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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在运营过程中有着自发性的特点,尤其是一些商户在利益的驱使下,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售假卖假行为也会时常发生,由于消费者的认识水平以及辨别能力有限,在商品买卖过程中经常遭受欺诈;为了保障商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品销售者以及生产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刑事责任。
市民花5000元买回两块假玉石
“两个人演得真是太逼真了。”9月21日,市民贾先生经过小东门里古玩市场时,地摊上两名男子的对话将他引入了一场骗局,最后信以为真的他花5000元买下了一大一小两块“宋代玉”。昨日,贾先生再次来到古玩市场,发现“演双簧”的人还在,拿着一模一样的东西还在继续骗人。
昨日上午,记者在小东门附近见到了贾先生,他手里提着一个黑色塑料袋,袋子里装着他前一天在古玩市场上买的两块“宋代玉”。一个是大马造型,稍大,一个是小狗造型,比手掌略小。两个物品周身都覆盖着类似混凝土的物质,脊背上被抠开两个指甲盖大小一片,可以看到里面和玉很相似。
“假的,根本不是玉。”贾先生说他专门找人鉴定过了,这根本不是什么玉。说起被骗经过,贾先生说那两个人“双簧”演得太逼真了,以至于自己就信了。21日下午3时许,贾先生到小东门里古玩市场闲逛,走到北边一个地摊时,两名男子的对话引起了他的注意。
“给你1600元卖不卖?”坐在写有“高价收购”字样地摊前的男子问坐在他对面的男子。“不卖,价钱太低了,这是刚从墓里挖出来的。”男子很警惕,说着就把一个用纱布裹着的物品装进了身边的电脑包里,起身准备离开。“你不能走,你要支付我1000元鉴定费。”男子骂骂咧咧,“你们西安人太坏了”,但最后还是掏出一沓钱数给对方。
贾先生听到这儿并没有动心,但就在男子走后,摊主的一个电话让他决定追上刚走不远的男子。“你赶紧带钱过来,这里有个人带着好货。”贾先生说,对方的这句话让他彻底相信这是真的,于是他追上男子和对方聊了起来。
男子说他是山东人,包里的东西是从墓里挖出来的,是两块宋代的玉,前天他专门从老家坐长途车来到西安,听人说这里有个古玩市场,于是他就带过来想卖掉回家。就这样经过一番讨价还价,贾先生花5000元买下了这两块“宋代玉”。
买回去后,贾先生还是觉得不放心,于是他就找人帮忙鉴定,对方说这根本不是什么玉,敲击发出的声音像是砖块。但即便是这样贾先生还怀疑是鉴定人搞错了。第二天,贾先生决定再去这个古玩市场转转。
有人经过他们就开始讨价还价
走在前一天买东西的地摊前,贾先生彻底失望了。“前一天那个摊主还在,只是坐在他对面的男子换了人,最关键的是他手里拿着的那个东西和我之前买的一模一样,身边还放着一个黑色的电脑包。”贾先生说,再往前走,南边的地摊上还有两个男子也拿着同样的物品在讨价还价。
随后,记者在古玩市场沿街的地摊上走了一遍,在南边和北边的地摊上各有两个人坐在那里,他们手里都拿着类似的物品,看到有路人经过,他们就开始讨价还价。“这些人肯定都是一伙的,每个人身边都放着一个黑色的电脑包。”贾先生说,当时他却没有发现这些破绽,想想也是财迷心窍。昨日下午,贾先生已向辖区的中山门派出所报案。目前,警方已展开调查。(西安晚报)
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地方工商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消费者通过上述方式维权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应当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但是在进行协商和解时,消费者应注意以下问题:如果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协商和解建议的行为,消费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若因其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扩大的,经营者还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者故意推卸责任,认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的行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其次,消费者可以选择通过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通常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需要维权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帮忙协商解决处理。当然,消费者协会作为第三方,其以客观公正的角度来切实解决双方的争议,并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对弱势的一方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该标清以下内容:投诉人基本情况;购买商品的时间、品牌、产地、规格、数量、价格等;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的时间及与经营者交涉的经过等;购物凭证、保修卡、约定书复印件等。
第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者决定申诉时,应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向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申诉的日期。同时,消费者还应当注意,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后,如果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和解协议做出调解书。如果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可以撤回申诉,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如果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撤回申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但是,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双方争议纠纷的,关键是需要消费者掌握充分的证据,因此,取证以及提供证据就显得非常重要。应该有足够的证据材料,包括购货发票或购货凭证;收集或索要经营者的个人信息等,以保证能够第一时间联系到对方。
作为消费者,平时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消费之前一定要保持清醒、理智的头脑,明确自己的需求,无论是在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的过程中,都要明确自己的权利,而提高维权意识的途径,则是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同时,在消费选择的过程中,务必要慎重,避免因为自己的疏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消费后,要养成保留消费凭证的良好习惯,这能作为解决纠纷的有力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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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花5000元买回两块假玉石,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场经济在运营过程中有着自发性的特点,尤其是一些商户在利益的驱使下,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售假卖假行为也会时常发生,由于消费者的认识水平以及辨别能力有限,在商品买卖过程中经常遭受欺诈;为了保障商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品销售者以及生产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刑事责任。
市民花5000元买回两块假玉石
“两个人演得真是太逼真了。”9月21日,市民贾先生经过小东门里古玩市场时,地摊上两名男子的对话将他引入了一场骗局,最后信以为真的他花5000元买下了一大一小两块“宋代玉”。昨日,贾先生再次来到古玩市场,发现“演双簧”的人还在,拿着一模一样的东西还在继续骗人。
昨日上午,记者在小东门附近见到了贾先生,他手里提着一个黑色塑料袋,袋子里装着他前一天在古玩市场上买的两块“宋代玉”。一个是大马造型,稍大,一个是小狗造型,比手掌略小。两个物品周身都覆盖着类似混凝土的物质,脊背上被抠开两个指甲盖大小一片,可以看到里面和玉很相似。
“假的,根本不是玉。”贾先生说他专门找人鉴定过了,这根本不是什么玉。说起被骗经过,贾先生说那两个人“双簧”演得太逼真了,以至于自己就信了。21日下午3时许,贾先生到小东门里古玩市场闲逛,走到北边一个地摊时,两名男子的对话引起了他的注意。
“给你1600元卖不卖?”坐在写有“高价收购”字样地摊前的男子问坐在他对面的男子。“不卖,价钱太低了,这是刚从墓里挖出来的。”男子很警惕,说着就把一个用纱布裹着的物品装进了身边的电脑包里,起身准备离开。“你不能走,你要支付我1000元鉴定费。”男子骂骂咧咧,“你们西安人太坏了”,但最后还是掏出一沓钱数给对方。
贾先生听到这儿并没有动心,但就在男子走后,摊主的一个电话让他决定追上刚走不远的男子。“你赶紧带钱过来,这里有个人带着好货。”贾先生说,对方的这句话让他彻底相信这是真的,于是他追上男子和对方聊了起来。
男子说他是山东人,包里的东西是从墓里挖出来的,是两块宋代的玉,前天他专门从老家坐长途车来到西安,听人说这里有个古玩市场,于是他就带过来想卖掉回家。就这样经过一番讨价还价,贾先生花5000元买下了这两块“宋代玉”。
买回去后,贾先生还是觉得不放心,于是他就找人帮忙鉴定,对方说这根本不是什么玉,敲击发出的声音像是砖块。但即便是这样贾先生还怀疑是鉴定人搞错了。第二天,贾先生决定再去这个古玩市场转转。
有人经过他们就开始讨价还价
走在前一天买东西的地摊前,贾先生彻底失望了。“前一天那个摊主还在,只是坐在他对面的男子换了人,最关键的是他手里拿着的那个东西和我之前买的一模一样,身边还放着一个黑色的电脑包。”贾先生说,再往前走,南边的地摊上还有两个男子也拿着同样的物品在讨价还价。
随后,记者在古玩市场沿街的地摊上走了一遍,在南边和北边的地摊上各有两个人坐在那里,他们手里都拿着类似的物品,看到有路人经过,他们就开始讨价还价。“这些人肯定都是一伙的,每个人身边都放着一个黑色的电脑包。”贾先生说,当时他却没有发现这些破绽,想想也是财迷心窍。昨日下午,贾先生已向辖区的中山门派出所报案。目前,警方已展开调查。(西安晚报)
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地方工商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消费者通过上述方式维权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应当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但是在进行协商和解时,消费者应注意以下问题:如果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协商和解建议的行为,消费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若因其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扩大的,经营者还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者故意推卸责任,认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的行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其次,消费者可以选择通过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通常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需要维权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帮忙协商解决处理。当然,消费者协会作为第三方,其以客观公正的角度来切实解决双方的争议,并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对弱势的一方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该标清以下内容:投诉人基本情况;购买商品的时间、品牌、产地、规格、数量、价格等;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的时间及与经营者交涉的经过等;购物凭证、保修卡、约定书复印件等。
第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者决定申诉时,应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向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申诉的日期。同时,消费者还应当注意,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后,如果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和解协议做出调解书。如果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可以撤回申诉,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如果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撤回申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但是,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双方争议纠纷的,关键是需要消费者掌握充分的证据,因此,取证以及提供证据就显得非常重要。应该有足够的证据材料,包括购货发票或购货凭证;收集或索要经营者的个人信息等,以保证能够第一时间联系到对方。
作为消费者,平时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消费之前一定要保持清醒、理智的头脑,明确自己的需求,无论是在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的过程中,都要明确自己的权利,而提高维权意识的途径,则是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同时,在消费选择的过程中,务必要慎重,避免因为自己的疏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消费后,要养成保留消费凭证的良好习惯,这能作为解决纠纷的有力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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