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公司债发行遭分类监管洗牌,公司债的优势有哪些?

米慕 2016-10-05 09:14:00
房企公司债发行遭分类监管洗牌,公司债的优势有哪些?

日前,房企公司债的分类监管政策剑指债券融资,房地产类公司的发债比例在膨胀,但有53家公司不符合要求。公司债是由公司发行的债券,由于公司债利率较自由、发行时间相对宽松等优点受到一些公司的欢迎。但公司债不同于企业债,投资者进行投资前应理清其中的关系与区别。

 

房企公司债发行遭分类监管洗牌,53家或遭划出

 

一轮房地产“牛市”看尽众生相。有上市公司卖房保壳,算不幸中万幸;也有精明险资投资房地产,账面浮盈可观。房价飙涨下“击鼓传花”上演,史上最高的3.38万亿库存也在加速消化。然而,高潮迭起之时调控已风雨欲来,房企公司债的分类监管政策剑指债券融资,而这正是频出的“地王”的重要资金来源。可预见的是,调控之手仍将发力,地产牛市之路如何演绎存在不小变数。

 

在监管层的一份测算中,目前交易所申报发债的房企中有111家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但有53家不符合分类监管中基础范围的要求。针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在债券融资层面已然酝酿。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接近监管层人士处独家获悉,沪深两交易所近期正在酝酿房地产类公司债的分类监管新政,与证监会债券部形成的一份房地产类公司债分类监管方案(下称方案)有关,该方案已于9月初形成。

 

按照方案,监管层将在房地产业公司债实施的分类监管思路,在遵循国务院提出“在分类趋同的原则下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准入和信息披露标准的统一”的原则上,拉近与交易商协会标准的距离。

 

不过,方案与交易商协会的标准也有所差别,其主要体现在:一是公司债将部分大型优质非上市民营企业纳入了发债主体范围;二是公司债更注重考察发债主体的综合资质(如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三是公司债通过信息披露等方式引导发行人合理确定发债规模。

 

与此同时,方案也进一步强调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和偿债能力要求,强化增信措施、债券契约条款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管理等事项,并以此构建“基础范围+综合指标评价”的分类监管框架,最终实现“总量合理、结构优化、扶优限劣和风险可控”的政策目标。

 

四条件框定:53家企业被“划出”

 

事实上,随着交易所版公司债的扩容,房地产类公司的发债比例也在膨胀。记者获得的一份监管层统计数据显示,房地产业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增幅明显。房地产业2015年共发行公司债券4122亿元,占比18.94%,今年1-7月发行量5070亿元,占比27.99%。

 

“尽管目前申报企业以全国性大中型房地产企业为主,总体资质较好、盈利能力较强、评级普遍较高,但随着经济增速下滑、需求增速放缓,行业潜在风险逐渐凸显。”方案认为。“主要的一个趋势还是债券监管标准的趋同,因为原来的债券市场分割目前需要进行统一。”华中一家中型券商固定收益部人士认为,“另一方面也和现在房价、地价高涨,房地产企业杠杆高抬背后酝酿的风险因素有关。”

 

不过,监管层在发行人门槛的确定上,也与交易商协会有所差异。例如监管层在交易商协会确定的准入范围基础上,增加行业排名靠前、企业规模较大、资质和盈利能力较好的非上市民营房地产企业。

 

根据试行方案,分类监管的基础范围涵盖了资质良好、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房地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而发行主体也被限定于满足以下四类条件。

 

一是境内外上市的房地产企业;二是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三是省级政府(含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地方政府所属的房地产企业;四是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排名前100名的其他民营非上市房地产企业。

 

而业内人士指出,若发行人在新标准的基础范围以外,原则上将不在发债受理之列。“这相当于重新为房地产类的发行人确定发行门槛,恐怕会有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发债需求不被受理。”前述固定收益部人士指出。

 

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掌握,在监管层的一份测算中,目前交易所申报发债的房企中有111家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但另有53家不符合分类监管中基础范围的要求,其中包括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亿达发展有限公司等。(21世纪经济报道)

 

公司债相比于其他债券的优势

 

日前,房企公司债的分类监管政策剑指债券融资,而这正是频出的“地王”的重要资金来源,从侧面说明了公司债有其独特的优势。首先,公司债的利率无限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对利率则无规定。在升息周期中,公司债在票面利率的设计上,具有更为广阔的创新空间。

 

其次,公司债发行条件宽松。《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三)具有偿债能力;(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四)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六)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相比之下,公司债无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当然在债券余额比例上有要求。至于可分配利润方面的规定,对于多数上市公司而言并不高。

 

再次,公司债发行时间更为宽泛,可分期发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发行债券,否则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企业如仍需发行债券,应另行报批”。《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最后,公司债可免担保。《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在债券发行前应提供保证担保,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免予担保的除外。担保工作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后,方可发行债券。”公司债发行无强制性规定。

 

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区别

 

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区别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发行主体的差别。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券狭窄得多。

 

第二,发债资金用途的差别。公司债券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的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等,因此,只要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发债资金如何使用几乎完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关心和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券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第三,信用基础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是公司债券的信用基础。由于各家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虽然,运用担保机制可以增强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但这一机制不是强制规定的。与此不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大同小异。

 

第四,管制程序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审批,由于担心国有企业发债引致相关对付风险和社会问题,所以,在申请发债的相关资料中,不仅要求发债企业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而且要求有银行予以担保,以做到防控风险的万无一失;一旦债券发行,审批部门就不再对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了。这种“只管生、不管行”的现象,说明了这种管制机制并不符合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

 

第五,市场功能的差别。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券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明年的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为此,不论在众多的企业融资中还是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中,它的作用都微乎其微。

 

债券市场在证券市场中处于一个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几年,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公司债作为债券的一种形式,也活跃在债券市场中。此次有53家房企公司不符合要求,说明我国债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在逐步完善,而只有完善的监管体系,才能推进债券市场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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