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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网络上有一段关于养女被自己养母虐待的消息在网络上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相关司法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其养母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发展,一些施暴家庭逐渐被暴露出来,该行为已经超出教育自己子女的范围,是一种严重违背道德底线的行为;同时还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施暴人会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将会受到我国刑法的处罚。
女子残忍虐待养女:镰刀戳双腿 尖嘴钳夹舌尖
近日,一则达州市大竹县10岁小孩小娟(化名)被养母虐待的消息在社交网络媒体上疯传,引起社会爱心人士关心。网友们纷纷到大竹县人民医院看望小娟,对她的遭遇表示同情,也对其养母的行为表示了谴责。成都商报记者最新了解到,经过当地警方介入后,目前,养母李琴(化名)已被大竹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6月8日,小娟出院,生活在达州市大竹县黄家乡街道社区社长黄波家中,黄家乡政府正在积极为小娟寻找适合收养条件的人家。
班主任发现:女学生遍体鳞伤 竟是被其养母虐待
小娟被虐待的事情,最早是被其老师发现的。5月30日上午,小娟的班主任林老师上课时发现,坐在第一排的小娟有意用书本将自己的脸遮住,时不时把头伸出来看老师。林老师说:“当时我没有管她,感觉她应该被家长打了,因为小孩被家长打很正常。”第三节课后,林老师发现小娟走路一瘸一拐,随即将她喊到办公室询问“脚怎么了”,同时看见小娟的脸、脖子、手臂有不同程度的伤口。
林老师说,随后她撩起小娟的裤子,发现腿上还有大小不一的伤口,有些伤口还在流血。林老师再次追问,小娟才回答“是被妈妈打了的”。关起办公室大门,林老师脱去小娟的外衣和长裤,更加吃惊地发现,小娟的两腿从臀部到脚踝,有被类似尖锐刀具伤害过的痕迹,其背部和胸部有明显的伤痕,背部还有伤口好后留下的疤痕,嘴皮和舌头还有口子。
林老师说:“当时我看到她遍体鳞伤,眼泪一下就流出来了,赶忙向学校领导和乡政府反映情况,也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当天法医对小娟的腿上的伤口进行鉴定和包扎,随即将小娟送往大竹县医院接受治疗。同日,小娟养母李琴被拘留,经调查之后,派出所对李琴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
6月17日,大竹县检察院对小娟的养母李琴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捕。
对话养父:想让孩子回家 作为父亲还是很自责
黄家乡党委书记何伶俐介绍,介于养母李琴虐待的小娟情况,当地政府决定寻找小娟的亲生父母,但是寻找生母最终失败。“据了解,当初养父母在收养小娟时,并没有留下亲生父母的信息。”何伶俐说。后来,地方政府经过多方打听和了解,仍无亲生父母的信息。
据小娟养父赵军(化名)介绍,小娟亲生父母为重庆人。2006年,他和妻子李琴在福州打工时认识小娟父母。当时小娟父母生育三女,希望生一个儿子,才将小娟抱养给赵军。当时赵军和李琴结婚几年,没有子女,就收养了小娟,但并没有到相关部门履行任何手续,只是给小娟父母3000元的生活费用。赵军自称已有十年未和小娟亲生父母联系。
昨日,小娟养父赵军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还是希望小娟能够回到家生活。赵军说:“我不好意思去看她,听说她在社区生活得很好。”对小娟遭到妻子的虐待,赵军表示自己也有责任,他说:“我在矿上工作,只有早上和晚上在家,家里的小孩都是她(李琴)看管,小娟不听话,有时候她就打。”
赵军介绍,妻子小学未毕业,文化水平不高,在管教孩子的方面“不听话就打”。刚开始,赵军觉得小孩不听话挨打很正常。他说,“后来有两次把小娟打怕了,小娟走到楼下,只要听见妹妹说养母要打她,就跑到外面去耍,不敢回来。”对于妻子教育子女的方式,赵军说:“她(李琴)从小受到的家庭教育就是这样,劝说多次她没有改,我也没有办法。”他表示,直到小娟这次被李琴打后住进医院,自己才知道妻子“打得这么狠”。
赵军说,6月20日他到学校接小女儿回家,当时在校门口看到了小娟,没好意思招呼小娟,“作为父亲我还是很自责。”后来小娟看到赵军喊爸爸,赵军感觉到心里很复杂,“她愿意喊我,还接受我,我心里好受得多,但是也很自责,没有带好她。”
对于妻子李琴的行为,赵军表示李琴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她好好反省。
最新进展
女孩已基本康复,社区要为她找个家
成都商报记者昨日看到,经过社区20多天的精心照顾,小娟开朗了许多,社区工作人员在与她聊天的过程中了解到,小娟应该是拿了家里的钱后被养母李琴虐打。据学校老师介绍:“她妹妹(小珍)说,她那天晚上被打惨了。”小娟也向社区工作人员讲述,5月29日晚,李琴气急之下暴打小娟,并用小娟额头撞墙,后来被李琴反手绑在椅子上,然后用藤条打她,用镰刀戳伤小娟的双腿和背部,用尖嘴钳夹伤小娟舌尖,用剪子剪伤小娟耳朵。直到当天深夜2点过才松绑。
昨日,大竹县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对于李琴虐待女儿的详细情况,公安部门还将继续搜集相关证据。目前检察院还在黄家乡了解小娟情况,准备对小娟实施司法救助。
在黄家乡政府院内,记者看到小娟,双腿上原来密密麻麻的小口子已经不在,但还有几处明显淤青。黄家乡党委书记何伶俐介绍说:“小娟现在伤情已基本康复,性格比在医院时变开朗多了!眼前的问题是小娟找到一个合适的家。”目前,已经提取小娟的DNA录入公安部的数据库,另外通过政法委、检察院,民政等多个部门和黄家乡政府一起,通过合法程序为小娟目前的收养关系进行处理,让符合条件的人通过正规程序合法收养。社长黄波介绍,此前小娟被打引发关注后,想收养小娟的人有几十户,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有10户,其中有三户家庭条件比较好,到底在这三家中如何选择,还将通过相关程序并综合考虑小娟本人的意愿。(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法律将如何惩罚施暴人员
虐待以及对子女施暴的行为将会对子女的成长产生不利的影响,这将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发展,是社会道德所不允许的,而当今社会对子女的家暴事件屡禁不止,甚至一度出现上升的趋势,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国的法律对此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以惩戒施暴人员的不法行为,保障社会的健康发展。
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为人虐待家庭成员,如果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则施暴人员将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同时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居委会、村委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我国的《婚姻法》也对此做出了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若施暴人员严重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可能就会触犯我国刑事法律关于虐待罪的相关规定,将会受到刑罚处罚。刑法作为保障社会的最后一道屏障,将会对施暴人做出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由于刑法在处罚时最为彻底,为了保障被害者的合法权益,通常大家最为关心的是什么时候可以由刑法进行保护,虐待罪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而本罪的侵犯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子女作为家庭成员的重要一份子,其子女不仅仅限于婚生子女;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家庭关系。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经常表现为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首先要对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其次是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还有虐待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但是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在本案中,养母李琴对小娟的施暴行为已经涉嫌触犯法律,只要证据充分确凿,其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虐待儿童的行为是法律的高压线,是一种对社会道德的严重挑衅;而长期处于暴力环境中的未成年人,家暴不仅对他们的身体是一种伤害,也对其心理成长造成影响,甚至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作为受害者的儿童,如果遭遇家庭暴力,要及时的告知其他亲人或者老师邻居等,请求她们帮助自己;在生活中,一旦遇到家暴事件的发生,要敢于挺身制止,并及时报警由警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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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残忍虐待养女已遭众怒,法律将如何严惩施暴人员
近日,在网络上有一段关于养女被自己养母虐待的消息在网络上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相关司法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其养母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发展,一些施暴家庭逐渐被暴露出来,该行为已经超出教育自己子女的范围,是一种严重违背道德底线的行为;同时还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施暴人会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将会受到我国刑法的处罚。
女子残忍虐待养女:镰刀戳双腿 尖嘴钳夹舌尖
近日,一则达州市大竹县10岁小孩小娟(化名)被养母虐待的消息在社交网络媒体上疯传,引起社会爱心人士关心。网友们纷纷到大竹县人民医院看望小娟,对她的遭遇表示同情,也对其养母的行为表示了谴责。成都商报记者最新了解到,经过当地警方介入后,目前,养母李琴(化名)已被大竹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6月8日,小娟出院,生活在达州市大竹县黄家乡街道社区社长黄波家中,黄家乡政府正在积极为小娟寻找适合收养条件的人家。
班主任发现:女学生遍体鳞伤 竟是被其养母虐待
小娟被虐待的事情,最早是被其老师发现的。5月30日上午,小娟的班主任林老师上课时发现,坐在第一排的小娟有意用书本将自己的脸遮住,时不时把头伸出来看老师。林老师说:“当时我没有管她,感觉她应该被家长打了,因为小孩被家长打很正常。”第三节课后,林老师发现小娟走路一瘸一拐,随即将她喊到办公室询问“脚怎么了”,同时看见小娟的脸、脖子、手臂有不同程度的伤口。
林老师说,随后她撩起小娟的裤子,发现腿上还有大小不一的伤口,有些伤口还在流血。林老师再次追问,小娟才回答“是被妈妈打了的”。关起办公室大门,林老师脱去小娟的外衣和长裤,更加吃惊地发现,小娟的两腿从臀部到脚踝,有被类似尖锐刀具伤害过的痕迹,其背部和胸部有明显的伤痕,背部还有伤口好后留下的疤痕,嘴皮和舌头还有口子。
林老师说:“当时我看到她遍体鳞伤,眼泪一下就流出来了,赶忙向学校领导和乡政府反映情况,也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当天法医对小娟的腿上的伤口进行鉴定和包扎,随即将小娟送往大竹县医院接受治疗。同日,小娟养母李琴被拘留,经调查之后,派出所对李琴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
6月17日,大竹县检察院对小娟的养母李琴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捕。
对话养父:想让孩子回家 作为父亲还是很自责
黄家乡党委书记何伶俐介绍,介于养母李琴虐待的小娟情况,当地政府决定寻找小娟的亲生父母,但是寻找生母最终失败。“据了解,当初养父母在收养小娟时,并没有留下亲生父母的信息。”何伶俐说。后来,地方政府经过多方打听和了解,仍无亲生父母的信息。
据小娟养父赵军(化名)介绍,小娟亲生父母为重庆人。2006年,他和妻子李琴在福州打工时认识小娟父母。当时小娟父母生育三女,希望生一个儿子,才将小娟抱养给赵军。当时赵军和李琴结婚几年,没有子女,就收养了小娟,但并没有到相关部门履行任何手续,只是给小娟父母3000元的生活费用。赵军自称已有十年未和小娟亲生父母联系。
昨日,小娟养父赵军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还是希望小娟能够回到家生活。赵军说:“我不好意思去看她,听说她在社区生活得很好。”对小娟遭到妻子的虐待,赵军表示自己也有责任,他说:“我在矿上工作,只有早上和晚上在家,家里的小孩都是她(李琴)看管,小娟不听话,有时候她就打。”
赵军介绍,妻子小学未毕业,文化水平不高,在管教孩子的方面“不听话就打”。刚开始,赵军觉得小孩不听话挨打很正常。他说,“后来有两次把小娟打怕了,小娟走到楼下,只要听见妹妹说养母要打她,就跑到外面去耍,不敢回来。”对于妻子教育子女的方式,赵军说:“她(李琴)从小受到的家庭教育就是这样,劝说多次她没有改,我也没有办法。”他表示,直到小娟这次被李琴打后住进医院,自己才知道妻子“打得这么狠”。
赵军说,6月20日他到学校接小女儿回家,当时在校门口看到了小娟,没好意思招呼小娟,“作为父亲我还是很自责。”后来小娟看到赵军喊爸爸,赵军感觉到心里很复杂,“她愿意喊我,还接受我,我心里好受得多,但是也很自责,没有带好她。”
对于妻子李琴的行为,赵军表示李琴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她好好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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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记者昨日看到,经过社区20多天的精心照顾,小娟开朗了许多,社区工作人员在与她聊天的过程中了解到,小娟应该是拿了家里的钱后被养母李琴虐打。据学校老师介绍:“她妹妹(小珍)说,她那天晚上被打惨了。”小娟也向社区工作人员讲述,5月29日晚,李琴气急之下暴打小娟,并用小娟额头撞墙,后来被李琴反手绑在椅子上,然后用藤条打她,用镰刀戳伤小娟的双腿和背部,用尖嘴钳夹伤小娟舌尖,用剪子剪伤小娟耳朵。直到当天深夜2点过才松绑。
昨日,大竹县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对于李琴虐待女儿的详细情况,公安部门还将继续搜集相关证据。目前检察院还在黄家乡了解小娟情况,准备对小娟实施司法救助。
在黄家乡政府院内,记者看到小娟,双腿上原来密密麻麻的小口子已经不在,但还有几处明显淤青。黄家乡党委书记何伶俐介绍说:“小娟现在伤情已基本康复,性格比在医院时变开朗多了!眼前的问题是小娟找到一个合适的家。”目前,已经提取小娟的DNA录入公安部的数据库,另外通过政法委、检察院,民政等多个部门和黄家乡政府一起,通过合法程序为小娟目前的收养关系进行处理,让符合条件的人通过正规程序合法收养。社长黄波介绍,此前小娟被打引发关注后,想收养小娟的人有几十户,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有10户,其中有三户家庭条件比较好,到底在这三家中如何选择,还将通过相关程序并综合考虑小娟本人的意愿。(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法律将如何惩罚施暴人员
虐待以及对子女施暴的行为将会对子女的成长产生不利的影响,这将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发展,是社会道德所不允许的,而当今社会对子女的家暴事件屡禁不止,甚至一度出现上升的趋势,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国的法律对此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以惩戒施暴人员的不法行为,保障社会的健康发展。
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为人虐待家庭成员,如果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则施暴人员将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同时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居委会、村委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我国的《婚姻法》也对此做出了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若施暴人员严重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可能就会触犯我国刑事法律关于虐待罪的相关规定,将会受到刑罚处罚。刑法作为保障社会的最后一道屏障,将会对施暴人做出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由于刑法在处罚时最为彻底,为了保障被害者的合法权益,通常大家最为关心的是什么时候可以由刑法进行保护,虐待罪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而本罪的侵犯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子女作为家庭成员的重要一份子,其子女不仅仅限于婚生子女;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家庭关系。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经常表现为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首先要对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其次是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还有虐待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但是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在本案中,养母李琴对小娟的施暴行为已经涉嫌触犯法律,只要证据充分确凿,其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虐待儿童的行为是法律的高压线,是一种对社会道德的严重挑衅;而长期处于暴力环境中的未成年人,家暴不仅对他们的身体是一种伤害,也对其心理成长造成影响,甚至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作为受害者的儿童,如果遭遇家庭暴力,要及时的告知其他亲人或者老师邻居等,请求她们帮助自己;在生活中,一旦遇到家暴事件的发生,要敢于挺身制止,并及时报警由警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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