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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公司立法或约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原是西方国家雇主对雇员所采取的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目的一种保护措施。随着世界各国市场竞争的日渐激烈,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日渐增大,成为各国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之一。
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尽管有些信息在劳动合同期间未经允许,劳动者不得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复制,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凭记忆而掌握这些信息,则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利用。实践中,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对用人单位造成了较大的损害。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如果劳动者复制或者故意记录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掌握客户名单,是为了将来解除劳动合同后使用,这种行为构成对诚信义务的违反,即便没有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区分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在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常常导致人们一种模糊认识,认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没有什么区别,二者是一回事。实际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且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还需要遵循严格的条件。要区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商业秘密”的界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极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主要包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与企业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经营信息及技术信息及属于第三方但某企业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等也都可以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商业秘密保护权属于企业的绝对权力,任何知晓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管因何原因知晓,在未获得商业秘密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都不应向外界泄露,损害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知悉者均具有保密的义务。
2、“保密协议”的界定
“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2)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保密协议的期限;(4)违约责任。
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3、“竞业限制条款”的界定
“竞业限制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条款,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条款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竞业限制制度是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保护商业秘密,遏制不良竞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商业秘密对于企业发展来说至关重要,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要求“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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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及其与保密协议的区分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公司立法或约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原是西方国家雇主对雇员所采取的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目的一种保护措施。随着世界各国市场竞争的日渐激烈,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日渐增大,成为各国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之一。
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尽管有些信息在劳动合同期间未经允许,劳动者不得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复制,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凭记忆而掌握这些信息,则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利用。实践中,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对用人单位造成了较大的损害。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如果劳动者复制或者故意记录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掌握客户名单,是为了将来解除劳动合同后使用,这种行为构成对诚信义务的违反,即便没有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区分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在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常常导致人们一种模糊认识,认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没有什么区别,二者是一回事。实际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且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还需要遵循严格的条件。要区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商业秘密”的界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极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主要包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与企业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经营信息及技术信息及属于第三方但某企业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等也都可以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商业秘密保护权属于企业的绝对权力,任何知晓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管因何原因知晓,在未获得商业秘密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都不应向外界泄露,损害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知悉者均具有保密的义务。
2、“保密协议”的界定
“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2)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保密协议的期限;(4)违约责任。
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3、“竞业限制条款”的界定
“竞业限制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条款,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条款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竞业限制制度是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保护商业秘密,遏制不良竞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商业秘密对于企业发展来说至关重要,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要求“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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