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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第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是完全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只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不像法条那样,仅一句话就能概括,而需要注意许多问题,才能变更成功。
1、《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因此对于股东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情况,除了关注其投资成立变更前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对外投资限额以外,要关注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由于净资产折股导致股东出资额同比增加后的对外投资限额,如果增加的出资额等于原有限公司利润转增部分,则根据公司法不受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约束,否则就要调整对外投资额。
2、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应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实践中,为保证折合后的股份为整数,因为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惯例是到个位数,通常净资产额与最后折合的股份数不是完全相等,考虑到公司法该条主要是从禁止出资不实、股本虚置的立法目的出发,虽有不一致,但不应成为重大违规事项,但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股份溢价收入。
3、目前《公司法》并没有要求整体变更时必须评估,但是《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据此,在工商登记时,需要评估报告。
整体变更时,评估原则:一是评估值不应过低于净资产值,二是不依据评估结果调帐。
变更设立时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前后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否则视为新设立股份公司,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上市,不适用业绩连续计算。如果调账,将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则应将该部分冲回,以应付股东利润补足。虽然不能调账,但评估增值仍可以作为公司增资扩股的计价依据。
如果要计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业绩,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应采取整体变更的方式,即只能以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验资依据。如果没有连续计算业绩的需要,也可以评估结果进行验资。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基于可连续计算业绩的规定,变更争取了时间,但是却牺牲了价值。如果以评估值调帐,则是结束了旧帐,建立了新账,因此,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中断了,视为新设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在观察三年才能申请公开发行。
4、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满三年后方可申请上市;同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以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人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时进行资产评估和帐务调整取决于连续计算经营业绩的要求。
(1)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不改变历史成本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能进行帐务调整。
(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帐务调整的,则视为新股份公司,则应当在股份公司设立后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公开发行。
5、常见的公司设立方式是主发起人以经营性净资产或经营性实体(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评估作价,并联合其他发起人以现金或非货币资产出资成立公司。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处理:
(1)以整体资产出资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方的股权,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属于股权支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所得或损失。
(2)其它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应当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额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所指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即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个人对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处理:
(1)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2)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6、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由于资本规模或股东人数达不到股份公司的基本条件,或者在上市前急需筹集部分资金以及处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等原因,可以引进新的投资者,但要注意:
(1)不能影响公司连续计算经营时间(业绩)。如不发生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等。
(2)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和市场拓展,对公司业务和生产经营能产生协同效应。
(3)筹集的资金规模适当。如果新投资者以资产折股出资,其规模也应该适当。要充分考虑其出资对公司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
(4)新股东无论以现金还是实物出资,其折股比例应一致。
(5)新增股份的认购价或者股价一般是在净资产值的基础上溢价一定比例。
7、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虽然公司性质不同,但在法律主体上是同一法人主体法人资格的自然延续,不是主体变更,因此表现在资产权属上,不是以资产出资,不用过户转移登记,在债权债务方面属于法定承继,不需要适用公告取得债权人同意,而在工商登记方面也只是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而非设立登记,表现在工商登记执照上注册号不变、成立日期相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不同在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而基于这一特点,有限公司是无法直接上市的,一般都需要通过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实现这一目的。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其上市的必经之路,因此,在变更过程中,应注意上述问题,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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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是完全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只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不像法条那样,仅一句话就能概括,而需要注意许多问题,才能变更成功。
1、《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因此对于股东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情况,除了关注其投资成立变更前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对外投资限额以外,要关注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由于净资产折股导致股东出资额同比增加后的对外投资限额,如果增加的出资额等于原有限公司利润转增部分,则根据公司法不受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约束,否则就要调整对外投资额。
2、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应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实践中,为保证折合后的股份为整数,因为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惯例是到个位数,通常净资产额与最后折合的股份数不是完全相等,考虑到公司法该条主要是从禁止出资不实、股本虚置的立法目的出发,虽有不一致,但不应成为重大违规事项,但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股份溢价收入。
3、目前《公司法》并没有要求整体变更时必须评估,但是《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据此,在工商登记时,需要评估报告。
整体变更时,评估原则:一是评估值不应过低于净资产值,二是不依据评估结果调帐。
变更设立时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前后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否则视为新设立股份公司,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上市,不适用业绩连续计算。如果调账,将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则应将该部分冲回,以应付股东利润补足。虽然不能调账,但评估增值仍可以作为公司增资扩股的计价依据。
如果要计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业绩,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应采取整体变更的方式,即只能以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验资依据。如果没有连续计算业绩的需要,也可以评估结果进行验资。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基于可连续计算业绩的规定,变更争取了时间,但是却牺牲了价值。如果以评估值调帐,则是结束了旧帐,建立了新账,因此,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中断了,视为新设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在观察三年才能申请公开发行。
4、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满三年后方可申请上市;同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以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人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时进行资产评估和帐务调整取决于连续计算经营业绩的要求。
(1)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不改变历史成本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能进行帐务调整。
(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帐务调整的,则视为新股份公司,则应当在股份公司设立后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公开发行。
5、常见的公司设立方式是主发起人以经营性净资产或经营性实体(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评估作价,并联合其他发起人以现金或非货币资产出资成立公司。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处理:
(1)以整体资产出资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方的股权,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属于股权支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所得或损失。
(2)其它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应当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额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所指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即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个人对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处理:
(1)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2)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6、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由于资本规模或股东人数达不到股份公司的基本条件,或者在上市前急需筹集部分资金以及处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等原因,可以引进新的投资者,但要注意:
(1)不能影响公司连续计算经营时间(业绩)。如不发生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等。
(2)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和市场拓展,对公司业务和生产经营能产生协同效应。
(3)筹集的资金规模适当。如果新投资者以资产折股出资,其规模也应该适当。要充分考虑其出资对公司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
(4)新股东无论以现金还是实物出资,其折股比例应一致。
(5)新增股份的认购价或者股价一般是在净资产值的基础上溢价一定比例。
7、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虽然公司性质不同,但在法律主体上是同一法人主体法人资格的自然延续,不是主体变更,因此表现在资产权属上,不是以资产出资,不用过户转移登记,在债权债务方面属于法定承继,不需要适用公告取得债权人同意,而在工商登记方面也只是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而非设立登记,表现在工商登记执照上注册号不变、成立日期相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不同在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而基于这一特点,有限公司是无法直接上市的,一般都需要通过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实现这一目的。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其上市的必经之路,因此,在变更过程中,应注意上述问题,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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