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甩卖股份全身而退,怎样才能成为控股股东

何平 2016-10-17 09:00:00
控股股东甩卖股份全身而退,怎样才能成为控股股东

长期以来,股东减持始终牵动着整个A股市场的神经,尤其是大股东减持,在近期存量博弈的市场中,这种影响似乎更明显。在刚刚过去的9月,共有277只个股遭到大股东减持,其中70只个股减持市值超过亿元,减持最多的永泰能源,大股东一个月内减持规模达到21.6亿元。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家公司控股股东甩卖股份全身而退。

 

控股股东甩卖股份全身而退,多家上市公司遭清仓式减持

 

近来,上市公司大股东清仓式减持,再度在市场出现。大股东借助大宗交易、股权转让,将所持股份大量甚至全部转让。

 

壹桥海参10月10日公告称,其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及其一致行动人,近日通过大宗交易再次减持3500万股。至此,刘德群等人在一个月内,已累计减持1.37亿股,而且其一致行动人赵长松,将其所持2100万股减持到只剩18万股。

 

今年以来,类似的例子在上市公司并不鲜见。与壹桥海参一样,吉艾科技、宏磊股份、海立美达等多家上市公司,都遭到了控股股东或重要股东清仓式减持,将所持股份全部清空。

 

而这些大肆减持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乏兼具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身份者。减持之后,便随即辞职谋求全身而退。与此同时,一些减持还伴随着违规行为。业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分析,如果通过大宗交易、身份并无问题,减持属于大股东的正当权利,但对减持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高度警惕。

 

大股东屡现清仓式减持

 

10月10日,壹桥海参公告称,于9月30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女士、赵长松告知函,刘德群于当日通过深交所大宗系统减持了该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5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7%,减持均价为7.7元/股。

 

刘德群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堪称清仓式行动。8月31日以来的短短一个月,这已是其第五次大规模减持。此前的8月31日、9月14日、9月22日、9月22日至9月26日,刘德群等人已分别减持壹桥海参2852万股、1390万股、2000万股、4000万股,减持均价在7.81元/股~8.2元/股之间。

 

根据公开披露信息,加上此次减持,刘德群、赵长松等人,五次已共计减持壹桥海参1.37亿股,其中刘德群一人便减持了近1.17亿股。按减持均价计算,其累计套现金额当在11亿元以上,仅刘德群个人套现规模也已接近10亿元。

 

连续减持之前,刘德群持有壹桥海参3.46亿股、持股比例为33.38%,其中无限售股份为8190万股。经过减持,截至9月30日,刘德群持股数量已经降至2.49亿股,持股比例则降至26.23%,目前仅剩3915万股尚未减持。

 

而赵长松减持力度几近清仓。减持前,刘晓庆、赵长松分别持有8856万股、2100万股,持股比例为9.3%、2.2%。减持后,刘晓庆、赵长松的持股数量为8856万股、18万股,持股比例为9.3%、0.02%,只有刘晓庆没有减持。而赵长松剩余的18万股,因为尚在限售未能减持。

 

公开信息显示,刚刚过去的9月,共有277只个股遭到大股东减持,其中70只个股减持市值超过亿元,减持最多的永泰能源,大股东一个月内减持规模达到21.6亿元,皖江物流、应流股份等减持规模亦在10亿元以上。

 

类似的情形,实际上已经屡见不鲜。与壹桥海参一样,吉艾科技、宏磊股份等多家上市公司,也遭到了清仓式减持。8月23日,吉艾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黄文帜计划以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其名下的全部1.2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28.99%,并将于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进行。

 

随后,黄文帜便开始紧锣密鼓地减持。相对于刘德群,黄文帜的做法更为彻底。公告显示,从8月31日到9月28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分六次减持了所持吉艾科技股份,减持均价13.77元/股~15.89元/股之间,共计套现超过18亿元。至此,黄文帜所持吉艾科技股份,已经全部清仓。

 

今年1月,宏磊股份实际控制人戚建萍及其一致行动人戚建华、戚建生等人,以27元/股的价格,将所持约1.2亿股,转让给天津柚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下称“柚子资产”)四家受让方,共计套现达32.5亿元左右。两个多月后,戚建萍再次将剩余的317万股转让给柚子资产,戚氏家族由此清空宏磊股份全部股份。

 

此外,还有部分上市公司,清仓减持的虽非控股股东,但减持数量却也不可小觑。9月27日,海立美达公告称,股东华美达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计划,自9月27日的未来12个月内,减持其持有的海立美达股份不超过4300万股,减持比例不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8.68%。

 

华美达一号虽非控股股东,但却是海立美达第二大股东。2016年半年报显示,截至6月底,其持股比例为14.33%,持股数量为4300万股,仅次于第一大股东青岛海立控股有限公司。今年二季度,其已减持了300万股。此次计划减持的数量,正是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第一财经日报)

 

控股股东的认定标准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二)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而到底怎样才能认定为控股股东呢?

 

我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界定采取的是形式标准兼实质标准的做法,采取这一做法的还有美国和英国。形式标准是指将持股比例作为认定控股股东标准的做法;实质标准是指以股东是否能够控制或者支配公司作为认定是否构成控股股东的法定标准。欧盟公司法和日本商法则采取了实质性的认定标准。

 

根据《公司法》的定义,控股股东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持有公司50%以上股份的股东;二是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第一种情形的判断简单明了,即只要持股比例达到50%即可;第二种情形的判断主要焦点在于“重大影响”的认定上。

 

《公司法》对控股股东定义中的“重大影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解释和界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以下简称《准则》)将重大影响定义为:“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同时,该《准则》也界定了控制和共同控制:“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可以看出,重大影响是一种区别于控制和共同控制的一种状态,相互之间是一种并列关系。重大影响既不是单独或者共同决定、控制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等经济活动,也不是仅仅存在对该企业有股权投资的事实关系

 

然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对“控制”的定义与《准则》不完全相同,“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对控制权的列举与《深交所规则》基本一致。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则》)对“控制”的定义则与《准则》、《深交所规则》均有所不同:“控制: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可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状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

 

(1)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2)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行使一个公司的表决权多于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能够行使的表决权;

 

(3)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不难看出,《准则》在界定“关联方”时,将“重大影响”看作与“控制”、“共同控制”相并列的一种状态,并对重大影响作出了解释;而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在界定控制、控制权时,将控股股东的第二种情形“重大影响”纳入到股东控制上市公司或者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范围,且并没有对重大影响的含义做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两种体系的区别主要变现为《准则》对“控制”的定义所涵盖的范围比交易所的规则更小,并没有将“重大影响”的情形纳入“控制”的范围。

 

从文义解释的方法出发,《准则》对“重大影响”的解释相对更为准确、更为合理,因为“影响”与“决定”、“控制”等词语在表达决定某件事情的盖然性的程度上存在较大差别,后者在决定某件事情的发展态势和结果上具有较高的盖然性,即可以决定某件事情的基本格局或者基本态势,而前者则不具有这种含义。即便这种“影响”是重大的,也只是在“影响”所可能起到的功用或者引致的效果的范围内一种程度上的增强,并不会引起“影响”本身所能辐射的范围和性质的改变。

 

然而,从投资银行实务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将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认定为其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同时,对“重大影响”具体含义的理解可以借鉴《准则》,即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又没有达到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制定的程度,是一种介于决策参与权和决策制定权之间的一种状态。

 

值得关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对“重大影响”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列举式的定义。笔者认为这种列举在某种意义上降低了证券法意义上对(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认定的标准,因为其中一些认定标准显然还不足以达到取得(拟)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状态。但是可以作为我们认定是否构成重大影响的参考因素和标准。

 

综上,在投资银行实务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认定,应当依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和运作的状况,综合股东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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