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股份控股股东筹划控股权转让,控股股东到底有多大权利?

马冬 2016-09-27 09:06:00
天马股份控股股东筹划控股权转让,控股股东到底有多大权利?

日前早间停牌的天马股份午间公告透露重大事项,控股股东正在筹划转让其持有的天马股份部分股份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事宜。由于控股股东出资比例很高,其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影响。同时,控股股东的权利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利界限,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课题。

 

天马股份控股股东筹划控股权转让

 

日前早间停牌的天马股份午间公告透露重大事项。据公告显示,公司9月20日接到控股股东天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马控股”)通知,控股股东正在筹划转让其持有的天马股份部分股份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事宜。

 

天马股份表示,目前该筹划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了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股票已于2016年9月21日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公司将于此次停牌后复牌前每隔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进展情况。待上述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并复牌。

 

天马股份主要生产通用轴承和铁路货车轴承,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火车、船舶、冶金矿山、机床、电机、农用机械和工程机械等行业。生产的短圆柱滚子轴承在全部轴承行业年报企业中市场占有率第一。TMB牌汽车、火车矿山用滚动承载轴承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TMB轴承被评为“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

 

今年4月,受累市场环境剧烈变化,债务融资利率水平下降等综合因素,公司无奈终止原定的定增补血事宜。回看公司定增方案,天马股份拟以6.69元股向天马控股、马文奇等7名特定投资者定增不超过1.05亿股募资不超过6.99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参与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天马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马文奇为实际控制人之儿子,天马腾飞1号拟由公司、天马控股部分董监高和核心骨干出资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对原有主业的投入,并在新材料、农牧业等领域进行积极拓展,实现产业升级和业务优化转型;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资产负债率将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去年12月该定增事宜获证监会核准,但不敌市场负面因素压身,天马股份不得不终于该定增事宜。本次控股股东筹划转让控股权事宜能否为天马股份带来新机,颇值得市场期待。(中国证券网)

 

控股股东表决权的效力与责任

 

天马股份控股股东正在筹划转让其持有的天马股份部分股份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事宜,说明控股股东在一家公司处于核心地位。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

 

这中间并没有规定,表决通过必须根据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

 

因此,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过少,导致只持有总表决权中的极少一部分表决权的股东提出的议案得到通过,也是有可能的,因为其他大多数股东都放弃的意思表示,只要股份没有转移,股东的表决权与投票权是不能被剥夺,在信托、委托甚至在被冻结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如果控股股东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和表决权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变更和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如果控股股东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但控股股东已经实施并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行施权利,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表公司要求控股股东赔偿损失。

 

控股股东与董事会的权利界分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东在进行决策时面临专业知识欠缺、出席会议的困难以及潜在的利益冲突等困难。在社会分工加剧、信息专业化趋势愈加明显的当代,这将使得我们面临一个困境,即如何既确保股东作为所有者应当享有的决策权,又尽力避免股东大会做出质量低下的决议。

 

这一问题事关股东大会的权利范围。在美国,股东可以批准那些公司重大动议如兼并和公司章程的修改,却无权就这些决议提起动议。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董事或董事会甚至可以获得修改公司的章程细则的权利。美国的立法模式,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分权方面,更倾向于赋予董事会更多权利。

 

在德国,股东大会的权利,包括任命监事会成员、结算盈余的使用、减免监事会成员和董事会成员的责任、修改章程、筹集资本和削减资本的措施等重要事项。董事会没有控制股东大会动议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此外章程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扩权。同时,由于德国采取双层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共同决策的体制,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等事项上权利受到了相当的限制。总体而言,德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基本上由法律规定,由章程进行补充的范围有限。

 

在我国,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重大经营决策权、董事监事任免权、修改章程等。在我国公司法中,公司章程的修改权限属于股东大会,试图通过修改章程剥夺股东大会的权利不合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模式,也不符合现实的逻辑。

 

一般而言,董事的选举权属于股东大会,但是,如果章程有特别规定,将董事委任的权限赋予董事会,董事会可否行使此种权利?章程中此类条款的效力如何?这不仅直接关系到董事委任的权限归属,又涉及到公司法条款的强制性和任意性的问题,以及公司治理中的分权结构。我国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我国公司法是将董事选举的权利赋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因此,我国公司法是将选举董事的权利无例外地赋予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也意味着对公司章程进行特殊规定的否认。

 

董事委任权限的归属关系到的更为核心的问题是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法主要通过规定由股东选举的、有别于股东会和日常经营者的、由多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解决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基本代理问题。”作为公司中的人事机制,董事选举是公司法所构建的众多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之一。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各机构通过权利分立和制衡来实现公司的正常运转,最终为了实现股东的利益,而确保股东对公司的控制的重要途径即是董事的委任。将董事委任的权限赋予公司的董事会将导致股东对公司丧失控制,一个致命的后果即是董事会控制公司,由此形成的擅权极易损害所有者权益,这与公司治理的目标是相背离的。

 

反对将董事委任权赋予董事会的另外一个理由在于其自身逻辑的混乱。公司的治理结构与国家治理具有可比性,国家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作为现代政治的基础,相较其他理论更能有效遏制官僚机制所带来的种种问题。同样的,在公司治理中,权力也被分割并被赋予不同的机构,并通过其制衡关系来解决所面临的问题,诸如代理问题、信息不对称等等。将董事委任权留在董事会,将导致本该分立的权力重新凝聚,彻底打破公司治理结构的存在基础,由此,公司法所构建的制度体系将轰然倒塌。基于以上论述,公司法中将选举董事的权利归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规则,宜将其界定为强制性规则。通过章程来赋予董事会任免董事的权限,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则,也不符合逻辑的要求。

 

对于公司的管理而言,控股股东处于核心地位。而随着企业的发展,控股股东这种权利地位往往会出现侵占公司经济的情形,因此合理规制控股股东,让公司权利机构正常运行,是公司治理研究的核心内容,应受到各家公司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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