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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在日常生活中,股权转让作为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而普遍存在。但是在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会存在着许多无法确定的因素,这就需要股东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转让行为是否合法
要确定转让人对该股权是否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是否有处分该股权的权利,这就需要合同相对人查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档案资料,核实转让人是否登记在股东名册中,以及对方取得股权的方式是否合法。
审查转让人转让股权时是否存在《公司法》中关于禁止转让的情形,公司章程对该股权转让是否有限制性约定。例如,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同时,为了维护公司运行的稳定,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限制,即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当取得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主要是考虑到因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导致该股权转让无效的风险的存在。
对股权公司的调查
对股权结构进行明晰以及股份额度确认之后,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依据评估报告。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及价值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受让方的调查
对转让方来说,受让方的资信情况对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方的资信情况直接关系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在对资信状况不满意的情况下,应当采取股权转让价款在短时问内一次性支付或股权转让款未支付完毕之前拒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也可以由其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最大限度地降低转让风险。
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应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保证本次转让股权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士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应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2)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转让价款。
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该转让行为是一种物权行为的变动,股权转让之后,出让方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方,受让方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受让方取得股权上存在些许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受让方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在合同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在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可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
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同时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的变更手续。
通过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了解到,在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时候,应该兼顾《合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合同法》是对于整个合同有效性的概括规范,但是《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作了详细的限制性规定,同时,还应该注意,公司的章程是否对于股权转让做了限制性的约定。股权转让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有着重要的影响,切不可大意,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将很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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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应该注意的事项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在日常生活中,股权转让作为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而普遍存在。但是在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会存在着许多无法确定的因素,这就需要股东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转让行为是否合法
要确定转让人对该股权是否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是否有处分该股权的权利,这就需要合同相对人查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档案资料,核实转让人是否登记在股东名册中,以及对方取得股权的方式是否合法。
审查转让人转让股权时是否存在《公司法》中关于禁止转让的情形,公司章程对该股权转让是否有限制性约定。例如,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同时,为了维护公司运行的稳定,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限制,即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当取得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主要是考虑到因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导致该股权转让无效的风险的存在。
对股权公司的调查
对股权结构进行明晰以及股份额度确认之后,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依据评估报告。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及价值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受让方的调查
对转让方来说,受让方的资信情况对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方的资信情况直接关系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在对资信状况不满意的情况下,应当采取股权转让价款在短时问内一次性支付或股权转让款未支付完毕之前拒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也可以由其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最大限度地降低转让风险。
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应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保证本次转让股权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士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应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2)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转让价款。
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该转让行为是一种物权行为的变动,股权转让之后,出让方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方,受让方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受让方取得股权上存在些许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受让方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在合同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在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可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
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同时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的变更手续。
通过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了解到,在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时候,应该兼顾《合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合同法》是对于整个合同有效性的概括规范,但是《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作了详细的限制性规定,同时,还应该注意,公司的章程是否对于股权转让做了限制性的约定。股权转让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有着重要的影响,切不可大意,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将很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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