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

陶子健 2016-09-15 09:21:00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

为了使得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获取一定的地位,经营者实施的正当竞争行为是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如果为了谋求利益,而采取的不法手段来提升自身的影响力,进而打击其他合法企业,这就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为了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规制,明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以及责任的承担。

 

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界定,这就使得大家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了一个简单的了解,尤其是作为企业的经营者,运营企业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同时还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

 

对于具有行政性质的企业或者单位也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范措施,即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在进行销售的环节上,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同时在进行有奖销售的时候,不得从事下列事项: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实施了法律上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要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同时还规定了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其主要表现为: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是需要每一个市场经济的参加者来进行维护,正当的竞争方式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健康成长,同时还为市场的发展营造一个美好的未来,这也是我国城市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将会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打破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因此,作为企业的经营者,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则,不仅仅是一项义务,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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