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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研发新产品的过程中,难免会借鉴一些已经受到市场认可,消费者青睐的商品,模仿开发一些相似功能,以求获得较好的市场收益。但是,盲目的借鉴与模仿不是长久之路,很可能会引发专利侵权纠纷。企业一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将会面临罚款以及产品被查封或扣押等不利后果。
常见的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常见的专利侵权行为有如下几种:
1、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3、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根据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
4、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假冒,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反向假冒,即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
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办法》中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所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切发现和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
所谓应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实不知道其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但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可以推定其应该知道的情况。如侵权产品的公开销售和使用;专利公报已将他人申请专利的文件公布等。
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的专利纠纷中,大多数情况是以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日。例如以授权公告日起算,因为专利公报公告的法律事实,可以作为推定其应当得知的条件。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关注专利公报中的信息,及时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以免因延误时效而造成损失。
专利侵权需提供的证据
专利权人因为专利被侵害提起诉讼的,必须在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内提出,而且要承担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专利侵权需要提供的证据具体如下:
1、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则可以先提供诸如被告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间接证据,再以其他方式获得侵权的直接证据。
2、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3、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4、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专利侵权证据、收集证据、侵权证据。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及销售成本。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专利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的普及,我国专利申请量越来越高,与此相伴随的专利纠纷也越来越多。现代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专利的发展,设立专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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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常见行为及其诉讼时效
企业在研发新产品的过程中,难免会借鉴一些已经受到市场认可,消费者青睐的商品,模仿开发一些相似功能,以求获得较好的市场收益。但是,盲目的借鉴与模仿不是长久之路,很可能会引发专利侵权纠纷。企业一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将会面临罚款以及产品被查封或扣押等不利后果。
常见的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常见的专利侵权行为有如下几种:
1、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3、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根据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
4、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假冒,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反向假冒,即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
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办法》中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所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切发现和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
所谓应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实不知道其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但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可以推定其应该知道的情况。如侵权产品的公开销售和使用;专利公报已将他人申请专利的文件公布等。
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的专利纠纷中,大多数情况是以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日。例如以授权公告日起算,因为专利公报公告的法律事实,可以作为推定其应当得知的条件。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关注专利公报中的信息,及时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以免因延误时效而造成损失。
专利侵权需提供的证据
专利权人因为专利被侵害提起诉讼的,必须在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内提出,而且要承担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专利侵权需要提供的证据具体如下:
1、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则可以先提供诸如被告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间接证据,再以其他方式获得侵权的直接证据。
2、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3、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4、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专利侵权证据、收集证据、侵权证据。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及销售成本。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专利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的普及,我国专利申请量越来越高,与此相伴随的专利纠纷也越来越多。现代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专利的发展,设立专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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