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鹿旗下两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它与民间借贷有何区别

好律师网 2016-09-18 09:32:00
快鹿旗下两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它与民间借贷有何区别

近年来,中国实体经济出现持续低迷,市场经济呈现不景气现象。由此带来的负面效果之一即是为谋取非法利益而产生的各类经济犯罪不断增多,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更是常见多发。因此,我国媒体报道了大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例。近日,因《叶问3》票房风波被推到风口浪尖的快鹿集团,其旗下“金鹿财行”和“当天财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调查,现已立案。

 

快鹿旗下两平台涉嫌非法吸存被调查 兑付工作拖延

 

离最后兑付底线仅剩半个月之际,快鹿集团两家平台因涉嫌非法吸存被经侦调查。昨日,上海长安公安分局发布公告称,“金鹿财行”及“当天财富”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对外公开宣传并承诺10%左右固定年化收益率,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前,公安机关已对上述两家单位立案侦查,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公告称,公安机关将最大限度追缴涉案资产,鉴于快鹿集团于今年4月6日公告并购上述两家平台,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敦促快鹿集团切实履行社会主体责任。

 

昨日,多位前往快鹿集团总部维权的投资人表示,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已介入快鹿集团进行全面调查,近日将会给出调查结果,目前快鹿集团的办公楼普通人员已经不能进入。记者注意到,昨日快鹿官网一直处于网页无法显示的状态。

 

快鹿集团因《叶问3》票房风波被推到风口浪尖,进而引发兑付危机,兑付缺口高达100亿元。截至目前,快鹿兑付事件已持续发酵了近6个月。尽管快鹿一次次承诺公布资产明细、兑付方案,但距离全面兑付工作仅剩下半个月时间,实际兑付工作却一直在拖延。

 

在今年4月6日快鹿集团兑付危机后的首个新闻发布会上,快鹿集团宣布未来的兑付原则包括:兑付工作最快在今年7月1日,最迟在10月1日启动;全部兑付将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毕,所有兑付延迟期不会超过产品合同兑付期后的14个月;兑付的利息在合同期内按照合同规定利率执行,在延长期内一律按照年化6%利率执行等。另外在8月26日,快鹿集团公布首批资产包:该资产包未确认已经过审计,号称价值101.5亿元,其中超过一半为“应收债权”。根据公告内容,首批资产包中包含的资产包括股权基金12.5亿元、房屋产权16.82亿元、应收债权55.7亿元、对外投资16.4亿元、车辆0.1亿元。

 

然而,每到兑付关键节点,快鹿就会有一些混淆视听的事件出现,从内部“宫斗”到高管诈骗,截至目前兑付工作并无实质进展。对于投资者而言,依旧最关心保障兑付工作能否正常推进。

 

一位已经离职的快鹿员工向记者表示,之前快鹿弄出了不少闹剧,对于是否能顺利兑付,她表示并不乐观。(北京商报)

 

非法吸收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的增多,再加上媒体的大量报道,致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扩大,极易与民间借贷混合。而实际上,一项民间融资活动是合法民间借贷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括性标准应当是金融业务标准,具体而言应当从借款数额、融资方式、持续性等方面认定其行为是否具有封闭性,从而界定相应行为的性质以及效力。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高利息借贷都表现为向别人借钱,出具借条等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但二者却有很大的不同:

 

一、借款的目的不同

 

民间借贷吸收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生活,一般来讲借贷方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是所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谋利。上述系列案虽有给付高利息的行为,而其借钱的目的是为了经营,并且最初也没有想要不还钱的意思,由于投资战线拉得过长,出现资金链断裂,最终没有还钱无力承担其债务。

 

二、行为对象不同

 

民间借贷行为一般是出借人向亲戚、朋友、邻居等自己熟悉或认识的人借款,借款范围相对比较窄。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既有一定的利益关系,比如说存在高利息,更多的则是人情关系,出借人基于对借款人的信任而把钱给借款人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对象,有熟悉的人,更多的是不认识的人,借款范围非常广。出借人是出于获取利益而借钱。本案中,上述系列案中虽有高利息作为引诱行为,但其借款对象不限于认识的亲戚、朋友,是不特定的人。在借钱时,都向出借人打了借条,并且支付一定的利息。大都因资金链断裂而无法偿还借款本息,有的当事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由于公安机关不受理,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侵害的客体不同

 

民间借贷是一种合同行为,其最后无力还款,构成合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一种债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

 

四、表现的形式不同

 

民间借贷借款方是因生活、生产一时周转不过来,有救急的成份在内,约定的利息不高,但绝大部分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一般都有一定的还款能力,基本上能按时还款;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前期按约定支付利息,然后逾期支付利息,最后到不能支付利息,支付的利息都是拆东墙补西墙,在还款能力上明知不能为而为之,带有欺骗的成份。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具有一些民间借贷的特征,所以不少受害人在自身权益遭到侵害后也误以为是民事纠纷,不懂得通过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因此,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最大原因也是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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