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APP客户版
找律师、咨询律师、打官司, 就上好律师网
APP律师版
随时随地,接单服务,就在好 律师APP律师版
关注好律师微信
热点法律问题分析,尽在好律 师微信公众号
市场经济下,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是法治环境成熟的显著标志。公司有设立,就会有解散或终止。公司清算,则是公司解散或终止时必经的法律程序之一。对于维护商事活动安全,保障经济秩序有序稳定,维护公司债权人等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公司清算的一般流程
公司清算也称为公司清盘,是公司终止的前置程序。是指在公司解散后,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1、成立清算组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成立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进行,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而指定清算的,在本文中是指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法院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介机构共同进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选举出清算组组长,然后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编制工作计划,接下来就是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2、接管公司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需要移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公章,公司进入清算以后应当严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
(2)无遗漏的债权债务清册;
(3)资产清册,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分类登记造册;
(4)合同书、协议书等各种法律文件应当编制成册;
(5)账务账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等;
(6)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详细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7)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8)企业的历史档案和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3、清理公司财产
首先,清算组应当确定公司的财产范围,这种财产范围一般包括: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解散时享有的股权;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其次,清算组应当接管公司财产。将公司的实物和债权进行清查登记;同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确认;调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对公司的其他权利进行登记;最后还要对公司的非金钱财产进行财产估价。
最后,清算组应当要求占有清算公司财物的持有人交还其财物,如果相应的财物无法交回,则可以要求相应的持有人作价清偿;如果清算公司向外进行了投资,则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回收对外投资;责成相关股东交足尚未缴纳或者抽回的出资。
4、接管公司债务
公司的债务一般包括银行借款、应付货款、应付工资、未缴纳税金、专项应付款、其他合同义务。接管公司的债务分为债务的确认和登记,对债务的确认是接管债务的最重要的工作,通常情况下应当审查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依据,对相应的债务产生的合同进行审查,看看有无违规合同或者是非应当公司承担的债务,完成公司债务的确认后,将得到清算组确认的债务登记造册。
5、设立清算账户
清算账户应当在清算组接管公司的同时设立,因为清算组一开始工作便会发生清算费用,公司原有的账户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条件的,不能满足清算业务的需要,因此应当及时设立清算费用账户和清算损益账户。
6、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其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一环节,清算组的主要工作包括:通知或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对申报债权进行登记,查验是否有遗漏债权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核对其证明材料。申报登记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债权、债务清查报告表,以利于及时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解决纠纷。
7、处理与清算相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清算组为了了结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终结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可开展一些必要的“为了了结公司业务”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在此环节中的主要工作包括:为了结公司现有业务而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清理,包括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催收应收款,收回债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因为不同的债权有着不同的情况,所以应当指定不同的策略方针来实现债权的回收工作。
二、违法清算的司法认定
通常意义上,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的清算,该类清算在人民法院的监管之下进行;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达到解散条件后,由公司自行组织的清算活动;特别清算是指在普通清算程序开始后,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由行政机关或者法院介入而进行的清算。
我国公司法第181条至189条规定了公司清算的程序,即公司在符合清算的条件时,依法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于违反清算程序的法律制裁,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成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债权人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05、207条规定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相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而关于清算组成员或公司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作了详细的规定。解释规定了清算组成员或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和以恶意或欺诈的方式处分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违法清算的责任承担
清算是法律赋予清算义务人将公司退出市场的前置程序,是清算义务人履行公司退市的一项法定义务。在履行该义务的过程中,如果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则此间所发生的应当是侵权法律关系。对于侵权法律关系,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赔偿。
1、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广泛应用在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中关于违法清算的规定中,这一系列的规定能有效解决清算义务人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逃避责任的问题,使债权人、公司、公司清算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趋于对等和平衡。公司法第186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应当承担对债权人无法实现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公司的股东或董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应当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对于前者,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主观恶意和客观上的处置行为,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要求其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限于恶意处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对于后者,未经清算,即以虚假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显然造成了债务人主体的消失,对于债权人而言,债权实现已失去了追索的主体,因此,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公司的股东或董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此条规定了对于未经清算,债务人主体消失的责任承担问题,因为债务人主体消失是清算义务人恶意的行为所致,因此,其清偿公司债务,也是赔偿的一种形式。
2、连带赔偿责任
清算过程中,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对清算义务人最严厉的惩罚,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到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后的结果。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或董事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条规定的用意在于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其消极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一旦认定公司股东或董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且其后果是无法再进行清算,则可直接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债权人的损失后果承担责任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赔偿的范围限于因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或扩大的损失部分。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股东或董事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应当在其造成的法人财产减少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之所以将其归类为补充赔偿责任,是因为这里的赔偿是限定一定范围的,即应当以财产减少的范围为限进行赔偿。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减少的认定应当结合未在法定期间开始清算来看,即超过法定开始清算的时间,便认定债权人可全部实现债权,如果不能实现,即可视为是清算义务人怠于启动清算程序所致,进而可以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综合发展,公司的设立与解散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公司在参与商事活动时,时刻可能与各类主体形成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公司由于某种原因需要解散或终止时,就需要进行清算,以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以及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一篇: 国土部:下半年防灾减灾形势依然严峻
下一篇: 万科董事会一致否决宝能议案宝能强势“亮剑”能够成功吗
您还可以输入140字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
好律师
首次登录,您需要设置登录密码
请使用好律师APP扫码登录
扫码成功
请在手机上确认登录
公司清算应符合流程,违法清算须承担法律责任
市场经济下,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是法治环境成熟的显著标志。公司有设立,就会有解散或终止。公司清算,则是公司解散或终止时必经的法律程序之一。对于维护商事活动安全,保障经济秩序有序稳定,维护公司债权人等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公司清算的一般流程
公司清算也称为公司清盘,是公司终止的前置程序。是指在公司解散后,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1、成立清算组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成立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进行,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而指定清算的,在本文中是指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法院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介机构共同进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选举出清算组组长,然后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编制工作计划,接下来就是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2、接管公司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需要移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公章,公司进入清算以后应当严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
(2)无遗漏的债权债务清册;
(3)资产清册,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分类登记造册;
(4)合同书、协议书等各种法律文件应当编制成册;
(5)账务账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等;
(6)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详细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7)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8)企业的历史档案和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3、清理公司财产
首先,清算组应当确定公司的财产范围,这种财产范围一般包括: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解散时享有的股权;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其次,清算组应当接管公司财产。将公司的实物和债权进行清查登记;同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确认;调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对公司的其他权利进行登记;最后还要对公司的非金钱财产进行财产估价。
最后,清算组应当要求占有清算公司财物的持有人交还其财物,如果相应的财物无法交回,则可以要求相应的持有人作价清偿;如果清算公司向外进行了投资,则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回收对外投资;责成相关股东交足尚未缴纳或者抽回的出资。
4、接管公司债务
公司的债务一般包括银行借款、应付货款、应付工资、未缴纳税金、专项应付款、其他合同义务。接管公司的债务分为债务的确认和登记,对债务的确认是接管债务的最重要的工作,通常情况下应当审查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依据,对相应的债务产生的合同进行审查,看看有无违规合同或者是非应当公司承担的债务,完成公司债务的确认后,将得到清算组确认的债务登记造册。
5、设立清算账户
清算账户应当在清算组接管公司的同时设立,因为清算组一开始工作便会发生清算费用,公司原有的账户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条件的,不能满足清算业务的需要,因此应当及时设立清算费用账户和清算损益账户。
6、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其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一环节,清算组的主要工作包括:通知或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对申报债权进行登记,查验是否有遗漏债权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核对其证明材料。申报登记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债权、债务清查报告表,以利于及时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解决纠纷。
7、处理与清算相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清算组为了了结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终结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可开展一些必要的“为了了结公司业务”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在此环节中的主要工作包括:为了结公司现有业务而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清理,包括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催收应收款,收回债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因为不同的债权有着不同的情况,所以应当指定不同的策略方针来实现债权的回收工作。
二、违法清算的司法认定
通常意义上,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的清算,该类清算在人民法院的监管之下进行;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达到解散条件后,由公司自行组织的清算活动;特别清算是指在普通清算程序开始后,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由行政机关或者法院介入而进行的清算。
我国公司法第181条至189条规定了公司清算的程序,即公司在符合清算的条件时,依法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于违反清算程序的法律制裁,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成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债权人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05、207条规定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相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而关于清算组成员或公司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作了详细的规定。解释规定了清算组成员或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和以恶意或欺诈的方式处分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违法清算的责任承担
清算是法律赋予清算义务人将公司退出市场的前置程序,是清算义务人履行公司退市的一项法定义务。在履行该义务的过程中,如果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则此间所发生的应当是侵权法律关系。对于侵权法律关系,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赔偿。
1、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广泛应用在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中关于违法清算的规定中,这一系列的规定能有效解决清算义务人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逃避责任的问题,使债权人、公司、公司清算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趋于对等和平衡。公司法第186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应当承担对债权人无法实现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公司的股东或董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应当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对于前者,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主观恶意和客观上的处置行为,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要求其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限于恶意处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对于后者,未经清算,即以虚假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显然造成了债务人主体的消失,对于债权人而言,债权实现已失去了追索的主体,因此,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公司的股东或董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此条规定了对于未经清算,债务人主体消失的责任承担问题,因为债务人主体消失是清算义务人恶意的行为所致,因此,其清偿公司债务,也是赔偿的一种形式。
2、连带赔偿责任
清算过程中,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对清算义务人最严厉的惩罚,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到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后的结果。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或董事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条规定的用意在于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其消极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一旦认定公司股东或董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且其后果是无法再进行清算,则可直接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债权人的损失后果承担责任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赔偿的范围限于因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或扩大的损失部分。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股东或董事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应当在其造成的法人财产减少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之所以将其归类为补充赔偿责任,是因为这里的赔偿是限定一定范围的,即应当以财产减少的范围为限进行赔偿。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减少的认定应当结合未在法定期间开始清算来看,即超过法定开始清算的时间,便认定债权人可全部实现债权,如果不能实现,即可视为是清算义务人怠于启动清算程序所致,进而可以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综合发展,公司的设立与解散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公司在参与商事活动时,时刻可能与各类主体形成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公司由于某种原因需要解散或终止时,就需要进行清算,以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以及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一篇: 国土部:下半年防灾减灾形势依然严峻
下一篇: 万科董事会一致否决宝能议案宝能强势“亮剑”能够成功吗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字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平台大事
诚信守法经营,打击假冒伪劣,维护生活正...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
1、积极回复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