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首起公益诉讼剑指雷沃重工,带你了解消费公益诉讼制度

肖菲 2016-08-06 08:52:00
中消协首起公益诉讼剑指雷沃重工,带你了解消费公益诉讼制度

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权,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近日,因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相关车辆,中国消费者协会将其告上法庭,这也是自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中消协首次提起公益诉讼,对我国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中消协首起公益诉讼剑指雷沃重工

 

国内最大的农业装备制造企业——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沃重工)被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告上了法庭。

 

这也是自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以来,中消协发起的首起公益诉讼。

 

7月25日,该案已经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公开资料显示,雷沃重工2015年品牌价值达到335.56亿元,位列中国五百最具价值品牌榜第76位,而雷沃重工主导产品雷沃谷神联合收割机销量连续14年居行业首位,市场占有率达70%,雷沃大中型拖拉机连续10年市场占有率行业领先。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连续10年销量、市场占有率行业第一。

 

截至发稿前,雷沃重工并未为此发表过任何声明,法治周末记者也试图联系雷沃重工,但其工作人员均表示不清楚此事。

 

因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相关车辆被诉

 

对于此次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因,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在7月26日中消协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解释称,一方面是涉案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已被公告撤销车型车辆,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尺寸超长车辆,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其次更重要的是,涉案车辆大多在维权力量薄弱的农村地区使用,使用者多为农民,他们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据中消协通报,2015年12月,中消协接到投诉举报函,反映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侵害消费者利益。

 

随后,中消协成立专门工作组,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开展调查。

 

经调查,2015年11月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雷沃重工,总部设在山东潍坊。

 

中消协调查中发现,雷沃重工生产、销售的FT200ZH-10E、FT200ZH-11E、FT250ZH-2E等车型车辆存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情况。

 

中消协向法治周末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自2008年至2016年2月25日,雷沃重工共有70个型号、上千批次产品被公告撤销。而这些被撤销的车型目前仍在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并且涉案车辆大多销往维权力量薄弱的农村地区,使用者多为农民。

 

据中消协调查,仅一个省区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由涉案企业违法违规销售的经初步核实的已落户车辆就达400余辆。

 

中消协认为,雷沃重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的车辆数量庞大,很多车辆因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无法上牌,发生交通事故难以追责和索赔,严重影响广大公众切身利益。

 

中消协请求法院判令被诉方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型号产品的安全风险;确认雷沃重工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欺诈行为”等。

 

公益诉讼相关配套制度亟需完善

 

然而,记者查询资料发现,虽然新消法等赋予了中消协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的职责,但是自新消法实施两年多以来,也仅有浙江省消保委和上海市消保委代表消费者提起过公益诉讼,即浙江省消保委诉上海铁路局消费公益诉讼案和上海市消保委针对手机预装软件提起的两起公益诉讼案。

 

既然法律赋予部分消协有权利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目前来看,为何行使相关权利的消协组织少之又少?

 

法律学者郝劲松认为,我国的公益诉讼在设立之初就存在着一定局限性,比如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只赋予了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大大局限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现实中出现一些消费者投诉、部分消协不理的情况,而法律又没有赋予消费者监督消协的权力等。

 

曾作为浙江省消保委诉上海铁路局消费公益诉讼案律师团成员之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霄燕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说:“之前相关的消费公益诉讼比较少,主要因为消费公益诉讼是新生事物,消协组织对此缺乏经验,也缺少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支撑;另外,有关的诉讼规则、配套制度尚待明确,特别是受案范围、程序规则、举证责任、费用承担、赔偿标准等问题,影响了公益诉讼的开展。”

 

“中消协此举,一方面为各省消协树立了标杆,做了表率;另一方面也是实实在在的维权之举,是职责所在与价值归位,回应了社会各界对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职责的厚望,有助于提振消费者信心。”徐霄燕说。(法治周末)

 

关于公益诉讼的那些事儿

 

此次案件是中国消费者协会首次提起的公益诉讼,为各省消费者协会树立了标杆,具有重大意义。尽管我国消协提起公益诉讼较少,但消协对于公益诉讼内容的了解却是必不可少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适用范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哪些情况可以提起消费公益诉讼?

 

根据新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2)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3)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4)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5)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消费公益诉讼向哪个法院起诉?

 

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消费公益诉讼的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提起消费公益诉讼需要哪些材料?

 

(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2)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

 

(3)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消法第三十七条第四、五项规定,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后,消费者个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吗?

 

新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主张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即消费者个人的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的便车。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已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提起公益诉讼可以提出哪些请求?

 

消费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消费领域公共利益和实现对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有效路径,是清理消费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的重要手段。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各级消协都应对公益诉讼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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