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堪辱骂棒杀丈夫,百名村民请求从轻处理,可以从轻吗?

小暴 2016-07-27 09:28:00
妻子不堪辱骂棒杀丈夫,百名村民请求从轻处理,可以从轻吗?

有人说家庭暴力一旦开始,就只能和婚姻一起结束,可见反家暴之难。而《反家暴法》的实施,殴打家庭成员已不再是私事,也使得家庭不再是与社会“隔离”。近期,一女士因不堪家暴的折磨,对丈夫痛下杀手,但却有百名村民写联名信请求法院从轻处理这位女士,究竟是为何?

 

妻子不堪辱骂棒杀丈夫获刑14年 被骂与亲爸有染

 

不堪家暴折磨,她最终选择了对丈夫痛下杀手。7月21日,乐山中院在沐川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家暴致人死亡案,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据悉,这也是《反家暴法》实施后乐山首例因家暴致人死亡案件。

 

据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同其丈夫甘某(被害人,殁年41岁)及亲戚一道为甘某父亲庆生后,约22时许,甘某认为妻子杨某有情绪,遂辱骂杨某。杨某被其辱骂后,回想之前多次遭到丈夫甘某辱骂,遂产生报复之念。

 

随后,杨某从厨房里拿一根木棒对甘某头部猛击,将其打倒在地,之后又持木棒朝甘某头部猛击数次。当天约23时许,杨某主动打电话给该村村主任周某,称其将丈夫甘某打死了,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控制。甘某经村民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甘某家人对杨某进行了谅解,当地上百名村名写了一封联名信,请求法院对杨某从轻处理。

 

杨某究竟为何对丈夫痛下杀手?庭审现场,杨某泣不成声地做了陈述。她称,在与丈夫甘某结婚之前,曾与甘某的哥哥有过一段婚姻,育有一女。甘某的哥哥去世后,她与甘某结为夫妻。儿子出生后,夫妻俩开始出现矛盾。杨某说,甘某就不怎么喜欢女儿。女儿在外读书,每个星期只给她20元钱的生活费,女儿根本吃不饱。这点让杨某十分难过。

 

除此之外,丈夫甘某经常辱骂她,怀疑她和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甚至还怀疑妻子和岳父有染,认为儿子是妻子和岳父生的。 案发当天,夫妻俩给甘某的父亲过完生日回家后,甘某又在骂她。

 

“骂得太难听了!”杨某说,她实在气不过,想着自己忍了那么多年,就拿起旁边的木棒想教训下丈夫,丈夫倒在地上了还在骂她,气愤之下,她继续用木棒敲打其头部,直到丈夫瘫倒在血泊中。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与其丈夫甘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进而持木棒多次打其头部,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杀人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经法院审理,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成都商报)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杨某因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我国自首的一种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百名村民写联名信,请求法院对杨某从轻处理,法官是否可以根据村民的行为对杨某从轻处罚呢?这就要看我国刑法对此是否有规定了。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有:

 

1、未成年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满七十五岁的人过失犯罪。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案件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有:

 

1、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聋哑人或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教唆未遂。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当庭自愿认罪。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11、退赃、退赔。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12、积极赔偿受害人。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13、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14、行贿罪中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5、故意伤害罪中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1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1)受雇运输毒品的;(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17、非法拘禁罪中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轻处罚。

 

18、盗窃罪中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轻处罚。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19、妨害公务罪中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轻处罚。

 

20、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对于初犯、偶犯,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从轻、减轻处罚。

 

另外,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动机、手段、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一贯表现等因素也会影响到量刑,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

 

杨某具有自首情节,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情节,而至于百名村民的联名信,按照法理上说,是不具备减轻或者从轻的条件。并且,杨某也得到了他丈夫的亲属的谅解,也属于我国法律酌情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法院对杨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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