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无法定抚养人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法制日报 2016-06-17 10:41:00
国务院:无法定抚养人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昨日发布《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全国困境儿童数百万

 

“困境儿童”,这个名字,是随着近年来一系列极端事件的发生,走入公众视野的。

 

河南兰考袁厉害事件,贵州毕节5名流浪孩子因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而中毒死亡,南京女童饿死家中等等,凸显政府对困境家庭儿童生命照护的缺失。如何让这一“弱势群体中最为弱势的部分”免于被侵害,获得及时救济,成为整个社会在事件后所痛定思痛的问题。

 

据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国困境儿童大概有数百万,其中,以重度残疾儿童为主,也包括父母长期服刑或强制戒毒的孩子。对困境儿童分类别、分层次,给予不同内容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是民政部在2013年就提出的。

 

在民政部的相关文件中,儿童群体被分为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普通儿童四类。其中,困境儿童分为三类: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困境家庭儿童分为四类:父母重度残疾或重病的儿童、父母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贫困家庭的儿童。

 

《意见》对困境儿童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提供12年免费教育

 

处于不同困境的孩子有不同的需求。《意见》指出,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

 

制定督查考核办法

 

《意见》对于落实监护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

 

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意见》要求各地区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完善工作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和全国妇联、中国残联要积极推动制定完善儿童福利、儿童保护和家庭教育、儿童收养等法律法规,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加强各级各部门困境儿童工作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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