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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公司借贷行为是公司处分其财产的一项自治性权利,从行为的性质上来看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不少公司通过公司间的借贷行为或是公司与个人间的借贷行为,实现扩充公司资金的目的。
公司借贷行为的法律限制
公司的借贷属于经济学上的间接投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债权投资性质的财产处分行为。由于市场化的程度不同,加之受传统价值观的影响,各国对公司借贷行为的法律规定也就不同。2005年颁布的新公司法将公司借贷权赋予了股东会。综观各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借贷行为的态度主要存在三种立法例:
1、绝对禁止主义
这种观点认为,与股权和债券投资一样,公司的借贷会使公司资产的结构及其比例发生一定的变化,势必影响公司上主体的利益。因此,必须对公司借贷行为的予以禁止。比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公司之资金,除因公司间业务交易行为有融通资金之必要外,不得借贷于股东或他人。”
2、限制主义
限制主义观点认为,公司借贷行为也是公司的投资赢利行为之一,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很大的利益。但是,当将公司资产借贷给董事、监事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时,因为关涉公司上其他主体的利益,需要法律予以必要的限制。对董事、监事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向公司借贷的法律限制又有所不同:有的国家或地区(比如美国内华达州)的公司法不允许公司将财产借贷给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些国家(比如美国纽约州)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产借贷给董事,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的投票决定;有些国家(比如德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产借贷给董事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时,需要得到公司监事会的同意;还有些国家(比如日本)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贷款给董事应取得董事会的认可。
3、放任主义
在个别经济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市场化程度较高,资金制度健全,因此,对公司的借贷行为采取放任主义。比如,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就对公司的借贷行为(包括对董事的借贷)未加任何限制。
无效企业借贷的法律后果
企业间借款合同现象极其复杂,一旦企业借贷行为是无效的,在发生纠纷时,遭受最大损失的是出借资金的一方。无效企业借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种:
1、借贷本金应归还出借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无效的后果也有详细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应返还原物或资金,缔约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2、出借人可能丧失担保利益
在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中,因借款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无效,对出借方是重大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此,一旦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出借人将无法获得或获得的担保利益将会大打折扣,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本金的情况下,出借人在一定程度上将丧失收回本金的保证。
3、企业借贷无效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如果企业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牟利或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司间的资金拆借由来已久,从计划经济时代一直持续到市场化经济时代,由于市场交易越来越频繁,公司借贷活动也越来越活跃。在日常生活中,公司借贷行为十分普遍,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间或公司与个人间的借款合同日趋复杂,公司要时刻注意借贷行为的限制及有效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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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贷的法律限制及其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公司借贷行为是公司处分其财产的一项自治性权利,从行为的性质上来看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不少公司通过公司间的借贷行为或是公司与个人间的借贷行为,实现扩充公司资金的目的。
公司借贷行为的法律限制
公司的借贷属于经济学上的间接投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债权投资性质的财产处分行为。由于市场化的程度不同,加之受传统价值观的影响,各国对公司借贷行为的法律规定也就不同。2005年颁布的新公司法将公司借贷权赋予了股东会。综观各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借贷行为的态度主要存在三种立法例:
1、绝对禁止主义
这种观点认为,与股权和债券投资一样,公司的借贷会使公司资产的结构及其比例发生一定的变化,势必影响公司上主体的利益。因此,必须对公司借贷行为的予以禁止。比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公司之资金,除因公司间业务交易行为有融通资金之必要外,不得借贷于股东或他人。”
2、限制主义
限制主义观点认为,公司借贷行为也是公司的投资赢利行为之一,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很大的利益。但是,当将公司资产借贷给董事、监事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时,因为关涉公司上其他主体的利益,需要法律予以必要的限制。对董事、监事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向公司借贷的法律限制又有所不同:有的国家或地区(比如美国内华达州)的公司法不允许公司将财产借贷给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些国家(比如美国纽约州)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产借贷给董事,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的投票决定;有些国家(比如德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产借贷给董事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时,需要得到公司监事会的同意;还有些国家(比如日本)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贷款给董事应取得董事会的认可。
3、放任主义
在个别经济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市场化程度较高,资金制度健全,因此,对公司的借贷行为采取放任主义。比如,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就对公司的借贷行为(包括对董事的借贷)未加任何限制。
无效企业借贷的法律后果
企业间借款合同现象极其复杂,一旦企业借贷行为是无效的,在发生纠纷时,遭受最大损失的是出借资金的一方。无效企业借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种:
1、借贷本金应归还出借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无效的后果也有详细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应返还原物或资金,缔约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2、出借人可能丧失担保利益
在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中,因借款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无效,对出借方是重大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此,一旦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出借人将无法获得或获得的担保利益将会大打折扣,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本金的情况下,出借人在一定程度上将丧失收回本金的保证。
3、企业借贷无效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如果企业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牟利或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司间的资金拆借由来已久,从计划经济时代一直持续到市场化经济时代,由于市场交易越来越频繁,公司借贷活动也越来越活跃。在日常生活中,公司借贷行为十分普遍,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间或公司与个人间的借款合同日趋复杂,公司要时刻注意借贷行为的限制及有效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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