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失踪女孩被杀,真凶竟是17岁邻居,少年将承担何种责任?

王子玉 2016-06-21 09:54:00
大竹失踪女孩被杀,真凶竟是17岁邻居,少年将承担何种责任?

近日,有一则新闻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四川省大竹县有一女孩失踪,随后经过警方的走访调查,该女孩已被杀害,而凶手竟然是17岁的邻居蒋某;日前,蒋某以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将面临着法律的制裁。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于蒋某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我国法律对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以及承担又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四川大竹失踪女孩已被害 凶手为17岁邻居

 

近日,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在6月11日发出一则四川省大竹县10岁女孩小月(化名)走失的消息,并配发图片和警方电话,小月走失消息随后在网上疯传。6月17日,小月在附近一水沟被找到,确认已经死亡,凶手竟然为17岁邻居。

 

小月母亲告诉记者,6月9日下午,小月在家门口附近玩手机,两个小时之后,发现小月不知去向,随后动员亲戚和自发的志愿者帮忙派发有小月信息的传单,当天小月未回家。第二天,小月父亲周先生到当地东柳派出所报案。6月12日,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发出小月走失的消息,连续几天在网上疯传。经过6天的寻找,小月的尸体在家附近的一臭水沟找到。

 

小月母亲介绍,凶手是在离家80米左右一邻居的孩子,姓蒋,17岁,和小月的哥哥是好朋友。周先生说:“原本两家就是很熟悉的人,小孩在两家来往也较频繁,如今蒋某的父母已不知去向。”记者从大竹县公安局了解到,凶手蒋某被抓后,表示因与小月发生口角将其杀害,并对杀害小月的事情供认不讳。目前,蒋某已经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案情正在进一步调查。(成都商报)

 

故意杀人,少年将承担何种责任?

 

故意杀人,是一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其作为中国刑罚中最恶劣的一种犯罪行为。我国的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的认定与处罚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同时从“少杀慎杀”以及未成年的保护处罚,对于犯罪主体的责任能力认定上又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自然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而对于年龄的规定,以及刑事责任能力上我国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于一些未成年人的杀人行为,会做出减轻或者从轻的处罚决定。

 

(一)刑事年龄

 

实施杀人行为的行为人应对自己的杀人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从青少年身心发展状况、文化教育发展水平以及智力发展程度三个方面分析,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75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6周岁,而不予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以上规定体现对青少年犯罪是以教育为主的精神。

 

(二)刑事能力的承担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进行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而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如果精神正常,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如果实施行为的时候,精神不正常,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该行为便不成立犯罪,因而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应以其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为标准,而不是以侦查、起诉、审判时是否精神正常为标准。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除刑罚。

 

民事赔偿

 

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受害者家属,有权要求实施杀害行为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交通费、食宿费等,以死者家属实际合理支出考虑。

 

通过上述内容的分析,由于蒋某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虽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但是考虑到该行为人未满十八周岁,故而法院在裁判的时候一般不会适用死刑。受害者家属,在要求蒋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近些年,我国青少年犯罪案件出现上升的趋势,青少年作为祖国的未来,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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