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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之一,而实际运作公司的则是董事。董事作为负责公司经营活动的主要成员,享有广泛的权利。因此,设立公司时,了解董事的法律地位,赋予董事合理的权利,使其承担相应的义务,是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有效途径。
董事的权利
董事作为被股东选举并任命的管理公司人员,拥有管理公司的广泛权利。作为董事会的成员,严格来说,董事应该拥有独立于董事会的个人权利,但实际上很难就董事的权利和董事会的权利进行严格区分。综观世界各国立法,也很少单独就董事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一般概括起来,董事拥有的权利主要有:
1、出席董事会,行使表决的权利。召开董事会时,董事应亲自参加。
2、请求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多国家都有相关的规定。
3、代表公司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权利。
4、提议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
5、通过董事会行使职权而享有的其它权利。
董事对公司的责任
董事责任是指董事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董事违反了其应负的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理应对此向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各国公司法无不对董事向公司承担的责任予以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法律责任”部分中的有关条款具体规定了董事在特定情形下应向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并可以由公司给予处分,另外还规定了对于构成犯罪的董事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分为债务不履行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应当说,在大多数情形下,运用债务不履行责任的理论确能解决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但是,在董事违反其对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为实现个人私利而侵夺公司利益时,董事的行为既可以说是债务不履行,也可以说是侵权。在此种情形下拘泥于债务不履行理论,并不一定有利于对公司和股东权益之保护。实际上,从一定意义上讲,董事对公司责任均具有债务不履行责任的特点,特别是当董事违反其向公司应负的善管义务时,其向公司所负的责任纯属债务不履行责任;但当董事违反其向公司应负的忠实义务时,则产生了其向公司承担的债务不履行责任与侵权行为责任的竞合。具体来说,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实质上是违反其与公司之间委任合同的行为,因而董事应向公司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但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又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利,因而董事又应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董事违反忠实义务而发生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之竞合时,即董事的某一行为同时具备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且同以损害赔偿为给付内容时,仅产生一项统一的请求权,但此种请求权具有两个法律基础:一为委托合同,一为侵权行为法。在决定公司享有的此种请求权的内容时,应综合研究关于委任合同的法律规范与侵权法律规范,除非依据立法目的只能运用某种法律规范之外,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依据。倘若董事的某种行为不具备债务不履行的要件,但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仍得产生董事对公司的侵权行为之债。
至于董事违反其善管义务的行为是依据债务不履行还是侵权法理,要作具体分析。从理论上讲,任何一种违约责任都有与侵权行为责任竞合的可能,但应当注意到的是衡量董事是否履行其善管义务的过错衡量标准与侵权行为的过错衡量标准是截然不同的。尤其是公司法中特有的经营判断原则进一步合理地降低了对董事执行公司职务中注意程度的要求,这虽然对于鼓励董事大胆经营有积极意义,但是可能产生这样一种情况:董事的某一经营失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但董事对此没有重大过失,符合经营判断之要求,不够成善管义务之违反;但此种行为又具备普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此时,为贯彻董事善管义务的衡量标准与经营判断原则,不能认定董事的此种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至于董事因故意、重大过失而违反善管义务时,存在着债务不履行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对此应与前述董事忠实义务之违反的责任竞合作同样处理。
对于董事责任之追究,直接关系着公司的切身利益,也间接关系着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若董事拒绝向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可以决定对该董事提起诉讼。若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董事责任,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还可以依法行使代表诉讼提起权。另外,当董事为公司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或其他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行为,使公司有可能发生损害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还可以行使违反行为停止请求权。前者的主要功能表现为事后救济,而后者的主要功能则表现为事前预防。股东还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申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揭露,甚至出卖股份等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除了依法追究董事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可依法将其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司法机关进行举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董事责任的追究
董事在公司的地位、权利及其责任,是公司法关注的重要内容。这是因为董事的权利及其责任不仅关系到董事自身的利益,也影响着公司的经营,以及公司成员、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规范董事的权利,既保证董事的权利不受侵犯,也确保董事不滥用权利,对于公司的治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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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权利及其责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之一,而实际运作公司的则是董事。董事作为负责公司经营活动的主要成员,享有广泛的权利。因此,设立公司时,了解董事的法律地位,赋予董事合理的权利,使其承担相应的义务,是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有效途径。
董事的权利
董事作为被股东选举并任命的管理公司人员,拥有管理公司的广泛权利。作为董事会的成员,严格来说,董事应该拥有独立于董事会的个人权利,但实际上很难就董事的权利和董事会的权利进行严格区分。综观世界各国立法,也很少单独就董事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一般概括起来,董事拥有的权利主要有:
1、出席董事会,行使表决的权利。召开董事会时,董事应亲自参加。
2、请求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多国家都有相关的规定。
3、代表公司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权利。
4、提议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
5、通过董事会行使职权而享有的其它权利。
董事对公司的责任
董事责任是指董事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董事违反了其应负的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理应对此向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各国公司法无不对董事向公司承担的责任予以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法律责任”部分中的有关条款具体规定了董事在特定情形下应向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并可以由公司给予处分,另外还规定了对于构成犯罪的董事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分为债务不履行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应当说,在大多数情形下,运用债务不履行责任的理论确能解决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但是,在董事违反其对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为实现个人私利而侵夺公司利益时,董事的行为既可以说是债务不履行,也可以说是侵权。在此种情形下拘泥于债务不履行理论,并不一定有利于对公司和股东权益之保护。实际上,从一定意义上讲,董事对公司责任均具有债务不履行责任的特点,特别是当董事违反其向公司应负的善管义务时,其向公司所负的责任纯属债务不履行责任;但当董事违反其向公司应负的忠实义务时,则产生了其向公司承担的债务不履行责任与侵权行为责任的竞合。具体来说,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实质上是违反其与公司之间委任合同的行为,因而董事应向公司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但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又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利,因而董事又应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董事违反忠实义务而发生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之竞合时,即董事的某一行为同时具备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且同以损害赔偿为给付内容时,仅产生一项统一的请求权,但此种请求权具有两个法律基础:一为委托合同,一为侵权行为法。在决定公司享有的此种请求权的内容时,应综合研究关于委任合同的法律规范与侵权法律规范,除非依据立法目的只能运用某种法律规范之外,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依据。倘若董事的某种行为不具备债务不履行的要件,但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仍得产生董事对公司的侵权行为之债。
至于董事违反其善管义务的行为是依据债务不履行还是侵权法理,要作具体分析。从理论上讲,任何一种违约责任都有与侵权行为责任竞合的可能,但应当注意到的是衡量董事是否履行其善管义务的过错衡量标准与侵权行为的过错衡量标准是截然不同的。尤其是公司法中特有的经营判断原则进一步合理地降低了对董事执行公司职务中注意程度的要求,这虽然对于鼓励董事大胆经营有积极意义,但是可能产生这样一种情况:董事的某一经营失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但董事对此没有重大过失,符合经营判断之要求,不够成善管义务之违反;但此种行为又具备普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此时,为贯彻董事善管义务的衡量标准与经营判断原则,不能认定董事的此种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至于董事因故意、重大过失而违反善管义务时,存在着债务不履行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对此应与前述董事忠实义务之违反的责任竞合作同样处理。
对于董事责任之追究,直接关系着公司的切身利益,也间接关系着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若董事拒绝向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可以决定对该董事提起诉讼。若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董事责任,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还可以依法行使代表诉讼提起权。另外,当董事为公司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或其他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行为,使公司有可能发生损害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还可以行使违反行为停止请求权。前者的主要功能表现为事后救济,而后者的主要功能则表现为事前预防。股东还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申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揭露,甚至出卖股份等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除了依法追究董事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可依法将其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司法机关进行举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董事责任的追究
对于董事责任之追究,直接关系着公司的切身利益,也间接关系着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若董事拒绝向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可以决定对该董事提起诉讼。若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董事责任,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还可以依法行使代表诉讼提起权。另外,当董事为公司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或其他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行为,使公司有可能发生损害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还可以行使违反行为停止请求权。前者的主要功能表现为事后救济,而后者的主要功能则表现为事前预防。股东还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申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揭露,甚至出卖股份等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除了依法追究董事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可依法将其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司法机关进行举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董事在公司的地位、权利及其责任,是公司法关注的重要内容。这是因为董事的权利及其责任不仅关系到董事自身的利益,也影响着公司的经营,以及公司成员、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规范董事的权利,既保证董事的权利不受侵犯,也确保董事不滥用权利,对于公司的治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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