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APP客户版
找律师、咨询律师、打官司, 就上好律师网
APP律师版
随时随地,接单服务,就在好 律师APP律师版
关注好律师微信
热点法律问题分析,尽在好律 师微信公众号
为了躲避法院执行,王某及其妻子将46个银行账户全部清零,直到法院将拒不履行案交付公安机关侦查,才主动送来32.5万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是对国家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也是形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因素,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夫妻为逃债隐匿财产,将46个银行账户全清零
为了躲避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及其妻子煞费苦心,将46个银行账户全部清零,然而看到法院将拒不履行案交付公安机关侦查,王某夫妇意识到不对劲了,主动送来32.5万元。近日,府谷法院执行局通过“拒执罪”威慑,圆满执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据介绍,李某诉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府谷法院审理于2014年7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某偿还李某房屋租金共计人民币35万元。判决书生效后,王某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遂李某向府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于2015年5月27日履行了1.3万元执行案件款后,与李某达成协议,承诺在2016年1月1日前清偿所欠债务并以自己名下的经济适用房做担保。但期限过后,王某并没有按其承诺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工作人员对此案展开强制执行,执行人员跑遍10个银行23个网点查询后得知,王某及其妻子名下的46个账户上均无任何可供执行的款项。于是,工作人员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谈话,谈话中得知被执行人王某于2016年1月12日已把自己的经济适用房出售。法院执行局核实情况后认为,被执行人王某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而置法院的判决和强制执行措施不顾,变卖了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立即将被执行人王某涉嫌犯罪的证据等材料移交府谷县公安机关侦查。王某得知此信息后,认识到其“拒不执行”行为的严重性,主动与执行局联系请求法院网开一面,并立即交来32.5万元现金,恳求剩余1.2万元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里扣除。
府谷法院工作人员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而拒不履行,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为了落实裁判结果、兑现司法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目的在于使抗拒执行的行为人受到法律惩处,遏制各种抗拒和规避执行的现象。不仅对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问题具有直接推动作用,而且对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平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该案中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签订了和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王某屡屡出尔反尔,拒不履行义务,知道自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的时候,才翻然悔悟。希望本案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让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吸取教训,切勿以身试法。(新浪新闻)
拒执罪的构成
新闻中,王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直到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交府谷县公安机关侦查时,才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主动送来32.5万现金。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对人民法院裁判权威的损害,应当启动刑事司法程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拒执罪的犯罪主体在《刑法》中并未具体界定,可理解为所有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的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下发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分析各种拒执行为的列举,可发现拒执罪的主体包括: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知》将拒执罪的主体从被执行人扩展到负有执行协助义务的主体。那些阻碍执行,如暴力抗法、聚众阻扰执行的一般主体应不负有执行义务和协助执行义务不能成为拒执罪的犯罪主体,成为妨碍公务罪的犯罪主体。
拒执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故意逃避,甚至抗拒执行。有的学者提出,如果被执行的是错误的裁定或判决,则行为人拒不执行的行为不构成拒执罪。理由是,在这种场合,行为人被错误裁判施予的是不合法的义务,是“假义务”,行为人不履行“假义务”,不能构成拒执罪。
拒执罪的客体在目前主要刑法教科书和有关著述中,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和表述:一是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执行判决、裁定的正常活动;二是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三是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四是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审判制度;五是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正常执行活动等。这些观点虽有不同,但都将拒执罪的犯罪客体限于国家法益。这与实践中的一些观点不同,实践中,更多的人认为该罪侵犯的是债权人的私人利益,债权人的债权。对犯罪客体认识的迥异导致该罪刑罚的不同。犯罪客体仅侵犯债权人利益不导致刑事责任,当犯罪主体放弃拒执行为后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若犯罪客体为国家法益,结果则相反。
拒执罪的客观方面在《刑法》第313条体现为两点,一是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二是拒不执行且情形严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对“情形严重”进行了解释,第2款第1-4项具体列举了四项拒不执行的行为,都以“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为必要条件。第五项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表现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虽然未致使判决、裁定最终无法执行,但其手段、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法规定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是对国家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使判决、裁定载明的权利不能实现,是形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因素。对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该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对人民法院裁判权威的损害,应当启动刑事司法程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明确该条文的含义,加强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界定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情节严重”等的具体含义,并对情节严重的内容以列举的方法做出了解释。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做出了解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规定的裁定。该解释并列举了五种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扩大了该罪的适用范围,有利于进一步打击该类行为。
构成拒执罪的八种情形
《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是,“情节严重”规定不具体,在实践中不好操作。最高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即明确了构成拒执罪的八种情形。
具体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社会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时有发生,而对拒执行为的追诉率普遍较低,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拒执罪的设立是出于解决“执行难”社会问题的考虑,以维护司法权威和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保障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上一篇: 东北特钢提议债转股,为何得不到投资人的支持
下一篇: 一个月三谈抗洪,习近平这样说
您还可以输入140字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
好律师
首次登录,您需要设置登录密码
请使用好律师APP扫码登录
扫码成功
请在手机上确认登录
夫妻为逃债隐匿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会触犯法律
为了躲避法院执行,王某及其妻子将46个银行账户全部清零,直到法院将拒不履行案交付公安机关侦查,才主动送来32.5万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是对国家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也是形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因素,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夫妻为逃债隐匿财产,将46个银行账户全清零
为了躲避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及其妻子煞费苦心,将46个银行账户全部清零,然而看到法院将拒不履行案交付公安机关侦查,王某夫妇意识到不对劲了,主动送来32.5万元。近日,府谷法院执行局通过“拒执罪”威慑,圆满执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据介绍,李某诉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府谷法院审理于2014年7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某偿还李某房屋租金共计人民币35万元。判决书生效后,王某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遂李某向府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于2015年5月27日履行了1.3万元执行案件款后,与李某达成协议,承诺在2016年1月1日前清偿所欠债务并以自己名下的经济适用房做担保。但期限过后,王某并没有按其承诺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工作人员对此案展开强制执行,执行人员跑遍10个银行23个网点查询后得知,王某及其妻子名下的46个账户上均无任何可供执行的款项。于是,工作人员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谈话,谈话中得知被执行人王某于2016年1月12日已把自己的经济适用房出售。法院执行局核实情况后认为,被执行人王某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而置法院的判决和强制执行措施不顾,变卖了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立即将被执行人王某涉嫌犯罪的证据等材料移交府谷县公安机关侦查。王某得知此信息后,认识到其“拒不执行”行为的严重性,主动与执行局联系请求法院网开一面,并立即交来32.5万元现金,恳求剩余1.2万元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里扣除。
府谷法院工作人员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而拒不履行,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为了落实裁判结果、兑现司法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目的在于使抗拒执行的行为人受到法律惩处,遏制各种抗拒和规避执行的现象。不仅对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问题具有直接推动作用,而且对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平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该案中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签订了和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王某屡屡出尔反尔,拒不履行义务,知道自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的时候,才翻然悔悟。希望本案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让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吸取教训,切勿以身试法。(新浪新闻)
拒执罪的构成
新闻中,王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直到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交府谷县公安机关侦查时,才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主动送来32.5万现金。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对人民法院裁判权威的损害,应当启动刑事司法程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拒执罪的犯罪主体在《刑法》中并未具体界定,可理解为所有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的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下发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分析各种拒执行为的列举,可发现拒执罪的主体包括: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知》将拒执罪的主体从被执行人扩展到负有执行协助义务的主体。那些阻碍执行,如暴力抗法、聚众阻扰执行的一般主体应不负有执行义务和协助执行义务不能成为拒执罪的犯罪主体,成为妨碍公务罪的犯罪主体。
拒执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故意逃避,甚至抗拒执行。有的学者提出,如果被执行的是错误的裁定或判决,则行为人拒不执行的行为不构成拒执罪。理由是,在这种场合,行为人被错误裁判施予的是不合法的义务,是“假义务”,行为人不履行“假义务”,不能构成拒执罪。
拒执罪的客体在目前主要刑法教科书和有关著述中,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和表述:一是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执行判决、裁定的正常活动;二是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三是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四是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审判制度;五是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正常执行活动等。这些观点虽有不同,但都将拒执罪的犯罪客体限于国家法益。这与实践中的一些观点不同,实践中,更多的人认为该罪侵犯的是债权人的私人利益,债权人的债权。对犯罪客体认识的迥异导致该罪刑罚的不同。犯罪客体仅侵犯债权人利益不导致刑事责任,当犯罪主体放弃拒执行为后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若犯罪客体为国家法益,结果则相反。
拒执罪的客观方面在《刑法》第313条体现为两点,一是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二是拒不执行且情形严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对“情形严重”进行了解释,第2款第1-4项具体列举了四项拒不执行的行为,都以“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为必要条件。第五项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表现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虽然未致使判决、裁定最终无法执行,但其手段、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法规定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是对国家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使判决、裁定载明的权利不能实现,是形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因素。对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该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对人民法院裁判权威的损害,应当启动刑事司法程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明确该条文的含义,加强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界定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情节严重”等的具体含义,并对情节严重的内容以列举的方法做出了解释。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做出了解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规定的裁定。该解释并列举了五种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扩大了该罪的适用范围,有利于进一步打击该类行为。
构成拒执罪的八种情形
《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是,“情节严重”规定不具体,在实践中不好操作。最高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即明确了构成拒执罪的八种情形。
具体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社会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时有发生,而对拒执行为的追诉率普遍较低,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拒执罪的设立是出于解决“执行难”社会问题的考虑,以维护司法权威和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保障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上一篇: 东北特钢提议债转股,为何得不到投资人的支持
下一篇: 一个月三谈抗洪,习近平这样说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字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平台大事
诚信守法经营,打击假冒伪劣,维护生活正...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
1、积极回复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