及建筑面积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果在交付的时候,车位的实际面积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面积,则车主有权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近日,郭女士花了21万买下的地下车位,交付时车位竟然变窄,对方公然违反协议的约定,而作为业主该如何维权是需要我们注意的。
长春万科惠斯勒小镇业主质二十万买下车位被“瘦身”
郭女士是长春市万科惠斯勒小镇的业主,2013年10月,郭女士花21万元买了个地下车位,她说,房子是期房,今年9月30号车位交付使用。这时郭女士才发现,这车位太窄了,停车技术一般的人根本驾驭不了,而且对开车的人、坐车的人身材还有要求。她告诉记者,当初购买车位时,客户经理曾口头承诺过车位的宽度。
业主告诉记者,因为小区内车辆以中型以上的车辆居多,车身宽度基本都超出1。8米,而目前车位刚交付使用,地下车库内的车辆并不多,暂时停车还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他们担心车多了之后,如果相邻两个车位的车辆均为中型以上车辆,就会为停车带来困难。那么对于业主的担心,物业和地产方面又是否了解过情况呢?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因为移交手续没有办完,目前车位的问题应由地产方面负责解释。记者电话联系了万科地产的客户经理程女士。
客户经理成女士说,记者提出的问题会由媒体对接人回答,但却并未向记者提供媒体对接人的联系方式,业主郭女士告诉记者,这位客户经理曾在当天上午承诺过,会在第二天对她的车位宽度进行现场测量。那么,测量的结果又如何呢,两天后,记者再次联系了万科地产工作人员。
截至14号上午,记者仍未收到万科地产关于此事的答复。对此,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的程博律师表示,对于停车位的宽度,国家有相关标准。那么,关于停车位宽度问题,长春市是否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呢,就此,记者也咨询了住建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此标准主要适用于城市人行道和机动车道的停车位,至于封闭小区内车位线的宽度,可在结合此规定依据园区的具体情况制定。
记者又联系了净月区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说,小区内业主的车辆车型各有不同,所以开发公司在进行车位施划时,要考虑多数业主的需求,参照国家及地方的标准进行划分。针对万科惠斯勒小镇业主对于车位的质疑,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的程博律师建议,可以先行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业主也可以起诉。(长春电视台)
如何有效的避免车位纠纷的发生
由于买车人的增多,在购房的时候,车位也成为人们考虑的重要内容,同时又有人因为看准了商机就准备将自己的车位卖掉,而车位买卖过程中同样有着各种需要我们注意的问题,我国的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进行界定的,主要涉及到下列几项内容。
首先,小区里的空地,有的时候甚至是绿地,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画根线就收钱。有的作价卖给业主,有的按月出租。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如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7条:“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开发商出售这种车位好像天经地义,其实不然。《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合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其次,有的开发商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不签买卖合同,只与业主签租赁合同。可在租赁期限上超过了20年的时候,并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消费者租赁车位,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可这地下车位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道。如果地下车位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换句话说,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库)的面积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过钱了。再把这样的地下车位卖给业主,就是重复收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位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买到手的只是一张白纸。
第三,在协商车位买卖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购房者最好将车位细则写进合同。如果购房者在签订购房预售合同的时候,如果车位和房屋是一并购进的,购房者和开发商就车位的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等情况在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清楚,最好配有平面图。购房者如果是先买房再买车位的,则可与开发商另行签订合同,就上述详细事项都应有具体说明,并将合同另行备案。
随着我国车辆不断趋于上升的趋势,近几年,车位买卖纠纷案件也逐渐涌现,当发生纠纷时,首先应该选择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有效的避免购买车位后纠纷的发生,在购买车位时就应该将可能发生的风险考虑进去,通过协商与售方达成一致意见,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明晰自己所享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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