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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家庭暴力事件在各种媒体上不断的涌现,一方面体现了社会对于家庭成员中的弱势群体的关注,同时这也突出了在家庭生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是值得大家关注的,为了维护家庭和谐,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为此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切实保障了家庭成员特别是老人、妇女和儿童权益。当面对家庭施暴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以维护自身的安全,对于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我国的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老伴儿去世养女“翻脸”强占房屋,90岁老人被赶出家门
平阴县已经90岁高龄的魏志刚(化名)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这把年纪了竟然会被唯一的养女赶出家门,并一再受到她的恐吓。更让他想不到的是,当他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后,曾经的“小棉袄”拒不执行,和执法部门玩起了“躲猫猫”。近日,法院联合有关部门,可谓汇聚了“洪荒之力”,才把强占老人房子的养女和女婿赶出,让老人回了家。
老伴儿去世 “小棉袄”翻脸了
今年5月份,90岁的魏志刚终于忍无可忍,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原来,本该是颐养天年的年纪的魏志刚,却被唯一的亲人养女魏晓晨(化名)赶出了家门,甚至还一再遭到她的恐吓。
1962年,魏志刚和妻子共同收养了还是个婴儿的魏晓晨。几十年来,没有亲生子女的这对夫妻视魏晓晨如同己出。但晓晨从小就和母亲亲近,与父亲却比较疏远。几年前魏志刚老伴生病,父女间的关系逐渐恶化,女儿女婿还长期掌握着他的房产证、身份证、医疗保险手册等。四年前,魏志刚老伴去世,他们间的矛盾再次升级。
2015年12月中旬以后,魏晓晨变本加厉,以丈夫要治病为由,多次威胁、逼迫魏志刚拿钱,恐吓、刁难、谩骂也随之而来。后来,魏晓晨提出更过分的要求:限老父亲2016年1月10前偿还他所住房子的抵押贷款,否则就要把他赶出去。无奈的魏志刚东拼西凑才给了女儿一万五千元钱,但这也没能让魏晓晨对自己的态度缓和一些。后来,女儿和女婿砸开了他房子的门锁,强行入住。被赶出家门的魏志刚只能暂时住在聊城一个亲戚家里。
此后,年已九旬的魏志刚无奈向当地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经过审查后,平阴法院5月20日就做出了裁定,一方面责令魏晓晨夫妇迁出魏志刚的住所,另一方面禁止魏晓晨夫妇威胁、骚扰、恐吓魏志刚。这也是自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开始施行后,平阴法院立案受理的第一个人身保护案。
有了“保护令” 女儿玩起“躲猫猫”
有了“保护令”,魏志刚终于松了口气,但没想到,想回到自己的家却没那么顺利。
民事裁定书生效后,案件承办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魏晓晨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要求魏晓晨夫妇履行已生效文书规定的义务。然而,他们却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并且对执行工作一直有抵触态度。(中国日报网)
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注意什么
家庭暴力行为已经成为一个严峻而普遍的社会问题。在中国,约有二到三成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妇女、儿童和老人是主要的受害者;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故意杀人案件中,将近有百分之十的案件起因涉及家庭暴力。为此,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我国首次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我国法律对于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首先,对于申请主体一般情况下是要求受害者本人进行申请,但是由于家暴行为中的受害主体正在受到侵害或是即将受到侵害,情况显得特别紧急,倘若不采取有效措施来制止的话极有可能威胁到受害主体的人身安全;或者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面对此种情况,我国的法律赋予了受害者自己以及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的权利。因此,其申请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当事人自己。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对于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条件,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在申请上应该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但是在申请的时候应该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拒绝履行保护令的法律规制
人身保护令的发布是为了保护家庭弱势成员的合法权益,由于一部分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于人身保护令视而不见,对于法院的裁判产生抵触心里甚至是不遵守裁判规定,为了惩治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我国的相关法律赋予了法院在做出裁判的时候还可以附加做出以下几项内容。
法院在做出人身保护安全的时候,还可以附加以下内容: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申请人申请并经审查确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还可以附带以下事项:如果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而接受治疗的支出费用、适当的心理治疗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家庭和睦不仅仅是对家庭成员的遵守;同时也是社会基本道德准则的要求;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应该和谐相处,为自己的家庭,为了自己孩子的成长营造一个温馨的环境。家庭暴力的行为是对我国法律的严重挑衅;在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也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所有的家庭成员理应是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的。面对家庭施暴人的残忍,受害者要敢于与其进行抗争,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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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强占房屋将老父赶出家门,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注意的事项
近几年,家庭暴力事件在各种媒体上不断的涌现,一方面体现了社会对于家庭成员中的弱势群体的关注,同时这也突出了在家庭生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是值得大家关注的,为了维护家庭和谐,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为此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切实保障了家庭成员特别是老人、妇女和儿童权益。当面对家庭施暴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以维护自身的安全,对于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我国的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老伴儿去世养女“翻脸”强占房屋,90岁老人被赶出家门
平阴县已经90岁高龄的魏志刚(化名)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这把年纪了竟然会被唯一的养女赶出家门,并一再受到她的恐吓。更让他想不到的是,当他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后,曾经的“小棉袄”拒不执行,和执法部门玩起了“躲猫猫”。近日,法院联合有关部门,可谓汇聚了“洪荒之力”,才把强占老人房子的养女和女婿赶出,让老人回了家。
老伴儿去世 “小棉袄”翻脸了
今年5月份,90岁的魏志刚终于忍无可忍,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原来,本该是颐养天年的年纪的魏志刚,却被唯一的亲人养女魏晓晨(化名)赶出了家门,甚至还一再遭到她的恐吓。
1962年,魏志刚和妻子共同收养了还是个婴儿的魏晓晨。几十年来,没有亲生子女的这对夫妻视魏晓晨如同己出。但晓晨从小就和母亲亲近,与父亲却比较疏远。几年前魏志刚老伴生病,父女间的关系逐渐恶化,女儿女婿还长期掌握着他的房产证、身份证、医疗保险手册等。四年前,魏志刚老伴去世,他们间的矛盾再次升级。
2015年12月中旬以后,魏晓晨变本加厉,以丈夫要治病为由,多次威胁、逼迫魏志刚拿钱,恐吓、刁难、谩骂也随之而来。后来,魏晓晨提出更过分的要求:限老父亲2016年1月10前偿还他所住房子的抵押贷款,否则就要把他赶出去。无奈的魏志刚东拼西凑才给了女儿一万五千元钱,但这也没能让魏晓晨对自己的态度缓和一些。后来,女儿和女婿砸开了他房子的门锁,强行入住。被赶出家门的魏志刚只能暂时住在聊城一个亲戚家里。
此后,年已九旬的魏志刚无奈向当地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经过审查后,平阴法院5月20日就做出了裁定,一方面责令魏晓晨夫妇迁出魏志刚的住所,另一方面禁止魏晓晨夫妇威胁、骚扰、恐吓魏志刚。这也是自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开始施行后,平阴法院立案受理的第一个人身保护案。
有了“保护令” 女儿玩起“躲猫猫”
有了“保护令”,魏志刚终于松了口气,但没想到,想回到自己的家却没那么顺利。
民事裁定书生效后,案件承办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魏晓晨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要求魏晓晨夫妇履行已生效文书规定的义务。然而,他们却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并且对执行工作一直有抵触态度。(中国日报网)
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注意什么
家庭暴力行为已经成为一个严峻而普遍的社会问题。在中国,约有二到三成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妇女、儿童和老人是主要的受害者;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故意杀人案件中,将近有百分之十的案件起因涉及家庭暴力。为此,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我国首次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我国法律对于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首先,对于申请主体一般情况下是要求受害者本人进行申请,但是由于家暴行为中的受害主体正在受到侵害或是即将受到侵害,情况显得特别紧急,倘若不采取有效措施来制止的话极有可能威胁到受害主体的人身安全;或者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面对此种情况,我国的法律赋予了受害者自己以及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的权利。因此,其申请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当事人自己。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对于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条件,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在申请上应该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但是在申请的时候应该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拒绝履行保护令的法律规制
人身保护令的发布是为了保护家庭弱势成员的合法权益,由于一部分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于人身保护令视而不见,对于法院的裁判产生抵触心里甚至是不遵守裁判规定,为了惩治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我国的相关法律赋予了法院在做出裁判的时候还可以附加做出以下几项内容。
法院在做出人身保护安全的时候,还可以附加以下内容: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申请人申请并经审查确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还可以附带以下事项:如果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而接受治疗的支出费用、适当的心理治疗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家庭和睦不仅仅是对家庭成员的遵守;同时也是社会基本道德准则的要求;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应该和谐相处,为自己的家庭,为了自己孩子的成长营造一个温馨的环境。家庭暴力的行为是对我国法律的严重挑衅;在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也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所有的家庭成员理应是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的。面对家庭施暴人的残忍,受害者要敢于与其进行抗争,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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