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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以商标设定担保的情况并不多见。对于商标是否可以设定担保很多人并不了解,法学界对于商标权担保行为的法律问题也少有人涉猎。但是作为公司重要的权益之一,了解商标担保,对于企业发展大有裨益。
商标担保可行性探究
尽管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承认商标权具有可担保性,有的国家甚至认为商标许可使用权(包括独占许可使用和一般许可使用)也可以订立质权;但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认为商标权并不具备设定担保的基本条件。此外还有一些国家虽然规定商标权可以设定担保但却必须满足一些附加条件,如科威特商标法规定,商标必须连同其商业信誉一并进行转让、抵押或转移等。
众所周知,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因此要具备“可担保性”实际上只要满足这一目的性要求即可,它具体包括下列两个要件:
1、具有一定的价值性。任何可以成为担保权标的物件或权利都应当具备一定的价值,因为债权本身就体现出一定的价值性,而显然只有具备共同的属性才有可能实现债权的优先受偿。
2、具有可让与性。虽然具有一定的价值性,但是如果不能自由流通或转移所有,同样是无法保障债权之实现的。不具有可让与性的财产或权利无外乎这样三种类型:一是有些财产或权利依法为国家所有或者虽非国有但是一旦设定了担保就很有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法律规定其不得随意转让或担保,如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和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设施;二是有些财产或权利具有人身依附性,客观上无法让与,姓名权、荣誉权、发现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之类。最后还有些权属不明或存在权属争议的财产或权利,也不具备可让与性。这些不具有可让与性的财产或权利,无法实现优先受偿,因而是不能用来设定担保的。
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同时商标法也明文规定商标专用权是可以转让的。因此总的来说,商标权应当具有可担保性。当然也有一些特殊的商标,由于其与所有人的姓名或商号发生重叠等原因,为避免商品出处的混淆以及权利冲突的产生法律会规定这种特殊的商标权不得转让或者必须与商号同步移转。因此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这里的限制性定语“依法可以转让的”绝非可有可无。
至于商标权担保是否应与商誉相结合的问题。首先,商誉作为一种源自信用的无形资产,它自身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因而商誉在本性上是缺乏可让与性的,但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商誉确与商号权、商标权等紧密相联,商标权的移转客观上也必然会带走部分商誉(但不可能是全部),尽管这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其次,从商标权担保的目的出发,法律之所以规定可以用商标权来设定担保主要是从保障债权实现的角度去考虑的,并不强调商业信誉一定要与之结合。因此实无必要将商标权与商誉刻意联系在一起,商誉是否要与之共同移转,一切都应顺其自然。正如英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权的抵押性转让一般不涉及商誉问题。
商标担保法律风险的防范
知识产权的易受侵性及可复制性加之法律在该领域的保护有限使得质权人有时候不能凭借一己之力完全维护商标权价值的利益不受干扰。一旦商标权在担保期间出现法律纠纷,就会影响到质权人的利益,这种不稳定性会给双方都带来困扰。
虽然商标权的担保问题存在诸多的内在和外在的风险,但仍然要探索研究一下该风险是否可以有效规避或是总结一下其他可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相应方面的建设性意见。特别是我们不能抹煞其作为一种新形势下的新事物,特别是对一些中小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1、应做好商标权的价值评估工作
为了减少商标价值在担保期间的风险性,事先的价值评估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确保担保价值的准确性可以为后续发生的一些不确定问题作为依据,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提供了事实依据。因此,要重视评估工作及其产生的作用,在确立相关理论和规定的同时要加强商标权的立法,真正从法律渠道维护正当利益。
2、做好风险分散工作,做好保险措施
由于商标担保方面存在诸多风险,从自身防范风险角度来说比较困难和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发生。为了商标权等类似的无形知识产权可以根据风险评估,协调第三方承担保险义务,沟通协商好相关细则条款。可以说该领域是非常值得探索研究的,不仅可以保障自身利益,对第三方提供保险服务的平台来说也是值得深刻研究的领域。该领域的保险是否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都是值得探索的,相信通过专业的分析及精算,有保险平台保障,商标权的担保价值内在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也为未来的广泛应用并且秩序合理提供了条件。
近年来,商标的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并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重要的因素之一。但是由于商标的法律特性等原因,商标设定担保时,必然会涉及一些法律风险。虽然现实生活中以商标权作为担保的事例不多,但是了解商标担保的风险,有利于应对日后可能出现商标担保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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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担保可行性及法律风险辨析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以商标设定担保的情况并不多见。对于商标是否可以设定担保很多人并不了解,法学界对于商标权担保行为的法律问题也少有人涉猎。但是作为公司重要的权益之一,了解商标担保,对于企业发展大有裨益。
商标担保可行性探究
尽管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承认商标权具有可担保性,有的国家甚至认为商标许可使用权(包括独占许可使用和一般许可使用)也可以订立质权;但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认为商标权并不具备设定担保的基本条件。此外还有一些国家虽然规定商标权可以设定担保但却必须满足一些附加条件,如科威特商标法规定,商标必须连同其商业信誉一并进行转让、抵押或转移等。
众所周知,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因此要具备“可担保性”实际上只要满足这一目的性要求即可,它具体包括下列两个要件:
1、具有一定的价值性。任何可以成为担保权标的物件或权利都应当具备一定的价值,因为债权本身就体现出一定的价值性,而显然只有具备共同的属性才有可能实现债权的优先受偿。
2、具有可让与性。虽然具有一定的价值性,但是如果不能自由流通或转移所有,同样是无法保障债权之实现的。不具有可让与性的财产或权利无外乎这样三种类型:一是有些财产或权利依法为国家所有或者虽非国有但是一旦设定了担保就很有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法律规定其不得随意转让或担保,如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和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设施;二是有些财产或权利具有人身依附性,客观上无法让与,姓名权、荣誉权、发现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之类。最后还有些权属不明或存在权属争议的财产或权利,也不具备可让与性。这些不具有可让与性的财产或权利,无法实现优先受偿,因而是不能用来设定担保的。
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同时商标法也明文规定商标专用权是可以转让的。因此总的来说,商标权应当具有可担保性。当然也有一些特殊的商标,由于其与所有人的姓名或商号发生重叠等原因,为避免商品出处的混淆以及权利冲突的产生法律会规定这种特殊的商标权不得转让或者必须与商号同步移转。因此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这里的限制性定语“依法可以转让的”绝非可有可无。
至于商标权担保是否应与商誉相结合的问题。首先,商誉作为一种源自信用的无形资产,它自身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因而商誉在本性上是缺乏可让与性的,但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商誉确与商号权、商标权等紧密相联,商标权的移转客观上也必然会带走部分商誉(但不可能是全部),尽管这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其次,从商标权担保的目的出发,法律之所以规定可以用商标权来设定担保主要是从保障债权实现的角度去考虑的,并不强调商业信誉一定要与之结合。因此实无必要将商标权与商誉刻意联系在一起,商誉是否要与之共同移转,一切都应顺其自然。正如英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权的抵押性转让一般不涉及商誉问题。
商标担保法律风险的防范
知识产权的易受侵性及可复制性加之法律在该领域的保护有限使得质权人有时候不能凭借一己之力完全维护商标权价值的利益不受干扰。一旦商标权在担保期间出现法律纠纷,就会影响到质权人的利益,这种不稳定性会给双方都带来困扰。
虽然商标权的担保问题存在诸多的内在和外在的风险,但仍然要探索研究一下该风险是否可以有效规避或是总结一下其他可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相应方面的建设性意见。特别是我们不能抹煞其作为一种新形势下的新事物,特别是对一些中小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1、应做好商标权的价值评估工作
为了减少商标价值在担保期间的风险性,事先的价值评估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确保担保价值的准确性可以为后续发生的一些不确定问题作为依据,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提供了事实依据。因此,要重视评估工作及其产生的作用,在确立相关理论和规定的同时要加强商标权的立法,真正从法律渠道维护正当利益。
2、做好风险分散工作,做好保险措施
由于商标担保方面存在诸多风险,从自身防范风险角度来说比较困难和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发生。为了商标权等类似的无形知识产权可以根据风险评估,协调第三方承担保险义务,沟通协商好相关细则条款。可以说该领域是非常值得探索研究的,不仅可以保障自身利益,对第三方提供保险服务的平台来说也是值得深刻研究的领域。该领域的保险是否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都是值得探索的,相信通过专业的分析及精算,有保险平台保障,商标权的担保价值内在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也为未来的广泛应用并且秩序合理提供了条件。
近年来,商标的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并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重要的因素之一。但是由于商标的法律特性等原因,商标设定担保时,必然会涉及一些法律风险。虽然现实生活中以商标权作为担保的事例不多,但是了解商标担保的风险,有利于应对日后可能出现商标担保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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