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酒店股权未果引纠纷,股权转让合同应该注意的事项

王旭 2016-07-30 09:07:00
出售酒店股权未果引纠纷,股权转让合同应该注意的事项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在日常生活中,股权转让作为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而普遍存在。但是在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会存在着许多无法确定的因素,这就需要股东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加以注意。

 

出售酒店股权未果 双方互索保证金

 

某油气公司将持有的酒店股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北交所)挂牌交易,经对外征询,某投资公司成为唯一受让人,但此后,投资公司不同意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交易未果。油气公司以违约为由,将投资公司和北交所诉至法院,要求北交所支付投资公司交纳的751万保证金。

 

案情 出售酒店股权未果 双方互索保证金

 

原告某油气公司诉称,2014年10月31日,该公司根据国资委要求,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转让其持有的东方富岛海湾大酒店55%的股权,转让价格2000余万元。

 

经过对外征询受让人,某投资公司成为唯一受让人,根据挂牌公告规定可以协议成交。但由于某投资公司不同意签订书面合同,导致此次交易未能交易成功。

 

油气公司认为,投资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起诉投资公司和北交所,要求终止与投资公司的交易,并要求北交所向油气公司支付投资公司交纳的751万元保证金。

 

被告某投资公司反诉称,该公司在提交报价单后,油气公司并未披露该酒店另外一位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被告对于原股东是否行权一无所知。在此情形下,被告未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原因在于原告。

 

被告认为原告违约在先,故反诉,要求原告支付本金751万元,从2014年12月5日至保证金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庭审  油气公司:向另一股东发函未获回复

 

上午9时30分,双方均委托律师到庭答辩。

 

油气公司称,根据国有资产挂牌转让条件的要求及《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约定,投资公司应该在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

 

投资公司在北交所提交了751万的保证金后,于2014年12月10日向北交所提交了《报价单》,同意转让。经北交所确认,油气公司向富岛酒店的另一股东发函征询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因该股东逾期未出具书面意见,油气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北交所确认投资公司为酒店55%股权的最终受让方。

 

油气公司认为,本产权交易已经通过目标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并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保证金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交易完成,若在摘牌后有权索回,保证金将失去意义。如果摘牌以后因为违约未完成交易,转让方有权扣除保证金。”

 

投资公司认为,油气公司还在《产权交易合同》中单方面删除了重要条款,包括违约责任、管辖地等,形成的新要约双方就此未能达成一致,未签合同不是投资公司的过错,双方的书面合同未盖章签字前,该合同没有成立。

 

“退一步讲,就算合同已经生效,合同规定双方如有纠纷,管辖是北京市仲裁委,本案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在没有确定前,原告作为违约金索赔也过高。”投资公司表示。

 

北交所表示,其作为产权交易机构,受理双方申请完成交易,双方在诉讼中均未提出北交所在组织双方交易过程中有过错,因此北交所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双方发生纠纷,未达成一致意见,北交所不能确认违约责任是哪一方造成前,暂时保存保证金并无不当。双方如果在协商一致或有相关法律文书后,北交所将据此划转。”北交所代理人说。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继续。(法制晚报)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应该注意的事项

 

因股权转让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引起的纠纷经常存在,为了保障当时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能够即使有效的履行,我国的法律进行了有效的规制,而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进行合理的规划慎重的考虑,以免发生纠纷对簿公堂。

 

转让行为是否合法

 

要确定转让人对该股权是否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是否有处分该股权的权利,这就需要合同相对人查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档案资料,核实转让人是否登记在股东名册中,以及对方取得股权的方式是否合法。

 

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当取得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主要是考虑到因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导致该股权转让无效的风险的存在。

 

对股权公司的调查

 

对股权结构进行明晰以及股份额度确认之后,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依据评估报告。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及价值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受让方的调查

 

对转让方来说,受让方的资信情况对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方的资信情况直接关系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在对资信状况不满意的情况下,应当采取股权转让价款在短时问内一次性支付或股权转让款未支付完毕之前拒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也可以由其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最大限度地降低转让风险。

 

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应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保证本次转让股权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士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应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2)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转让价款。

 

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该转让行为是一种物权行为的变动,股权转让之后,出让方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方,受让方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受让方取得股权上存在些许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受让方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在合同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在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可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

 

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同时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的变更手续。

 

在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时候,应该兼顾《合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合同法》是对于整个合同有效性的概括规范,但是《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作了详细的限制性规定,同时,还应该注意,公司的章程是否对于股权转让做了限制性的约定。股权转让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有着重要的影响,切不可大意,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将很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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