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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宝钢集团与中石油集团交叉持有各自旗下上市公司股份,反映出国企改革的一个新动向。交叉持股是指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的股份,继而相互成为对方股东的情形。随着经济的发展,交叉持股在公司之间得到了越来越普遍的采用。
国企改革新动向:以资本运作为纽带交叉持股
宝钢股份日前公告称,控股股东宝钢集团拟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将持有的公司8亿股A股股份划转给中石油集团。中国石油此前公告称,中石油集团拟将其持有的中国石油6.24亿股A股股份,无偿划转给宝钢集团。
业内人士认为,宝钢集团与中石油集团交叉持有各自旗下上市公司股份,这种跨行业的“结盟”意味深远,反映出国企改革的一个新动向,将直接带动彼此间业务增长,创造新的价值,而非简单的财务投资。在相关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以资本运作为纽带的交叉持股方式或将成为国企改革新模式、新路径。
寻求协同效益
宝钢股份表示,此次股份划转旨在加强宝钢集团与中石油集团之间的战略合作、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根据公告,本次无偿划转前,宝钢集团持有公司79.74%股份,中石油集团未持有公司股份;划转完成后,宝钢集团持股比例降至74.88%;中石油集团持股占比为4.86%。此次无偿划转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该事项尚需国务院国资委审批。
而此前在6月17日,中国石油公告称,中石油集团已向宝钢集团无偿划转其持有的中国石油A股股份6.24亿股,占中国石油总股本的0.34%。该无偿划转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中石油集团持有的中国石油股份由86.35%降至86.01%;中国石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变。
对此,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指出,此次宝钢集团和中石油集团交叉持有旗下上市股份,更多是从企业间战略意义上的考虑。两家公司一家在能源行业,一家在钢铁行业,在产业链上寻求协同效益,相互取长补短推动战略合作,并实现产业结构层面的多元化经营,并带动双方业务的增长。林伯强表示,早在2012年,中国石油就与宝钢股份在天然气管道项目上就开展过股权合作,后者当时投资80亿元入股西气东输三线。
安迅思能源研究中心总监李莉则表示,中石油集团是钢材等原材料的使用者,中石油集团在其上游勘探业务以及中游管道铺设业务的发展,将带动一定用钢需求,国企之间互换股份能使其联系更加密切,深入推进二者间的战略合作。
交叉持股成潮流
事实上,多家有业务联系的央企交叉持有旗下上市公司股份。2015年12月,中国远洋的3%、2.45%、2%股份分别无偿划转给中国诚通下属公司北京诚通、武钢集团及中船集团。2016年2月2日,5亿股武钢股份(4.95%股份)无偿划转给中远集团;同时,4392万股中国船舶(占总股本3.19%)无偿划转给中远集团。
今年4月13日,国投新集公告称,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国投公司通知,后者拟将其持有公司约1.26亿股A股股份无偿划转给中国海运集团;国投电力当日也披露了无偿划转股份相关事宜,国投电力大股东国投公司拟将其持有公司A股股份14659.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6%)无偿划转给中国海运总公司。
6月21日,武钢股份公告称,武钢集团将所持有的5亿股武钢股份,无偿划转给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相关股票过户已完成。上述案例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方面,涉及交易的企业均为央企,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业内人士表示,这说明相关交叉持股举措是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总体部署的积极响应。另一方面,交易从行业内部企业之间展开,逐渐进入跨行业相互持有股份。
林伯强认为,以后交叉持股这种形式将越来越多,在去产能的压力下,企业增长方式发生了变化,通过交叉持股实现业务协同,同时分散风险。不过,这种交叉持股未来可能在同行业间会更普遍,因为更容易实现业务协同;对于跨行业的情况,企业需通过创新寻找新的盈利点。
国企改革新路径
分析人士认为,下半年交叉持股或将出现新变化。随着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组建,“清退、重组与创造”的逐步落实,国企改革将迎来新的局面,以资本运作为纽带的交叉持股方式将成国企改革新路径。也有市场人士表示,交叉持股模式可以推动相关公司业绩快速增长;但如果运作不当或证券市场的大幅调整,也可能拖累业绩。
根据目前已公布的数据,在上半年交叉持股的49家公司中,29家上半年净利润实现同比增长,20家公司业绩同比下滑。对于业绩下滑的原因,证券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证券投资处置产生的投资收益同比大幅减少成为重要因素。分析人士建议,投资者在选择交叉持股的投资标的时,应关注持有具有资源重估机会公司股权的上市公司,如稀有金属、石油、煤炭等;持有优质公司股权的上市公司等。(新浪财经)
交叉持股的类型
新闻中宝钢股份表示,此次股份划转旨在加强宝钢集团与中石油集团之间的战略合作、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交叉持股是企业之间联合的方式之一,拥有稳固企业经营、稳定股价等优点,同时,交叉持股的类型也多种多样。
交叉持股最简单的类型,当是单纯于A、B二公司间,相互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最复杂之类型,应为所有参与交叉持股之企业,全部都与其他企业产生交叉持股关系,且若干企业的关系为控制、从属关系。如十家企业间均相互持股,同时A为B、C的控制企业、D为E、F的控制企业、H为I、J的控制企业,其余企业间均为简单的相互持股或相互参与。此种类型,看不出有主力企业的存在,但其结构又具有某种“纵向”的因素,为最复杂的网状型交叉持股关系。上述二种类型在现实中不常发生(尤其是复杂的网状型交叉持股关系),常见的是以下四种类型:
1、环状型交叉持股:此为AB间、BC间、CA间各有交叉持股情事存在,彼此间形成一封闭的环状系统,且A、B、C间均无控制、从属关系存在。
2、网状型交叉持股:所有参与交叉持股的企业,全部都与其他企业产生交叉持股关系,且彼此间均无控制、从属关系存在。例如若有十家企业参加某一交叉持股制度,则A与其他九家企业各有交叉持股关系的存在,同样地,B也与包含A在内的其他九家企业各产生交叉持股关系
3、放射型交叉持股:以一家主力企业为中心,由其分别与其他企业形成交叉持股关系,但其他企业间则无此交叉持股情事的存在。例如A与B、A与C、A与D、A与E间有交叉持股关系,但B、C、D、E间则未行交叉持股。
4、放射型之变型:从整体交叉股结构中,可看出有主力企业的存在,但与前项类型不同,B、C、D、E间虽不完全,但间或有交叉持股的情事存在。
从以上可以看出,交叉持股按有无控制、从属关系的存在,可以大致分为“纵向”交叉持股与“横向”交叉持股两种类型。前者指具有控制、从属关系的企业间的交叉持股,包括上述的放射型交叉持股及其变型。在这种情形下,即发生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之情事,各国对此一般视为母公司自己股份的取得(容后详述),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规制。后者指不具有控制、从属关系的企业间的交叉持股,包括上述的环状型及网状型交叉持股。在这种情形下,企业间无控制、从属关系,即明显地不同于自己股份的取得。对此进行规范的时候,各国一般允许其存在,仅在特定情况下施以一定的限制。
交叉持股的弊端
交叉持股具有稳固公司经营权、促进公司之间的策略联盟、抵制敌意收购、稳定公司股价、方便财务运作、使资金筹措更具灵活等正面功能。但交叉持股之正面功能与其负面效应实乃一体两面,交叉持股同时又会带来如下弊端:
第一,交叉持股会导致公司经营者长期把持公司并排除公司监控机制。交叉持股公司可相互通过所持有股份的表决权来配合经营者操纵股东会,进而通过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的职能来安插自己的亲信进入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实现对公司的有效控制。故交叉持股虽可稳定公司经营权,但也使公司的监控机制不能有效发挥,削弱了其他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使得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功能丧失殆尽,导致公司治理的困境。
第二,交叉持股的公司之间容易通过联盟垄断市场、排斥竞争。交叉持股的公司之间可以形成公司之间的策略联盟,增强竞争力;但也可能造成垄断联合,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导致进入的歧视和壁垒。国外学者对交叉持股的日本企业集团进行考察后发现,交叉持股造成了对竞争的排斥,交叉持股的企业之间几乎没有竞争的空间,信息也在交叉持股的企业内持有,这都造成了对外部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第三,交叉持股会产生虚增资本的负面效应。因为当公司间实行交叉持股时,虽然实质上只有同一资金在公司间辗转流通,但每经过一手,形式上各该公司的资本额就有同额的增加,导致各公司资本额虚增及实质资本空洞化的结果。
第四,交叉持股还容易滋生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由于借助交叉持股,股份筹码被锁定,影响了证券市场股份的供需及价格。尤其是集团公司常透过其转投资的公司来炒作公司自己股份,或与其他公司协议互相炒作对方公司股票,彼此拉抬公司股价,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另外,交叉持股的公司之间还容易规避税法、逃脱税负。
交叉持股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及其潜存的弊端,决定了对其既不能一概禁止,又不能完全放任,如何把握其中的“度”是立法者必须考虑的问题。立法应尽量做到既限制其弊端又充分发挥其功效,而不是简单地消解管制或限制自由。目前我国对交叉持股制度的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而政策导向对交叉持股又持鼓励态度,这使得我国公司间的交叉持股没有足够的限制和约束。当务之急是构建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体系,以公司法为主导,同时在证券法、反垄断法、税法中进行联动规范。
二十一世纪,各个行业的竞争愈演愈烈,在行业中取得优势成为了企业的头等大事,因而企业之间的联合越来越普遍。交叉持股是企业联合的方式之一,企业间的交叉持股有利有弊,管理者应提前理清交叉持股的类型,再决定交叉持股的方式,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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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新动向,带您了解交叉持股的类型及弊端
如今,宝钢集团与中石油集团交叉持有各自旗下上市公司股份,反映出国企改革的一个新动向。交叉持股是指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的股份,继而相互成为对方股东的情形。随着经济的发展,交叉持股在公司之间得到了越来越普遍的采用。
国企改革新动向:以资本运作为纽带交叉持股
宝钢股份日前公告称,控股股东宝钢集团拟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将持有的公司8亿股A股股份划转给中石油集团。中国石油此前公告称,中石油集团拟将其持有的中国石油6.24亿股A股股份,无偿划转给宝钢集团。
业内人士认为,宝钢集团与中石油集团交叉持有各自旗下上市公司股份,这种跨行业的“结盟”意味深远,反映出国企改革的一个新动向,将直接带动彼此间业务增长,创造新的价值,而非简单的财务投资。在相关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以资本运作为纽带的交叉持股方式或将成为国企改革新模式、新路径。
寻求协同效益
宝钢股份表示,此次股份划转旨在加强宝钢集团与中石油集团之间的战略合作、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根据公告,本次无偿划转前,宝钢集团持有公司79.74%股份,中石油集团未持有公司股份;划转完成后,宝钢集团持股比例降至74.88%;中石油集团持股占比为4.86%。此次无偿划转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该事项尚需国务院国资委审批。
而此前在6月17日,中国石油公告称,中石油集团已向宝钢集团无偿划转其持有的中国石油A股股份6.24亿股,占中国石油总股本的0.34%。该无偿划转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中石油集团持有的中国石油股份由86.35%降至86.01%;中国石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变。
对此,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指出,此次宝钢集团和中石油集团交叉持有旗下上市股份,更多是从企业间战略意义上的考虑。两家公司一家在能源行业,一家在钢铁行业,在产业链上寻求协同效益,相互取长补短推动战略合作,并实现产业结构层面的多元化经营,并带动双方业务的增长。林伯强表示,早在2012年,中国石油就与宝钢股份在天然气管道项目上就开展过股权合作,后者当时投资80亿元入股西气东输三线。
安迅思能源研究中心总监李莉则表示,中石油集团是钢材等原材料的使用者,中石油集团在其上游勘探业务以及中游管道铺设业务的发展,将带动一定用钢需求,国企之间互换股份能使其联系更加密切,深入推进二者间的战略合作。
交叉持股成潮流
事实上,多家有业务联系的央企交叉持有旗下上市公司股份。2015年12月,中国远洋的3%、2.45%、2%股份分别无偿划转给中国诚通下属公司北京诚通、武钢集团及中船集团。2016年2月2日,5亿股武钢股份(4.95%股份)无偿划转给中远集团;同时,4392万股中国船舶(占总股本3.19%)无偿划转给中远集团。
今年4月13日,国投新集公告称,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国投公司通知,后者拟将其持有公司约1.26亿股A股股份无偿划转给中国海运集团;国投电力当日也披露了无偿划转股份相关事宜,国投电力大股东国投公司拟将其持有公司A股股份14659.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6%)无偿划转给中国海运总公司。
6月21日,武钢股份公告称,武钢集团将所持有的5亿股武钢股份,无偿划转给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相关股票过户已完成。上述案例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方面,涉及交易的企业均为央企,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业内人士表示,这说明相关交叉持股举措是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总体部署的积极响应。另一方面,交易从行业内部企业之间展开,逐渐进入跨行业相互持有股份。
林伯强认为,以后交叉持股这种形式将越来越多,在去产能的压力下,企业增长方式发生了变化,通过交叉持股实现业务协同,同时分散风险。不过,这种交叉持股未来可能在同行业间会更普遍,因为更容易实现业务协同;对于跨行业的情况,企业需通过创新寻找新的盈利点。
国企改革新路径
分析人士认为,下半年交叉持股或将出现新变化。随着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组建,“清退、重组与创造”的逐步落实,国企改革将迎来新的局面,以资本运作为纽带的交叉持股方式将成国企改革新路径。也有市场人士表示,交叉持股模式可以推动相关公司业绩快速增长;但如果运作不当或证券市场的大幅调整,也可能拖累业绩。
根据目前已公布的数据,在上半年交叉持股的49家公司中,29家上半年净利润实现同比增长,20家公司业绩同比下滑。对于业绩下滑的原因,证券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证券投资处置产生的投资收益同比大幅减少成为重要因素。分析人士建议,投资者在选择交叉持股的投资标的时,应关注持有具有资源重估机会公司股权的上市公司,如稀有金属、石油、煤炭等;持有优质公司股权的上市公司等。(新浪财经)
交叉持股的类型
新闻中宝钢股份表示,此次股份划转旨在加强宝钢集团与中石油集团之间的战略合作、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交叉持股是企业之间联合的方式之一,拥有稳固企业经营、稳定股价等优点,同时,交叉持股的类型也多种多样。
交叉持股最简单的类型,当是单纯于A、B二公司间,相互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最复杂之类型,应为所有参与交叉持股之企业,全部都与其他企业产生交叉持股关系,且若干企业的关系为控制、从属关系。如十家企业间均相互持股,同时A为B、C的控制企业、D为E、F的控制企业、H为I、J的控制企业,其余企业间均为简单的相互持股或相互参与。此种类型,看不出有主力企业的存在,但其结构又具有某种“纵向”的因素,为最复杂的网状型交叉持股关系。上述二种类型在现实中不常发生(尤其是复杂的网状型交叉持股关系),常见的是以下四种类型:
1、环状型交叉持股:此为AB间、BC间、CA间各有交叉持股情事存在,彼此间形成一封闭的环状系统,且A、B、C间均无控制、从属关系存在。
2、网状型交叉持股:所有参与交叉持股的企业,全部都与其他企业产生交叉持股关系,且彼此间均无控制、从属关系存在。例如若有十家企业参加某一交叉持股制度,则A与其他九家企业各有交叉持股关系的存在,同样地,B也与包含A在内的其他九家企业各产生交叉持股关系
3、放射型交叉持股:以一家主力企业为中心,由其分别与其他企业形成交叉持股关系,但其他企业间则无此交叉持股情事的存在。例如A与B、A与C、A与D、A与E间有交叉持股关系,但B、C、D、E间则未行交叉持股。
4、放射型之变型:从整体交叉股结构中,可看出有主力企业的存在,但与前项类型不同,B、C、D、E间虽不完全,但间或有交叉持股的情事存在。
从以上可以看出,交叉持股按有无控制、从属关系的存在,可以大致分为“纵向”交叉持股与“横向”交叉持股两种类型。前者指具有控制、从属关系的企业间的交叉持股,包括上述的放射型交叉持股及其变型。在这种情形下,即发生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之情事,各国对此一般视为母公司自己股份的取得(容后详述),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规制。后者指不具有控制、从属关系的企业间的交叉持股,包括上述的环状型及网状型交叉持股。在这种情形下,企业间无控制、从属关系,即明显地不同于自己股份的取得。对此进行规范的时候,各国一般允许其存在,仅在特定情况下施以一定的限制。
交叉持股的弊端
交叉持股具有稳固公司经营权、促进公司之间的策略联盟、抵制敌意收购、稳定公司股价、方便财务运作、使资金筹措更具灵活等正面功能。但交叉持股之正面功能与其负面效应实乃一体两面,交叉持股同时又会带来如下弊端:
第一,交叉持股会导致公司经营者长期把持公司并排除公司监控机制。交叉持股公司可相互通过所持有股份的表决权来配合经营者操纵股东会,进而通过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的职能来安插自己的亲信进入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实现对公司的有效控制。故交叉持股虽可稳定公司经营权,但也使公司的监控机制不能有效发挥,削弱了其他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使得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功能丧失殆尽,导致公司治理的困境。
第二,交叉持股的公司之间容易通过联盟垄断市场、排斥竞争。交叉持股的公司之间可以形成公司之间的策略联盟,增强竞争力;但也可能造成垄断联合,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导致进入的歧视和壁垒。国外学者对交叉持股的日本企业集团进行考察后发现,交叉持股造成了对竞争的排斥,交叉持股的企业之间几乎没有竞争的空间,信息也在交叉持股的企业内持有,这都造成了对外部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第三,交叉持股会产生虚增资本的负面效应。因为当公司间实行交叉持股时,虽然实质上只有同一资金在公司间辗转流通,但每经过一手,形式上各该公司的资本额就有同额的增加,导致各公司资本额虚增及实质资本空洞化的结果。
第四,交叉持股还容易滋生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由于借助交叉持股,股份筹码被锁定,影响了证券市场股份的供需及价格。尤其是集团公司常透过其转投资的公司来炒作公司自己股份,或与其他公司协议互相炒作对方公司股票,彼此拉抬公司股价,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另外,交叉持股的公司之间还容易规避税法、逃脱税负。
交叉持股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及其潜存的弊端,决定了对其既不能一概禁止,又不能完全放任,如何把握其中的“度”是立法者必须考虑的问题。立法应尽量做到既限制其弊端又充分发挥其功效,而不是简单地消解管制或限制自由。目前我国对交叉持股制度的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而政策导向对交叉持股又持鼓励态度,这使得我国公司间的交叉持股没有足够的限制和约束。当务之急是构建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体系,以公司法为主导,同时在证券法、反垄断法、税法中进行联动规范。
二十一世纪,各个行业的竞争愈演愈烈,在行业中取得优势成为了企业的头等大事,因而企业之间的联合越来越普遍。交叉持股是企业联合的方式之一,企业间的交叉持股有利有弊,管理者应提前理清交叉持股的类型,再决定交叉持股的方式,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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