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王食品拟48亿元境外收购,如何保证境外收购顺利进行?

方赫 2016-09-23 09:09:00
西王食品拟48亿元境外收购,如何保证境外收购顺利进行?

西王食品日前早间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拟48亿元收购境外健康食品经营商。在经济腾飞的今天,很多企业开始着手于海外市场,积极拓展境外贸易。境外收购作为企业进军海外市场的重要手段,近几年来发展迅速。然而,由于世界经济变幻莫测,境外并购虽然充满机遇,但也存在挑战。

 

西王食品拟48亿元收购境外健康食品经营商

 

西王食品日前早间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公司拟联合春华资本共同收购交易对方Oak Trust持有的Kerr Investment Holding Corp.41股A类普通股与2158068 Ontario Inc.持有的Kerr39股B类普通股,合计为Kerr 80%的股权。公司股票暂不复牌。

 

公司与春华资本将共同设立境内合资公司西王食品(青岛)有限公司,其中公司持股75%,春华资本持股25%。西王青岛在加拿大设立全资子公司Xiwang Iovate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加拿大SPV1),后者设立全资子公司Xiwang Iovate Health Science International Inc.(加拿大SPV2)。由加拿大SPV2收购标的公司Kerr 80%的股权。标的公司首期80%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境内外子公司合计持有Kerr 60%的股权,春华资本将间接持有Kerr 20%的股权。

 

根据交易双方约定,本次交易标的公司100%股权的基础交易价格为7.30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487,537.80万元),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首期80%股权收购价格相当于该价格的80%,即5.84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90,030.24万元,并依据《股权购买协议》约定的交易对价调整机制进行调整。《股权购买协议》同时约定了上市公司将在标的公司首期80%股权完成后三年内向卖方收购Kerr的剩余20%股权。

 

根据公司与春华资本签署的《投资协议》,收购剩余股权的交易对价由西王食品予以支付,春华资本无需就此提供任何进一步的资金。据公告,标的公司为北美地区知名运动营养与体重管理健康食品经营商,品牌包括MuscleTech、Six Star、Hydroxycut与Purely Inspired等,业务涵盖全球主要市场,拥有较高的全球市场知名度。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进入运动营养与体重管理健康食品市场,运动营养与体重管理健康食品业务将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标的公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本次收购将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并增加公司资产规模。

 

同时,国内运动营养与体重管理健康食品市场规模可期,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与标的公司原业务体系进行融合,利用西王食品国内销售网络及团队,加快标的公司业务在中国市场的推广,提升其收入及盈利水平。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营业收入规模预计会出现较大增长。假设2016年1月1日为本次交易交割日,公司2016年1-5月模拟合并营业收入预计将从96,216.99万元增加至224,745.9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预计将从7,431.48万元增加至17,392.55万元。公司同时公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167,000万元(含167,0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收购的部分对价。(中国证券网)

 

境外收购面临的法律挑战

 

西王食品日前早间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公司拟联合春华资本共同进行境外收购。在境外投资自然资源会面对周期长、高投入、高回报、高风险的风险,收购方会面临哪些风险与挑战,以及如何降低法律风险应是企业重点关注对象。

 

1、企业债务

 

许多海外的知名品牌在出售时,一般经处于经营管理不善、常年亏损的状态,很多企业甚至都欠下了巨额的债务。因此,在确定收购海外品牌之前,最好做足财务调查,对重振收购品牌的资金做好合理的预期,否则就会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当中。

 

2、文化整合

 

海外并购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国家之间,由于种族的不同,民族文化与企业文化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差异的存在势必会带来一定的文化整合风险。一般来说,企业在并购之后总是要经历一段时间的磨合才能实现最终的融合,所以在并购发生之前一定要充分的了解被并购企业所在国的文化,否则就会带来严重的文化整合风险,严重的还会导致劳资矛盾等各种矛盾的出现。

 

3、产权纠纷

 

很多企业经过多年的兼并重组和交叉持股,所以这些企业的结构一般比较复杂,当有并购行为发生时,这些企业中原先的股权平衡就会被打破,因而容易引发潜在的股权利益纠纷。所以,在海外并购时一定要对被并购企业的股权关系有一定的了解,以免日后带来复杂的股权利益纠纷。

 

4、企业管理

 

管理问题也是企业并购后所面临的一个大问题。由于很多被并购的企业都是负债累累、常年亏损的企业。因此,如何加强对它们的管理,使它们能尽快的融合进来,有条有理的运营是并购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想要管理好被并购企业,就需要对并购企业的文化、资金状况、优劣势比较了解。否则,如果管理不当,不仅被并购企业无法正常的经营,就连并购企业也会收到很大的影响,甚至会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

 

境外收购的法律保护措施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国际并购中同样适用,收购方如做好了上述的基本功,就在并购的商务谈判中占据主动权,用设计并购合同具体内容来减低法律风险。出售方和收购方签订的国际并购合同应当具体明确,便于操作执行,也是明确权利义务,保护各自的利益,降低风险的手段,更是解决纠纷和执行的法律依据。

 

1、交割的先决条件

 

在国际并购中先决条件的设定并不是在每次并购交易都必须附加,而需根据每次并购的实际情况而定。但是,作为自然资源并购的律师或者企业法律顾问,应在并购合同中附件先决条件。设定先决条件首先是并购双方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规定某些交易必须得到政府部门的审批。如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对并购项目的审批、并购交易的审批或备案的手续、反垄断主管的审批等手续的办理。其次为收购方在先决条件未得到满足时的选择权。再次是针对某一风险采取的保护方式和应对措施,又使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定价和支付方式

 

国际并购合同中交易的核心条款是价款和支付条款,决定定价的因素比较复杂,比如掌握的信息、资产情况、技术、资金等,谁了解对方的信息和情况越多,谁就在占据主动权,在谈判中占主导地位。在国际并购中价款的形式一般有现金、本票、借款、股份、股权、资产、承担债务和零价款等。

 

支付惯例和支付方式。买卖双方在同一时间点,卖方将股份交给买方,买方支付价款被称为“价值同步交换”。这也是国际股份并购支付惯例之一,而在国外交易也存在“价值的不同步交换”。不管收购方使用实现价值的同步交换还是价值的不同步交换的支付方式,都要防止目标公司经营过程中未披露的或者会出现各种隐形债务或未履行完与第三方约定的义务,或者卖方履行自己义务没有相应保障的情况,可以设立分期付款或者一个尾款的安排,出售方和收购方可将分期付款或者尾款在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共同指定的银行进行托管。

 

收购方在约定分期付款条款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和后果:可能会发生的债务,如抵押、质押、留置、担保、诉讼、知识产权、与第三人约定的债务或者其他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卖方提供的担保;税收、汇率变化;违约金等因素。但在自然资源投资中还可以考虑交割手续、卖方股份的质押或抵押手续和接管手续等完成的因素。在没有发现重大隐患或者重大问题或者颠覆性风险,就会给卖方留下退路;发现隐性债务,卖方才能难以反驳买方的假设条款。

 

中国的公司在国际并购中习惯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很少使用国际通用的本票、借款、股份、股权、资产、承担债务和零价款等形式。收购方可利用融资渠道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在收购之前完成另一项出售股权或者资产的交易,或者向银行融资等方法。

 

价款的调整。目标公司实际上是变化的,价格的调整是为了针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资产和负债的变化;对目标公司的估值更加看中其赢利能力或者资产的价值。定价以分析计算的因素作为基础。定价和评估并非绝对科学,因有太多的假设和逻辑模式,当计算因素发生变化时,要考虑计算成果是会在交割时变化,是否需要价格调整。也可按照资产负债表定价。

 

3、交割前的承诺

 

国际并购合同设计卖方在交割之前承诺相关事项的条款是要求卖方按照以往的经营模式继续正常运营,防止目标公司的决策层、管理层或者其他方面作出一些商业风险比较大的决策;防止目标公司管理层通过一些非正常手段进行资产转移,或者人为地操纵成本或者收入来掌控目标公司的利润率。交割前的承诺的事项一般包括涉及到目标公司日常经营的经营财务决策;目标公司的适度包装;不可人为地在基准日和交割日之间的成本;不可人为地提高销售收入。在具体的操作中可以约定:列举有些行为需要事先经过买方的同意,或者某些行为在卖方通知买方之后才能实施,或者买方在交割之前至少要对目标公司的正常运营获取与董事会同等的信息。此行为的最低标准是保护买方在签约到交割期间的合法合理的利益。

 

4、对卖方的限制

 

在交割时或者交割之后,买方只有付钱的义务,其风险很大,希望卖方提供保证,除了卖方对交割前的承诺外,还应对卖方进行一定的限制,并有权请求索赔的权利。对卖方的限制一般:为在交割之前,卖方承担的义务是不能随意管理目标公司的业务或者处置资产,而应与买方商定;在交割日后双方的约定的期限内,或者交割日前,禁止卖方经营目标公司相竞争的任何业务;在交割日后双方的约定的期限内,或者交割日前,禁止卖方与目标公司的顾客或者客户进行交易,或者向其推销产品,或以其他方式建立客户关系;在交割日后双方的约定的期限内,或交割日,聘任目标公司的某人为目标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管,或者解聘该人;在交割日后的任何时间,卖方不应使用目标公司和子公司的商标、服务标识、商号、域名、设计或图标;还可以约定股权转让、融资与担保等限制行为。在自然资源并购实践中,双方可以约定在买方购买股权或者资产的投资未收回之前,卖方把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抵押或者质押给买方,并且在此期间限制利润分配,这是基于自然资源并购高投入,周期长的原故。

 

境外并购是一项极其复杂且有高风险的商事业务,需根据不同的并购项目设计不同的合同条款,需要专业人才以及经验丰富的专家提供建议与指导。企业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聘请专业的人员及中介机构,尽量把投资和并购的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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