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的相关法律问题解读

陶弘景 2016-06-26 09:10:00
P2P网贷的相关法律问题解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得到了迅速发展,尤其是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但调整P2P网贷的法律法规几乎还没有,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也不明确。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中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发展,2015年8月6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当年9月1日开始施行。

 

P2P网贷起源与发展

 

P2P网贷,英文叫做Peer-to-Peer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或称个人对个人信贷。P2P网贷首创于英国。网站开办方利用互联网的技术便利和成本优势,提供网络借贷平台,为有闲置资金出借和有贷款需求的个人或企业提供网络借贷撮合的机会,使他们顺利完成借款或贷款的行为,达到自己借出或者借入资金的目的。网站在其中或管理信息发布、或承担借款人审核、或承担交易担保等作用。网站收取一定的中介及有偿担保费用。

 

P2P网贷的业务雏形可以追溯到最早的个人互助借贷模式——北美华人社区的“标会”或“台会”,亲戚、朋友及社会团体之间通过小额信贷来解决对资金的燃眉之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P2P网贷的概念浮出了水面。在欧美首先出现了一批P2P借贷公司,其中名气最大的是繁荣市场(ProsperMarketplaceInc),美国的LendingClub、英国的Zopa、德国的Auxmoney、日本的Aqush、韩国的popfunding、西班牙的Comunitae、冰岛的Uppspretta、巴西的Fairplace等等也都发展很好。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发展已相对完善,这种新型的理财模式已逐渐被身处网络时代的大众所接受。一方面出借人实现了资产的收益增值,另一方面借款人则可以用这种方便快捷的方式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

 

自从1979年出现P2P概念,并将小额信贷和互联网技术相连接以来,P2P网络借贷逐步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于2007年正式进入中国。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在一年之内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从而不仅实现了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

 

P2P网贷属于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在我国,借贷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组成。《规定》解决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资金融通而发生的争议。《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而《规定》对民间借贷的解释,也表明了P2P网贷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P2P网贷合同的效力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基于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才能涉及到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合同的解除等问题。鉴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规定》在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

2.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3.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P2P网贷的利率与利息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场化。但是,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除应当考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便利,还要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

 

我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正处于一个变革时期,经历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采纳何种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这一系列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亟待回答。《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P2P网贷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其利率与利息自然也适用《规定》

 

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责任

 

《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而P2P网贷作为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正在我国飞速发展,但是在发展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与风险。不管是网贷平台还是网贷当事人都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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