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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一男子为了追讨债务,将债务人的孩子强行拉上车,以此作为自己要债的筹码,警方接到报警后采取紧急措施,将其查获并成功找回小孩;该事件在网上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大家对犯罪嫌疑人感到惋惜的同时,又对其采取的讨债手段感到残忍;由于债权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类似的事件常有发生,绑架他人子女作为自己要债的手段,甚至会因绑架行为而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男子绑架欠债人孩子讨债 返回老家时被高速交警拦截
因为债务纠纷,一男子到福州将欠债人的孩子强行拉上车,并驾车返回老家兴国。福建警方将案情通报我省后,两地警方联手,很快就在高速公路上将犯罪嫌疑人查获,被强行带走的小孩也被找回。
6月6日15时39分,省高速交警直属七支队第六大队值班室接到支队协查警令,一涉嫌在福建绑架小孩后出逃的犯罪嫌疑人,驾驶一辆轿车往江西方向逃逸,极有 可能返回兴国,要求大队开展协查。接警后,大队迅速组织民警在辖区高速公路布控。16时30分,在泉南高速公路兴国收费站设卡检查的民警发现嫌疑车辆,迅速要求收费站工作人员停止收费,并用车辆将嫌疑车进行前后堵截,当场擒获犯罪嫌疑人,并救下车内孩子。
经讯问,钟某对涉嫌绑架小孩一事供认不讳。钟某告诉民警,他与报案人杜某存在经济纠纷,钟某为了让杜某还钱给他,就采取这个极端手段,在杜某小孩去上学的路上将其拦下,并强行带离福州。目前,犯罪嫌疑人钟某已被移交处理。(中国江西网-江西日报)
要债不成涉嫌犯罪
在该案中,钟某对于自己绑架小孩一事供认不讳,现已移交处理;由于讨债绑架案件时有发生,为了规范讨债人的行为,使其避免因为自己追讨欠款而采取极端绑架人质案件的发生;本文将结合我国刑法关于绑架罪的规定,阐述绑架罪的相关构成要件;使大家了解相应的法律知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立法者将绑架他人的行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中,表明强调的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这种犯罪实际上就是旧社会甚为猖獗的“绑票”行为,近些年来有发展的趋势,对社会危害极大。为了有力惩治这种犯罪,刑法将绑架行为单立为罪名。犯罪对象是“他人”。“他人”既包括妇女、儿童,也包括妇女、儿童以外的人。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这种犯罪的“危害性特别大,凡是年满14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我们认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这里的“财物”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局限于钱财,也包括其他财产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
刑事责任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绑架行为符合上述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则绑架罪成立;依照刑法第23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针对下列情形还需我们注意: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由于该案尚在处理中,具体情况有待确定。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为索取债物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但是该条款的规定是有限制的,即犯罪嫌疑人在索要财物的时候不得超出应有的范围;总之,通过钟某事件的发生,在处理自己的债务的时候,尤其是债权人要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理,切不可头脑一热,采取极端措施,以至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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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讨债实施绑架已被刑拘,要债不成涉嫌犯罪
近日,江西一男子为了追讨债务,将债务人的孩子强行拉上车,以此作为自己要债的筹码,警方接到报警后采取紧急措施,将其查获并成功找回小孩;该事件在网上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大家对犯罪嫌疑人感到惋惜的同时,又对其采取的讨债手段感到残忍;由于债权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类似的事件常有发生,绑架他人子女作为自己要债的手段,甚至会因绑架行为而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男子绑架欠债人孩子讨债 返回老家时被高速交警拦截
因为债务纠纷,一男子到福州将欠债人的孩子强行拉上车,并驾车返回老家兴国。福建警方将案情通报我省后,两地警方联手,很快就在高速公路上将犯罪嫌疑人查获,被强行带走的小孩也被找回。
6月6日15时39分,省高速交警直属七支队第六大队值班室接到支队协查警令,一涉嫌在福建绑架小孩后出逃的犯罪嫌疑人,驾驶一辆轿车往江西方向逃逸,极有 可能返回兴国,要求大队开展协查。接警后,大队迅速组织民警在辖区高速公路布控。16时30分,在泉南高速公路兴国收费站设卡检查的民警发现嫌疑车辆,迅速要求收费站工作人员停止收费,并用车辆将嫌疑车进行前后堵截,当场擒获犯罪嫌疑人,并救下车内孩子。
经讯问,钟某对涉嫌绑架小孩一事供认不讳。钟某告诉民警,他与报案人杜某存在经济纠纷,钟某为了让杜某还钱给他,就采取这个极端手段,在杜某小孩去上学的路上将其拦下,并强行带离福州。目前,犯罪嫌疑人钟某已被移交处理。(中国江西网-江西日报)
要债不成涉嫌犯罪
在该案中,钟某对于自己绑架小孩一事供认不讳,现已移交处理;由于讨债绑架案件时有发生,为了规范讨债人的行为,使其避免因为自己追讨欠款而采取极端绑架人质案件的发生;本文将结合我国刑法关于绑架罪的规定,阐述绑架罪的相关构成要件;使大家了解相应的法律知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立法者将绑架他人的行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中,表明强调的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这种犯罪实际上就是旧社会甚为猖獗的“绑票”行为,近些年来有发展的趋势,对社会危害极大。为了有力惩治这种犯罪,刑法将绑架行为单立为罪名。犯罪对象是“他人”。“他人”既包括妇女、儿童,也包括妇女、儿童以外的人。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这种犯罪的“危害性特别大,凡是年满14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我们认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这里的“财物”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局限于钱财,也包括其他财产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
刑事责任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绑架行为符合上述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则绑架罪成立;依照刑法第23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针对下列情形还需我们注意: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由于该案尚在处理中,具体情况有待确定。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为索取债物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但是该条款的规定是有限制的,即犯罪嫌疑人在索要财物的时候不得超出应有的范围;总之,通过钟某事件的发生,在处理自己的债务的时候,尤其是债权人要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理,切不可头脑一热,采取极端措施,以至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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