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分红权的那些事儿

王轩 2016-07-23 08:53:00
关于股东分红权的那些事儿

股东分红权,即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红的权利。股东作为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公司的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后,其依据自己的出资享有分取红利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剥夺股东的这项权利。

 

股东分红权的行使依据

 

投资者出资设立公司之根本目的,在于取得投资收益,此乃资本固有之属性。而股东取得投资收益之主要方式即为分红。《公司法》于总则部分第四条即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且将“享有资产收益权”置于股东诸权利之首,就是因为资产收益权乃股东最基本之权利,而资产收益权最主要形式之分红权亦当然为股东固有之基本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股东收益权和优先认缴出资权的规定,而股东分红权就是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也即收益权。

 

股东作为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公司的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后,其依据自己的出资享有分取红利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剥夺股东的这项权利。根据公司法的一般原则,股东分取红利的比例应当与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一致,也就是股东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所谓实缴的出资比例,是指按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占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在允许股东分期缴纳的情况下,规定股东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原则,有助于明晰股东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同时,本条也给予股东对此的意思自治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是为了维持现有公司的股权组成结构,维护现有股东的利益。在有的情况下,为了表彰有特殊贡献的股东,改善股权结构,增强公司竞争力,吸引新的投资者,扩大公司规模等原因,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本条允许股东之间也可以经过协商,由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程序上的规定较为严格,公司做出这样的决定,要经过全体股东无论是大小股东的约定。

 

股东分红权的行使条件

 

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

(1)公司当年有利润;

(2)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

(3)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

 

(1)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

(2) 公司在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

(3)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 1-3 条件外,还要:

 

(1)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2)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

(3) 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 现金分配方案或2/3 红股分配方案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股东分红权的限制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红,但是否分红之决定权由股东会行使。唯有股东会表决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方可实施分红,而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应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立法之目的在于平衡股东与公司间利益,防止部分股东因过于注重自己短期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而将分红决定权交于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以体现公司意志。

 

然在资本多数决规定下,公司意志实质为公司控股股东之意志,小股东意志非经控股股东认可无法得以体现为公司意志。当小股东与控股股东之意见相左时,小股东之意见多被抹杀。

 

新公司法赋予股东对分取红利时,股东有权根据章程的约定采取约定依据为标准分取红利。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相同的变动。这里实际上将原来公司法对利益分配的强制性规定改为任意性规定。充分体现了新公司法对实践中存在多种分配形式的需求的尊重,也体现了公司法对民事主体依自己的意志处分自我利益的权利的尊重。改变了过去仅仅根据出资或股本分取红利的一刀切的方式,给投资者极大的自治空间,有利于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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