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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安全日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对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保障交易的安全,稳定商品正常交换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涉及到所有权的保护,对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善意取得这一法律事实引起了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动产所有权
传统上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动产所有权,因为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登记例外,通过交付可以发生动产占有的转移,从而完成动产物权的变动,因而各国一般规定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也不是所有动产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下面几种情形例外:
(1)国家禁止或限制的流通物。在我国,法律禁止或限制的流通物,如毒品、枪支弹药、非法出版物等,这些物品的交易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所以不论受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都不能取得其物的所有权。
(2)具有人身性质或重大情感价值的财产。某些具有人身性质或重大情感价值的财产,如毕业证书、奖章、祖传纪念物等被无处分权人转让后,将给所有人造成无法用金钱来补偿的损失,所以只要所有人能够证明这些财产具有人身或感情上的特殊性,即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我国民法规定,对这些动产如船只、飞机等进行转让时应履行一定的登记手续,受让人在履行登记手续时,必须要查阅和了解出让人的权利情况,因此这些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不动产所有权
《物权法》出台以前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不动产交易数量及交易频率远非过去所可比拟,无论现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多么独立、完善,仍不可避免的发生登记权利内容与实际权利状态不一致的情况,对于登记簿上的权利人非法处分登记簿上不动产的行为,唯采善意取得制度才能兼顾交易的动态安全与静态安全,致力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物权法》统一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其他物权
这主要是指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之外的物权。尤其是对于动产担保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目前还存在激烈的争论。动产担保物权包括动产质权、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目前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认可动产质权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设定,或者其“准用”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也明确了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可见,就动产质权而言,能否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设定,实际上已经是一个没有争议的问题。但是对于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能否因善意取得而设立,目前还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留置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都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后果是所有权的移转。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了财产,从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时起,受让人就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的受让人的同时,也应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由于让与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是非法的,因而其转让财产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弥补原所有人的损失,则原所有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以弥补不足部分。如果不法让与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让与财产,其超出财产价值部分之所得,也应返还给原所有人。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利益冲突的一种协调策略,为很多国家所接受,已经成为一项普遍的法律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流通不断加快,贸易活动日益活跃,保护善意交易者对市场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完善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展现了其独特的法律价值,为解决有关善意取得的民事纠纷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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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及其法律后果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安全日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对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保障交易的安全,稳定商品正常交换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涉及到所有权的保护,对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善意取得这一法律事实引起了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动产所有权
传统上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动产所有权,因为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登记例外,通过交付可以发生动产占有的转移,从而完成动产物权的变动,因而各国一般规定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也不是所有动产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下面几种情形例外:
(1)国家禁止或限制的流通物。在我国,法律禁止或限制的流通物,如毒品、枪支弹药、非法出版物等,这些物品的交易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所以不论受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都不能取得其物的所有权。
(2)具有人身性质或重大情感价值的财产。某些具有人身性质或重大情感价值的财产,如毕业证书、奖章、祖传纪念物等被无处分权人转让后,将给所有人造成无法用金钱来补偿的损失,所以只要所有人能够证明这些财产具有人身或感情上的特殊性,即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我国民法规定,对这些动产如船只、飞机等进行转让时应履行一定的登记手续,受让人在履行登记手续时,必须要查阅和了解出让人的权利情况,因此这些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不动产所有权
《物权法》出台以前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不动产交易数量及交易频率远非过去所可比拟,无论现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多么独立、完善,仍不可避免的发生登记权利内容与实际权利状态不一致的情况,对于登记簿上的权利人非法处分登记簿上不动产的行为,唯采善意取得制度才能兼顾交易的动态安全与静态安全,致力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物权法》统一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其他物权
这主要是指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之外的物权。尤其是对于动产担保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目前还存在激烈的争论。动产担保物权包括动产质权、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目前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认可动产质权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设定,或者其“准用”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也明确了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可见,就动产质权而言,能否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设定,实际上已经是一个没有争议的问题。但是对于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能否因善意取得而设立,目前还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留置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都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后果是所有权的移转。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了财产,从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时起,受让人就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的受让人的同时,也应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由于让与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是非法的,因而其转让财产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弥补原所有人的损失,则原所有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以弥补不足部分。如果不法让与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让与财产,其超出财产价值部分之所得,也应返还给原所有人。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利益冲突的一种协调策略,为很多国家所接受,已经成为一项普遍的法律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流通不断加快,贸易活动日益活跃,保护善意交易者对市场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完善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展现了其独特的法律价值,为解决有关善意取得的民事纠纷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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