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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和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不断提高,我国出口面临越来越多的非关税壁垒,如绿色壁垒、社会壁垒等。在这些名目繁多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中,反补贴是一项对中国打击力度更大,并且将来会使用越来越多的措施,因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承认。而近日,美国商务部当地时间7日发表声明,初裁认定中国输美碳合金钢定尺板产品存在补贴行为。
美国初裁中国输美钢铁产品存在补贴行为
美国商务部当地时间7日发表声明,初裁认定中国输美碳合金钢定尺板产品存在补贴行为。
应ArcelorMittal USA等3家钢铁企业的申诉,美国商务部今年4月29日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巴西、中国等国的碳合金钢定尺板发起反倾销调查,同时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等国的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商务部当天在声明中认定中国相关产品的补贴幅度为210.50%,韩国产品没有补贴行为。
基于这一裁定,商务部将通知美国海关向中国相关产品生产商和出口商征收现金保证金。商务部还在进行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2015年,中国输美碳合金钢定尺板产品总额约7026万美元。根据美方时间表,商务部将于明年1月做出终裁,另一家联邦机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预计于明年3月做出终裁。如果二者都做出肯定性终裁,美国海关将正式开征反补贴税。
近年来,美国相继对中国不锈钢板带、镀锌板和冷轧板卷、碳合金钢定尺板等钢铁产品发起双反调查。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负责人说,频繁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各国钢铁产业暂时面临的困难,只会人为地对正常国际贸易秩序造成干扰,中方一贯主张通过磋商、合作等方式化解摩擦,慎用贸易救济措施,实现互利共赢。(中国新闻网)
中国应对美国反补贴的对策
中国加入WTO后,WTO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反补贴毕竟是一种贸易救济措施,我国一贯主张通过磋商、合作等方式化解摩擦,过多地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并不能解决暂时面临的困境,只会人为地对贸易秩序造成干扰。因此,为了应对这一现象,我国也对美国反补贴措施采取了相应的对策。
(一)积极应对反补贴调查,反补贴调查不仅涉及接受补贴的企业,还包括众多政府部门。所以,应对反补贴调查需要政府各部门、政府和企业之间开展有效协作。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对应诉成败起关键作用。政府各部门需要明确应对反补贴调查的职责,建立有效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保证沟通与协作。如,浙江省计划推出的中国首个应对反补贴办法,突出了政府在应对反补贴调查中的核心地位。涉案企业作为反补贴调查的应诉主体,应积极参加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应培训、选拔专业应诉队伍,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直接沟通,保证充分交流,使政府和企业应对反补贴调查时保持一致。
(二)逐步调整出口补贴政策。各级政府应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美国反补贴税法的规定,有针对性地调整现有的出口补贴政策。
WTO把政府对企业的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关于不可申诉补贴的规定已在2000年到期)。政府应逐步取消禁止性补贴,减少可申诉补贴。如,可取消对具体企业、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生产环节优惠政策,取消地方性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增加对出口企业研发活动的补贴,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研发活动,增加对中国中西部落后地区的补贴。
(三)普及反补贴知识,培养专业人才。虽然中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方面已积累丰富经验,但在应对反补贴诉讼上,从政府到企业,都缺乏经验和专业人才。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要通过培训,尽快熟悉WTO的反补贴规则,了解欧盟、美国等国家的反补贴法及相关案例。补贴和反补贴知识的普及可使政府避免不当补贴行为,使企业熟悉反补贴应诉程序,做好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准备。除WTO的反补贴规则外,政府和企业还必须掌握中国的补贴政策和实施情况,防止外国企业提出不正当的反补贴诉讼。另一方面,中国需要培养一批既熟悉WTO反补贴规则和反补贴应诉程序,又了解中国政策法律的专门人才。可通过在高校中设立相关专业以及对政府、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为应对反补贴诉讼做好人才储备。
(四)制定和完善中国的反补贴立法。中国的反补贴立法起步较晚,而且缺乏执法经验。2001年,中国依据WTO反补贴规则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之后,中国又出台了一系列反补贴的法律法规,从程序上对反补贴调查作出了详细规范,但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反补贴法相比仍然存在内容单薄、不规范等问题。此外,中国企业缺乏反补贴诉讼经验,使中国在应对反补贴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从政府角度看,政府应根据WTO的反补贴规则,完善中国的反补贴立法,改进在立法层次、补贴分类、司法审查制度、特殊行业规定等方面的不足,使之与WTO规则保持一致。从企业层面看,企业在积极进行反补贴应诉的同时,应合理运用WTO的贸易救济措施和中国的反补贴法,维护企业正当利益,这样既可以抵制外国产品的不公平竞争,又可以增加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的经验。
(五)鼓励国内企业进行对外投资,从长期看,为应对不断升级的贸易壁垒,企业可通过对外投资规避各类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促进中国产业结构优化。中国的纺织、服装等制造业已纷纷开始在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有效绕过反倾销等国际贸易壁垒,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
反补贴调查与征收反补贴税不仅是一种贸易救济措施,也是发达国家滥用的贸易保护工具.积极应对反补贴,维护我国出口贸易利益,需要我们一方面尽快改变传统的出口导向型经济增长模式,调整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补贴措施;另一方面,要积极应对反补贴之诉,善于通过协商解决反补贴争端,为我国出口贸易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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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初裁中国输美钢铁产品存在补贴行为,我国应如何应对?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和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不断提高,我国出口面临越来越多的非关税壁垒,如绿色壁垒、社会壁垒等。在这些名目繁多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中,反补贴是一项对中国打击力度更大,并且将来会使用越来越多的措施,因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承认。而近日,美国商务部当地时间7日发表声明,初裁认定中国输美碳合金钢定尺板产品存在补贴行为。
美国初裁中国输美钢铁产品存在补贴行为
美国商务部当地时间7日发表声明,初裁认定中国输美碳合金钢定尺板产品存在补贴行为。
应ArcelorMittal USA等3家钢铁企业的申诉,美国商务部今年4月29日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巴西、中国等国的碳合金钢定尺板发起反倾销调查,同时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等国的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商务部当天在声明中认定中国相关产品的补贴幅度为210.50%,韩国产品没有补贴行为。
基于这一裁定,商务部将通知美国海关向中国相关产品生产商和出口商征收现金保证金。商务部还在进行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2015年,中国输美碳合金钢定尺板产品总额约7026万美元。根据美方时间表,商务部将于明年1月做出终裁,另一家联邦机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预计于明年3月做出终裁。如果二者都做出肯定性终裁,美国海关将正式开征反补贴税。
近年来,美国相继对中国不锈钢板带、镀锌板和冷轧板卷、碳合金钢定尺板等钢铁产品发起双反调查。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负责人说,频繁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各国钢铁产业暂时面临的困难,只会人为地对正常国际贸易秩序造成干扰,中方一贯主张通过磋商、合作等方式化解摩擦,慎用贸易救济措施,实现互利共赢。(中国新闻网)
中国应对美国反补贴的对策
中国加入WTO后,WTO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反补贴毕竟是一种贸易救济措施,我国一贯主张通过磋商、合作等方式化解摩擦,过多地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并不能解决暂时面临的困境,只会人为地对贸易秩序造成干扰。因此,为了应对这一现象,我国也对美国反补贴措施采取了相应的对策。
(一)积极应对反补贴调查,反补贴调查不仅涉及接受补贴的企业,还包括众多政府部门。所以,应对反补贴调查需要政府各部门、政府和企业之间开展有效协作。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对应诉成败起关键作用。政府各部门需要明确应对反补贴调查的职责,建立有效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保证沟通与协作。如,浙江省计划推出的中国首个应对反补贴办法,突出了政府在应对反补贴调查中的核心地位。涉案企业作为反补贴调查的应诉主体,应积极参加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应培训、选拔专业应诉队伍,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直接沟通,保证充分交流,使政府和企业应对反补贴调查时保持一致。
(二)逐步调整出口补贴政策。各级政府应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美国反补贴税法的规定,有针对性地调整现有的出口补贴政策。
WTO把政府对企业的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关于不可申诉补贴的规定已在2000年到期)。政府应逐步取消禁止性补贴,减少可申诉补贴。如,可取消对具体企业、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生产环节优惠政策,取消地方性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增加对出口企业研发活动的补贴,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研发活动,增加对中国中西部落后地区的补贴。
(三)普及反补贴知识,培养专业人才。虽然中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方面已积累丰富经验,但在应对反补贴诉讼上,从政府到企业,都缺乏经验和专业人才。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要通过培训,尽快熟悉WTO的反补贴规则,了解欧盟、美国等国家的反补贴法及相关案例。补贴和反补贴知识的普及可使政府避免不当补贴行为,使企业熟悉反补贴应诉程序,做好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准备。除WTO的反补贴规则外,政府和企业还必须掌握中国的补贴政策和实施情况,防止外国企业提出不正当的反补贴诉讼。另一方面,中国需要培养一批既熟悉WTO反补贴规则和反补贴应诉程序,又了解中国政策法律的专门人才。可通过在高校中设立相关专业以及对政府、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为应对反补贴诉讼做好人才储备。
(四)制定和完善中国的反补贴立法。中国的反补贴立法起步较晚,而且缺乏执法经验。2001年,中国依据WTO反补贴规则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之后,中国又出台了一系列反补贴的法律法规,从程序上对反补贴调查作出了详细规范,但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反补贴法相比仍然存在内容单薄、不规范等问题。此外,中国企业缺乏反补贴诉讼经验,使中国在应对反补贴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从政府角度看,政府应根据WTO的反补贴规则,完善中国的反补贴立法,改进在立法层次、补贴分类、司法审查制度、特殊行业规定等方面的不足,使之与WTO规则保持一致。从企业层面看,企业在积极进行反补贴应诉的同时,应合理运用WTO的贸易救济措施和中国的反补贴法,维护企业正当利益,这样既可以抵制外国产品的不公平竞争,又可以增加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的经验。
(五)鼓励国内企业进行对外投资,从长期看,为应对不断升级的贸易壁垒,企业可通过对外投资规避各类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促进中国产业结构优化。中国的纺织、服装等制造业已纷纷开始在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有效绕过反倾销等国际贸易壁垒,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
反补贴调查与征收反补贴税不仅是一种贸易救济措施,也是发达国家滥用的贸易保护工具.积极应对反补贴,维护我国出口贸易利益,需要我们一方面尽快改变传统的出口导向型经济增长模式,调整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补贴措施;另一方面,要积极应对反补贴之诉,善于通过协商解决反补贴争端,为我国出口贸易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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