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旺旺雪饼没变旺遭举报,这是虚假宣传吗?

封姗姗 2016-10-05 09:43:00
吃旺旺雪饼没变旺遭举报,这是虚假宣传吗?

就算没吃过旺旺,但也相信大家都听过这句广告:“天天吃旺旺,运气会旺哦!”现在,此广告语出大事了。9月,刚来南宁不久的谢先生到超市购物,受此广告语的诱导,购买了一袋旺旺雪饼。连吃了数日,发现自己的运气并没有变好,一怒之下写信到执法部门举报,举报说商家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要求赔偿500元。

 

吃旺旺雪饼运气并未变旺 男子举报称“虚假宣传”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   旺旺系列的零食想必大家都不会陌生,可以说是伴随着童年成长不可缺少的一种食品,然而很少人真的会在意它的广告,“天天吃旺旺 运气会旺哦”!不过,刚来南宁不久的谢先生,却因为这句广告语向多个执法部门写了举报信,原因就是吃了多天的旺旺雪饼,运气却没有变旺。

 

举报信中说,9月11日,谢先生到华联超市购买生活用品,期间购得超市销售的“旺旺雪饼84g”一袋,单价5.00元。其产品正面显著位置较大字体标示:天天吃旺旺,运气会旺哦。因受其诱导,所以购买了一袋,买回家后连续食用多天,运气并没有变旺、变好。

 

据此,谢先生认为其宣传行为是虚假的、迷信的、没有科学依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同时超市应当按照相关法规,提供该产品能让运气变旺的依据或证据。如不能,此产品已经构成欺诈,根据法规,投诉人要求赔偿500元。”

 

当然,这也引起了网友们的强烈围观,议论纷纷“真牛”、“打旺旺的这哥们打假打得也够牛的”、“哥们,吃这种零食的年龄段儿童还不会考虑这些”等等,但是截至到9月24日中午,谢先生尚未接到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反馈。(北青网)

 

虚假宣传的认定

 

谢先生认为旺旺雪饼未使他运气变旺,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虚假宣传,应当赔偿损失。谢先生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吗?这就要看到底何为虚假宣传了。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电信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涉及,但因其处罚部门不同、处罚标准各异。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虚假宣传是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通常也称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的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宣传,一类是引人误解的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不符。如将非获奖产品宣传为获奖产品。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宣传。如某家具店的广告称“本店销售意大利聚酯漆家具”,消费者一般理解为销售的是意大利家具,而实际上是使用了意大利聚酯漆的家具。

 

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是以客观事实为认定标准,其宣传内容必定是假的、不实的。而引人误解的宣传是以消费者、用户的主观判断为标准,即使宣传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却产生了引人误解后果,仍然是违法的。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概念包含了虚假宣传的形式、虚假宣传的内容、虚假宣传的法律特征、虚假宣传认定的条件、虚假宣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虚假宣传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该司法解释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该司法解释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有三条:经营者对产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均可认定为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涉及的内容

 

一般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形式的商业宣传多围绕有关商品或服务方面的信息,

 

集中体现在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商品的产地、价格、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及其它情况,虚假广告内容与一般广告一样广泛,可以涉及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各种状况,虚假广告经常涉及的内容有:

 

1、商品的特征是指商品的用途、功能以及其它特性。欺诈广告经常把商品的特征大加美化,夸大商品的效能,经过美化的商品也容易受到消费者的信赖。

 

2、商品的原料决定商品的功能,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首先需要了解原料是什么,各种原料的比例。如是同一种原料构成的,看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等等。虚假广告采用的手法多种多样,比如,商品由两种原料混合而成,广告便以天然原料来招来顾客,有时原料明明是人造的,而广告却故意加上一个美名来掩盖低档原料。

 

3、商品的来源作为广告内容之一,主要是从地理上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它对于驰名商品尤其重要,按照广告表示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产地广告和间接产地广告。凡是以明确表示一个特定地理概念的广告称之为直接产地广告。如果广告里没有明确表示一个特定的地理概念,但在交易中,消费者通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知道有关商品的产地,这种广告即称为间接产地广告。直接产地广告和间接产地广告都关系到商品的声誉,所以不正当竞争者常常拿假冒优质商品产地做广告诈欺消费者,有些劣质商品虽没有假冒他人的商标而不受商标法的禁止,但却假冒名牌商品的产地来迷惑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禁止这种欺诈行为。由此可知,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起到的作用有时商标法是无法代替的。

 

4、商品的价格在广告中任意变换,借以招来顾客,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了吸引顾客,竞争者通过广告把商品(或服务)宣传得完美无缺,但他们不标价格,不愿把令人生畏的价格(或收费)暴露出来,他们即便在广告中标上价格,也往往标上“引诱价格”而已,这种引诱价格形式很多。比如,表面上告示降价,但实际上价格未变或略有降低,有的广告以降低价格来招来顾客,但实际商品的次要部分降了一些,重要部分未降低,甚至比原来还要高。

 

5、企业的历史渊源及规模。例如,在广告中给商店冠以“百年老店”的称号,但实际只有数十年历史。只有几个人开设的合伙企业,仅有几辆小汽车经营出租业,在营业广告上自称出租公司,规模甚小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却以“公司”或“集团”向消费者宣告,如果“商场”和“中心”之类名称不符合实际规模,那么这种广告无疑是欺诈广告,欺诈广告除了会涉及上述商品(或服务)特征、原料来源以及价格等以外,还会涉及有关营业活动的全部情况,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和等级。企业及企业领导的经营状况,这些都可以作为广告所涉及的内容,欺诈广告往往将这些情况大力夸张,以蒙骗顾客,还有虚假的还本销售,谎称免费的虚假宣传行为等。

 

中国已经跨入市场经济时代。市以诚为本,诚以信为基,信以德为源,因此,诚信必然成为新世纪中国的第一个焦点,而虚假就是对诚信最大的打击。我们不论谢先生的理由是否正当,请求是否合理,但这件事从侧面可以体现我国人民对于广告的要求。因此,在如此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企业要想生存,还是应脚踏实地,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宣传、推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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