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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的事情时有发生,虽然发生次数频繁,但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不可忽视。有的公司还有可能因为疏忽了相关的法律问题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就得不偿失了。
一、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合法
关于公司股东向其所在公司借贷行为的效力,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无效,理由是公司以其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公司一旦设立,公司及公司的股东即应遵守公司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非因法定的理由和程序,不得减少公司资本。如果承认公司向股东提供贷款的行为合法有效,可能导致股东变相抽逃出资,造成公司资本减少,降低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向公司借款虽然直接导致企业资产的“减少”,但并不改变企业对该借款享有的债权,不会根本上使企业资产减少,该行为合法有效。
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根据股东的不同类型,分为两种情况:
(一)公司的股东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其向公司借贷的行为无效。
因为在股东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情形,其向公司借贷即是企业之间的借贷。虽然企业之间直接借贷可以将企业的闲置资金有效地利用起来,但是金融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其稳定关系到一国经济的长期稳定,企业之间直接借贷,国家不易监管,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和顺利运行。同时,在企业之间借贷的实践中,往往存在企业将其资金借贷给他人以牟取高额利息的情形,也会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双方借款合同的处理的原则是借款方应当归还贷款方本金,但对贷款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借款方则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二)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向公司借贷的行为应为有效。 理由是:
1、因公司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法才对公司的资本增减、对外投资等作了若干限制。但从民法原理来看,公司法在本质上属于私法范畴,私法主张意思自治,除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不允许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贷以外,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将自己所有的资产出借给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2、与企业之间借贷不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持肯定态度的,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护。同时,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并未禁止自然人股东向其投资的公司借款,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法无明文禁止的行为不违法,自然人股东向其投资的公司借款的行为并未为我国现行法律所禁止。
二、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需要履行特别程序
1、如公司章程或公司制度对股东借款(或员工借款)有规定的,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比如需经财务人员办理、需使用格式的借款单、需董事会决议、需经总经理批准等等。通过正规的流程,可以有效预防被认定为抽逃资金的不利后果。
2、如涉及上市公司的,则对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等问题,需要独立董事做事前认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具体而言,一般需要由董事提出《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经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审议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等等。履行以上特殊手续,同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及时披露借款事项,以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3、对于一般有限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时,公司章程或制度如无特别规定,一般并不需要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但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因此,对于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并非严格要求。
4、如借款的股东同时具有公司董事或者高管资格的,则根据《公司法》规定,禁止公司向其借款。
我国《公司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因此,如果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这一点不可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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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时需要注意的法律事项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事情时有发生,虽然发生次数频繁,但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不可忽视。有的公司还有可能因为疏忽了相关的法律问题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就得不偿失了。
一、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合法
关于公司股东向其所在公司借贷行为的效力,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无效,理由是公司以其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公司一旦设立,公司及公司的股东即应遵守公司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非因法定的理由和程序,不得减少公司资本。如果承认公司向股东提供贷款的行为合法有效,可能导致股东变相抽逃出资,造成公司资本减少,降低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向公司借款虽然直接导致企业资产的“减少”,但并不改变企业对该借款享有的债权,不会根本上使企业资产减少,该行为合法有效。
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根据股东的不同类型,分为两种情况:
(一)公司的股东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其向公司借贷的行为无效。
因为在股东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情形,其向公司借贷即是企业之间的借贷。虽然企业之间直接借贷可以将企业的闲置资金有效地利用起来,但是金融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其稳定关系到一国经济的长期稳定,企业之间直接借贷,国家不易监管,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和顺利运行。同时,在企业之间借贷的实践中,往往存在企业将其资金借贷给他人以牟取高额利息的情形,也会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双方借款合同的处理的原则是借款方应当归还贷款方本金,但对贷款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借款方则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二)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向公司借贷的行为应为有效。 理由是:
1、因公司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法才对公司的资本增减、对外投资等作了若干限制。但从民法原理来看,公司法在本质上属于私法范畴,私法主张意思自治,除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不允许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贷以外,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将自己所有的资产出借给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2、与企业之间借贷不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持肯定态度的,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护。同时,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并未禁止自然人股东向其投资的公司借款,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法无明文禁止的行为不违法,自然人股东向其投资的公司借款的行为并未为我国现行法律所禁止。
二、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需要履行特别程序
1、如公司章程或公司制度对股东借款(或员工借款)有规定的,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比如需经财务人员办理、需使用格式的借款单、需董事会决议、需经总经理批准等等。通过正规的流程,可以有效预防被认定为抽逃资金的不利后果。
2、如涉及上市公司的,则对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等问题,需要独立董事做事前认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具体而言,一般需要由董事提出《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经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审议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等等。履行以上特殊手续,同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及时披露借款事项,以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3、对于一般有限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时,公司章程或制度如无特别规定,一般并不需要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但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因此,对于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并非严格要求。
4、如借款的股东同时具有公司董事或者高管资格的,则根据《公司法》规定,禁止公司向其借款。
我国《公司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因此,如果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这一点不可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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