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摇来女友,男子被骗230万,女子涉嫌诈骗罪被刑拘

王欣 2016-06-14 09:54:00
微信摇来女友,男子被骗230万,女子涉嫌诈骗罪被刑拘

随着网络的发展,犯罪手段也跟着日新月异。如今,微信聊天占用着我们绝大部分时间,有些人便利用微信实施犯罪行为。35岁的李先生通过微信摇到年轻女子梁某,被其骗走230万。事后,梁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朝阳警方刑拘。

 

微信摇来女友,男子被骗230万

 

35岁的培训学校老板李先生通过微信摇到自称在美国留学的年轻女子梁某,李先生沉迷在网恋中不能自拔。2013年4月到2015年12月底,虽然两人从未见面,李先生已陆续借给梁某230余万元。近日,梁某被朝阳警方抓获。记者获悉,梁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朝阳警方刑拘。

 

2013年4月26日,李先生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了自称20岁、在美国留学的女子梁某,二人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4月28日,梁某发来微信,以证件丢失钱款被盗为由向李先生借款。李先生毫不犹豫地将8000元汇给了梁某。接下来两年多的时间里,梁某以各种理由向李先生借款。为了和梁某早点见面,李先生一直满足该女子的要求。截至去年年底,已汇款200多万元的李先生入不敷出,开始向身边的朋友借款来满足梁某的借款要求。

 

今年年初,无力偿还借款的李先生将与梁某恋情和借款一事告诉了家人。在家人的提醒下,李先生察觉此事蹊跷,便催促梁某还款,但梁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1月31日,李先生报了警。

 

民警调查发现,梁某其实一直身在北京,而且每次取钱均在东城区的一个银行。5月10日上午11点多,民警在梁某租住在东城的某公寓将其抓获。

 

经讯问,23岁的梁某对诈骗李先生钱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梁某供述,她平时沉迷网络赌博游戏,初中毕业来京后一直没有固定收入,无法满足其购买游戏装备的需求。认识李先生后,她编造种种谎言向其借款。为防止事情败露,梁某用同学的银行卡绑定了网银及支付宝。

 

民警介绍,梁某在东城区繁华地带租住了一套月租9000元的高档公寓,过上了奢靡的生活。3年来,梁某仅购买游戏装备就花费了上百万元。直至被抓获,230余万元已被其挥霍一空。(人民网)

 

诈骗罪构成要件

 

梁某涉嫌的诈骗罪,是《刑法》规定的罪行之一,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4、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诈骗罪与其他行为的界限

 

在现实生活中,有人拖欠借款不还,有人会疑惑这算不算诈骗罪。其实,诈骗罪与其他行为或罪行有明确的界限。

 

1、与借款不还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2、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对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主要考虑的因素有两个:诈骗的数额和诈骗的情节。具体规定如下:

 

1、单位犯诈骗罪量刑标准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共同犯罪的诈骗罪量刑标准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3、诈骗罪量刑标准之数额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网络时代快速发展的今天,通过聊天软件骗取财物的案件并不在少数。在遇到类似李先生的案件时,要提高警惕,尽快报警,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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