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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广西旅行社企业规模化,但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格式条款问题十分突出。因此,广西加大旅游监管执法力度,督促各旅游企业合法使用格式合同。为了提高市场交易的便利性和高效性,格式条款被广泛应用。格式条款有无效力,格式合同是否有效,有赖于完善的法律制度。
广西全力整治旅游合同格式条款乱象,规范旅游市场
广西加大旅游监管执法力度,督促各旅游企业合法使用格式合同,切实维护旅游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10月12日从相关部门获悉,针对当前旅游行业在合同格式条款制订、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广西加大旅游监管执法力度,督促各旅游企业合法使用格式合同,切实维护旅游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目前广西旅行社企业规模化、集团化程度不高,存在“小、散、弱、差”的现象,无序竞争激烈,行业利润微薄、效益低下,“虚假旅游广告”“不合理低价游”和“旅行社不签订旅游合同、不履行旅游合同”等市场乱象应运而生,部分旅游线路强制消费、诱导购物、改变行程、压缩景点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今年以来,自治区旅游质监所共收到旅游投诉304件,其中投诉旅行社及导游违反合同约定的案件为46件,占总投诉量的15.13%。
为规范旅游市场,从10月起,广西加强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督检查,加大暗访、交叉检查工作力度。重点检查旅游服务质量,着力打击虚假宣传、低价竞争、“零负团费”、临时变更旅游线路、不规范使用格式旅游合同等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欺骗消费者等行为。突出以旅行社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旅游中介机构、旅游服务网站、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商品市场、旅游购物商店(购物点)、使用的旅游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特别规定、行程单、店堂告示等为重点,集中专项整治以利用补充条款、特别规定、行程单、店堂告示等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等行为。
自治区工商局提醒,消费者参团旅游时应选择正规、信誉较高的旅行社,一定要记得签订正式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行程安排、交通、食宿安排及标准、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旅游费用、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不能安排在指定场所购物。消费者还注意索要和保留好正式发票等有效票据,以便维权。(广西日报)
对格式合同无效的司法诠释
广西加大旅游监管执法力度,督促各旅游企业合法使用格式合同,力求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格式条款作为合同条款一部或全部,本身具有效力判断的问题。合同法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即具有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此外格式条款中如果存在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也无效。前文已经指出格式条款产生风险的原因是单方提出,因此,对格式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制应与非格式合同有所区别,即相对于非格式条款而言,应当适当扩大格式条款无效情形,适当加重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责任和谨慎义务,以做到风险与利益相适应。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从文意上来看,《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两个义务,其一是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义务;其二是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然而,《合同法》中并未对此种义务的违反做出任何不利评价。因此,《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有利于弥补此种缺陷。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该司法解释还将这种义务通过逻辑连接词“并”与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联系起来。那么,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于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的违反就应当与如下合同无效的一般条款无效的情形进行排列组合,才能得出其惩罚性后果: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6、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7、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8、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其责任;9、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10、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由此,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于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的违反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这种逻辑结果使得这两项义务并不具有实效性,似乎是一纸空文。因为如果出现了前述的十种无效情形,每一种情形本身就可以依照合同法确定格式合同无效,而不需检索格式合同提供方是否有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的违反。
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正如前文所言,格式条款的立法应当以价值权衡为导向,在解释方法和适用方法上适当倾斜,以填补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合同法》课以格式条款提供方这两项义务无疑是希望对格式合同的效力进行更加严格的规制。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僵化理解《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而应当以《合同法》本身的立法原意为导向进行解释。当然,从规范层面上而言,关于操作规范的具体条款还有待进一步修正。
格式条款存在问题的对策
格式条款的解释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该解释一旦做出就具有一定权威性,要达到客观公正的解释就不能赋予任何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解释的权力,该权力应该归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享有,只有这样才能最终达到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做到公正、合理、不倚不正。该解释的主体可以赋予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及行政机关。
首先,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相关国家的做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内部设立专门审核、管理和监督格式合同的窗口,有这些窗口专门负责格式合同的具体事务,行使审核权。该审查权应该是一种格式合同没有使用前事先的主动审查权利,而不是在格式合同出现问题后,或者是消费者举报后的一种被动的事后救济。同时也应防止权力滥用,不能随便把审核权授予行业内部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因为这样会造成行业内部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进行不适当保护,危害到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对于审核的领域,实践中不可能适用到每个领域,可以先从与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的房地产、银行、保险、运输、旅游等行业入手进行强制性的审查、备案。另外,对于一些格式条款投诉率比较高的行业,如水电、电信、气暖、等格式合同使用频率较高的公共服务垄断行业也应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对其格式合同进行审核。同时在格式合同的内容上也可以广泛征求市民的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使格式合同的定了真正做到平等。
最后,审核主体要对通过审核的格式合同进行相关备案,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驳回申请并禁止其使用该格式条款,否则应给与相应罚款或处罚。同时一旦出现相关格式合同的制定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行业需要对格式合同进行修改时,则应该把格式合同重新提交给审核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当代生活节奏加快,格式合同随处可见。格式合同的出发点是有利于节约交易双方协商时的时间成本,本应该达到双赢的目的,但是在现实交易中,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广西加大旅游监管执法力度,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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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力整治旅游合同格式条款乱象,如何认定格式合同无效?
目前,广西旅行社企业规模化,但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格式条款问题十分突出。因此,广西加大旅游监管执法力度,督促各旅游企业合法使用格式合同。为了提高市场交易的便利性和高效性,格式条款被广泛应用。格式条款有无效力,格式合同是否有效,有赖于完善的法律制度。
广西全力整治旅游合同格式条款乱象,规范旅游市场
广西加大旅游监管执法力度,督促各旅游企业合法使用格式合同,切实维护旅游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10月12日从相关部门获悉,针对当前旅游行业在合同格式条款制订、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广西加大旅游监管执法力度,督促各旅游企业合法使用格式合同,切实维护旅游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目前广西旅行社企业规模化、集团化程度不高,存在“小、散、弱、差”的现象,无序竞争激烈,行业利润微薄、效益低下,“虚假旅游广告”“不合理低价游”和“旅行社不签订旅游合同、不履行旅游合同”等市场乱象应运而生,部分旅游线路强制消费、诱导购物、改变行程、压缩景点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今年以来,自治区旅游质监所共收到旅游投诉304件,其中投诉旅行社及导游违反合同约定的案件为46件,占总投诉量的15.13%。
为规范旅游市场,从10月起,广西加强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督检查,加大暗访、交叉检查工作力度。重点检查旅游服务质量,着力打击虚假宣传、低价竞争、“零负团费”、临时变更旅游线路、不规范使用格式旅游合同等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欺骗消费者等行为。突出以旅行社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旅游中介机构、旅游服务网站、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商品市场、旅游购物商店(购物点)、使用的旅游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特别规定、行程单、店堂告示等为重点,集中专项整治以利用补充条款、特别规定、行程单、店堂告示等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等行为。
自治区工商局提醒,消费者参团旅游时应选择正规、信誉较高的旅行社,一定要记得签订正式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行程安排、交通、食宿安排及标准、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旅游费用、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不能安排在指定场所购物。消费者还注意索要和保留好正式发票等有效票据,以便维权。(广西日报)
对格式合同无效的司法诠释
广西加大旅游监管执法力度,督促各旅游企业合法使用格式合同,力求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格式条款作为合同条款一部或全部,本身具有效力判断的问题。合同法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即具有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此外格式条款中如果存在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也无效。前文已经指出格式条款产生风险的原因是单方提出,因此,对格式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制应与非格式合同有所区别,即相对于非格式条款而言,应当适当扩大格式条款无效情形,适当加重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责任和谨慎义务,以做到风险与利益相适应。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从文意上来看,《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两个义务,其一是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义务;其二是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然而,《合同法》中并未对此种义务的违反做出任何不利评价。因此,《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有利于弥补此种缺陷。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该司法解释还将这种义务通过逻辑连接词“并”与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联系起来。那么,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于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的违反就应当与如下合同无效的一般条款无效的情形进行排列组合,才能得出其惩罚性后果: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6、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7、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8、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其责任;9、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10、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由此,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于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的违反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这种逻辑结果使得这两项义务并不具有实效性,似乎是一纸空文。因为如果出现了前述的十种无效情形,每一种情形本身就可以依照合同法确定格式合同无效,而不需检索格式合同提供方是否有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的违反。
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正如前文所言,格式条款的立法应当以价值权衡为导向,在解释方法和适用方法上适当倾斜,以填补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合同法》课以格式条款提供方这两项义务无疑是希望对格式合同的效力进行更加严格的规制。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僵化理解《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而应当以《合同法》本身的立法原意为导向进行解释。当然,从规范层面上而言,关于操作规范的具体条款还有待进一步修正。
格式条款存在问题的对策
格式条款的解释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该解释一旦做出就具有一定权威性,要达到客观公正的解释就不能赋予任何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解释的权力,该权力应该归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享有,只有这样才能最终达到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做到公正、合理、不倚不正。该解释的主体可以赋予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及行政机关。
首先,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相关国家的做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内部设立专门审核、管理和监督格式合同的窗口,有这些窗口专门负责格式合同的具体事务,行使审核权。该审查权应该是一种格式合同没有使用前事先的主动审查权利,而不是在格式合同出现问题后,或者是消费者举报后的一种被动的事后救济。同时也应防止权力滥用,不能随便把审核权授予行业内部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因为这样会造成行业内部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进行不适当保护,危害到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对于审核的领域,实践中不可能适用到每个领域,可以先从与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的房地产、银行、保险、运输、旅游等行业入手进行强制性的审查、备案。另外,对于一些格式条款投诉率比较高的行业,如水电、电信、气暖、等格式合同使用频率较高的公共服务垄断行业也应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对其格式合同进行审核。同时在格式合同的内容上也可以广泛征求市民的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使格式合同的定了真正做到平等。
最后,审核主体要对通过审核的格式合同进行相关备案,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驳回申请并禁止其使用该格式条款,否则应给与相应罚款或处罚。同时一旦出现相关格式合同的制定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行业需要对格式合同进行修改时,则应该把格式合同重新提交给审核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当代生活节奏加快,格式合同随处可见。格式合同的出发点是有利于节约交易双方协商时的时间成本,本应该达到双赢的目的,但是在现实交易中,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广西加大旅游监管执法力度,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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