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的认定办法及法律责任

杨蕙 2016-08-21 09:27:00
内幕交易的认定办法及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严重违背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但是仍有不少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为了个人利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内幕交易造成了内部交易人和外部交易人间的信息不对称,对证券市场和交易者有极其负面的影响,导致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失,与国家法律相背离。

 

内幕交易的认定办法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具体来说,内幕交易行为应包含三个构成要件:内幕信息、内幕人(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和内幕交易行为。如果某一行为满足了上述三个构成要件,就可能构成内幕交易。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这些都构成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的认定办法一般从其要件下手:首先,内幕交易行为的违法性已经为《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所认定,内幕交易行为将受到刑事制裁、行处罚和事索赔三方面的法律制裁;其次,内幕交易行为既破坏了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也侵害了投资者财产权益,而投资者的损失认定需要通过投资时间、投资方向、投资价格和投资数量加以综合认定;再次,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内幕交易事侵权责任认定的关键;最后,内幕交易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行为人主观故意所致,但应包括三个方面:行为人必须知悉所利用的内幕信息的内容;行为人必须知道所利用的信息尚未公开,为价格敏感的重大信息;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自己获利或减少损失。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由三部分构成,即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刑事责任上,主要有罚金和有期徒刑两种形式。《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行政责任上,《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违反禁止内幕交易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进行内幕交易,对其处罚要加重。《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四条至第十条规定了市场禁入者的认定。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人员将在三年到五年内,甚至永久性地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在民事责任上,《证券法》相对于原来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而言,取消了追究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在具体行为中仅仅规定了虚假陈述及违背客户意思表示造成损失的两种情况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客观上造成对其它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情况追究民事责任失去了法律依据。以国外反对民事责任立法的原因来看,主要是因为证券交易是非面对面的交易,交易双方是看不见的,通过集中交易系统完成。因此,要确定受害方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当困难,很不经济。

 

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形式之一,同另二者在性质和功能上都不相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重在打击和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剥夺其进一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条件,使之不致再犯,而民事责任重在消除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使受害者的利益得到救济。《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证券市场上各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既有行政管理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兼有行政法和民商法的特征,因此在《证券法》中规定民事责任极为必要。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时有发生,内幕交易不仅破坏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也影响着投资者对市场的信任及信心。内幕交易是一种投机行为,更是一种欺诈交易行为,我国法律不允许内幕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也应严格律己,切莫为了利益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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