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撞人逃逸致人身亡,发生事故逃避不是办法

申世京 2016-10-16 09:32:00
司机撞人逃逸致人身亡,发生事故逃避不是办法

近几年,电动车的出现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便利,同时也相应的增加了交通隐患,由于驾驶技术,以及交通规章的遵守等原因,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件也频频出现;尤其是作为驾车人来说,一旦发生事故,要冷静对待,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或者采取报警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近日,一司机撞人后逃逸,最后致被撞人身亡,该司机也涉嫌逃逸被刑事拘留。他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司机撞人逃逸致人身亡 现场纠结11分钟未报警

 

11日14时26分,绵阳涪滨路河堤南山中学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瓶车撞倒一位九旬大爷后,驾车人逃逸,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绵阳交警直属一大队在侦破过程中,发现肇事者竟然在现场逗留了足足11分钟,但始终没有报警。

 

11日14时40分许,绵阳市交警直属一大队接到报警,称绵阳南山寺河堤边,有辆电瓶车把一位老大爷撞倒。民警到达医院后了解得知,伤者杨大爷已90高龄,由于头颅受创,情况十分危险。随即,绵阳市交警直属一大队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展开查办。

 

民警介绍,通过监控显示,当日14时25分许,杨大爷步行至涪滨路靠左侧路段朝索桥方向,一辆电瓶车由南山寺路段朝经开区方向行驶。14时26分, 电瓶车正面撞上杨大爷,杨大爷倒地受伤。事发后,电瓶车车主下车,逗留了一阵。14时27分, 一辆面包车路过事发现场,司机下车与电瓶车车主短暂交流后离开。14时37分,电瓶车车主上车逃逸。

 

监控视频无法拍下驾车人的正面容貌,而该电瓶车也无法锁定车主信息。但是,民警通过分析,因为面包车主与电瓶车主进行了短暂交流,双方肯定有联系或者认识,于是,立即找到了面包车主唐某。随后,在唐某的带领下,专案组民警立即赶往电瓶车主王某住处。当天22时20分,王某被抓获。

 

那么,王某为何不及时报警?为何在现场逗留11分钟后才离开?审讯中,王某交代,他是绵阳本地人,在一个市场打工,有一个女儿,刚上高中。当他撞伤杨大爷后,发现杨大爷头部撞在了路边的石坎上,鲜血直流,伤势严重。

 

“我知道伤情较重,开始我也想过打电话报警,想过送他到医院,但随后我又担心自己的家庭状况,无法承担高昂的医药费。”王某说,在现场的11分钟,他一直在做思想斗争,“最后,我还是心存侥幸跑了,我实在是害怕承担责任。”12日上午,杨大爷因抢救无效死亡。目前,王某因涉嫌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已被依法刑拘。(成都商报)

 

交通事故逃逸行为有哪些

 

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的第一反应应该是救治伤者,主动报案由交警部门做出具体的责任认定,不能为了逃避责任而逃离事故现场,为了在第一时间抢救伤者,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我国法律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救助义务,同时,针对逃逸的行为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涉及到下列事项的内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针对交通事故逃逸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但是,针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采取的下列行为是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即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调解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对此做出了规定,即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该《办法》还对调解的期限及协议的执行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同时还应注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有权在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种方式中进行选择;当事人已首先选择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先行调解,经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结果的,可再进行民事诉讼。这一规定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调解并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强制力,这种调解并不影响诉讼的提起。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针对下列情形的交通事故,法院是鼓励协商解决的,即行政区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行政区内的道路上发生的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近几年,马路上的电动车、汽车的数量已经出现的拥堵的现象,文明驾驶就显得尤为重要,道路交通规则不是一纸空文,它是需要每个人来遵守的,无论是行人,还是驾驶人员,且不可存有侥幸心里;每个人都应该采取交通安全意识,即使发生交通事故,应该主动尽快解决,更不可为了逃避责任而致伤者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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