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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后,WTO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反补贴毕竟是一种贸易救济措施,我国一贯主张通过磋商、合作等方式化解摩擦,过多地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并不能解决暂时面临的困境,只会人为地对贸易秩序造成干扰。因此,为了应对这一现象,我国也对美国反补贴措施采取了相应的对策。
(一)积极应对反补贴调查,反补贴调查不仅涉及接受补贴的企业,还包括众多政府部门。所以,应对反补贴调查需要政府各部门、政府和企业之间开展有效协作。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对应诉成败起关键作用。政府各部门需要明确应对反补贴调查的职责,建立有效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保证沟通与协作。如,浙江省计划推出的中国首个应对反补贴办法,突出了政府在应对反补贴调查中的核心地位。涉案企业作为反补贴调查的应诉主体,应积极参加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应培训、选拔专业应诉队伍,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直接沟通,保证充分交流,使政府和企业应对反补贴调查时保持一致。
(二)逐步调整出口补贴政策。各级政府应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美国反补贴税法的规定,有针对性地调整现有的出口补贴政策。
WTO把政府对企业的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关于不可申诉补贴的规定已在2000年到期)。政府应逐步取消禁止性补贴,减少可申诉补贴。如,可取消对具体企业、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生产环节优惠政策,取消地方性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增加对出口企业研发活动的补贴,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研发活动,增加对中国中西部落后地区的补贴。
(三)普及反补贴知识,培养专业人才。虽然中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方面已积累丰富经验,但在应对反补贴诉讼上,从政府到企业,都缺乏经验和专业人才。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要通过培训,尽快熟悉WTO的反补贴规则,了解欧盟、美国等国家的反补贴法及相关案例。补贴和反补贴知识的普及可使政府避免不当补贴行为,使企业熟悉反补贴应诉程序,做好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准备。除WTO的反补贴规则外,政府和企业还必须掌握中国的补贴政策和实施情况,防止外国企业提出不正当的反补贴诉讼。另一方面,中国需要培养一批既熟悉WTO反补贴规则和反补贴应诉程序,又了解中国政策法律的专门人才。可通过在高校中设立相关专业以及对政府、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为应对反补贴诉讼做好人才储备。
(四)制定和完善中国的反补贴立法。中国的反补贴立法起步较晚,而且缺乏执法经验。2001年,中国依据WTO反补贴规则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之后,中国又出台了一系列反补贴的法律法规,从程序上对反补贴调查作出了详细规范,但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反补贴法相比仍然存在内容单薄、不规范等问题。此外,中国企业缺乏反补贴诉讼经验,使中国在应对反补贴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从政府角度看,政府应根据WTO的反补贴规则,完善中国的反补贴立法,改进在立法层次、补贴分类、司法审查制度、特殊行业规定等方面的不足,使之与WTO规则保持一致。从企业层面看,企业在积极进行反补贴应诉的同时,应合理运用WTO的贸易救济措施和中国的反补贴法,维护企业正当利益,这样既可以抵制外国产品的不公平竞争,又可以增加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的经验。
(五)鼓励国内企业进行对外投资,从长期看,为应对不断升级的贸易壁垒,企业可通过对外投资规避各类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促进中国产业结构优化。中国的纺织、服装等制造业已纷纷开始在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有效绕过反倾销等国际贸易壁垒,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
反补贴调查与征收反补贴税不仅是一种贸易救济措施,也是发达国家滥用的贸易保护工具.积极应对反补贴,维护我国出口贸易利益,需要我们一方面尽快改变传统的出口导向型经济增长模式,调整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补贴措施;另一方面,要积极应对反补贴之诉,善于通过协商解决反补贴争端,为我国出口贸易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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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补贴的对策,我国该如何应对
中国加入WTO后,WTO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反补贴毕竟是一种贸易救济措施,我国一贯主张通过磋商、合作等方式化解摩擦,过多地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并不能解决暂时面临的困境,只会人为地对贸易秩序造成干扰。因此,为了应对这一现象,我国也对美国反补贴措施采取了相应的对策。
(一)积极应对反补贴调查,反补贴调查不仅涉及接受补贴的企业,还包括众多政府部门。所以,应对反补贴调查需要政府各部门、政府和企业之间开展有效协作。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对应诉成败起关键作用。政府各部门需要明确应对反补贴调查的职责,建立有效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保证沟通与协作。如,浙江省计划推出的中国首个应对反补贴办法,突出了政府在应对反补贴调查中的核心地位。涉案企业作为反补贴调查的应诉主体,应积极参加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应培训、选拔专业应诉队伍,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直接沟通,保证充分交流,使政府和企业应对反补贴调查时保持一致。
(二)逐步调整出口补贴政策。各级政府应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美国反补贴税法的规定,有针对性地调整现有的出口补贴政策。
WTO把政府对企业的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关于不可申诉补贴的规定已在2000年到期)。政府应逐步取消禁止性补贴,减少可申诉补贴。如,可取消对具体企业、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生产环节优惠政策,取消地方性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增加对出口企业研发活动的补贴,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研发活动,增加对中国中西部落后地区的补贴。
(三)普及反补贴知识,培养专业人才。虽然中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方面已积累丰富经验,但在应对反补贴诉讼上,从政府到企业,都缺乏经验和专业人才。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要通过培训,尽快熟悉WTO的反补贴规则,了解欧盟、美国等国家的反补贴法及相关案例。补贴和反补贴知识的普及可使政府避免不当补贴行为,使企业熟悉反补贴应诉程序,做好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准备。除WTO的反补贴规则外,政府和企业还必须掌握中国的补贴政策和实施情况,防止外国企业提出不正当的反补贴诉讼。另一方面,中国需要培养一批既熟悉WTO反补贴规则和反补贴应诉程序,又了解中国政策法律的专门人才。可通过在高校中设立相关专业以及对政府、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为应对反补贴诉讼做好人才储备。
(四)制定和完善中国的反补贴立法。中国的反补贴立法起步较晚,而且缺乏执法经验。2001年,中国依据WTO反补贴规则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之后,中国又出台了一系列反补贴的法律法规,从程序上对反补贴调查作出了详细规范,但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反补贴法相比仍然存在内容单薄、不规范等问题。此外,中国企业缺乏反补贴诉讼经验,使中国在应对反补贴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从政府角度看,政府应根据WTO的反补贴规则,完善中国的反补贴立法,改进在立法层次、补贴分类、司法审查制度、特殊行业规定等方面的不足,使之与WTO规则保持一致。从企业层面看,企业在积极进行反补贴应诉的同时,应合理运用WTO的贸易救济措施和中国的反补贴法,维护企业正当利益,这样既可以抵制外国产品的不公平竞争,又可以增加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的经验。
(五)鼓励国内企业进行对外投资,从长期看,为应对不断升级的贸易壁垒,企业可通过对外投资规避各类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促进中国产业结构优化。中国的纺织、服装等制造业已纷纷开始在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有效绕过反倾销等国际贸易壁垒,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
反补贴调查与征收反补贴税不仅是一种贸易救济措施,也是发达国家滥用的贸易保护工具.积极应对反补贴,维护我国出口贸易利益,需要我们一方面尽快改变传统的出口导向型经济增长模式,调整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补贴措施;另一方面,要积极应对反补贴之诉,善于通过协商解决反补贴争端,为我国出口贸易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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