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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前,因为农田灌溉水源的纠纷引发械斗,晋江内坑湖内村社仔自然村和南安官桥内厝村山后自然村,内坑深圳村的井上和内林两个自然村,彼此间互发毒誓不通婚往来,断绝交往的时间分别达到120多年和110多年。在年轻一辈的推动下,6月7日上午,晋江白安村福灵殿,4个村子的代表在城隍公前,烧了“和合书”,互赠了灯彩,正式破除百年毒誓,今后恢复互相通婚往来。
社仔村和山后村
孩子从小被教育 互不来往不嫁娶
“在社仔村和山后村,孩子们从小就会被教育,不要跟对方村里的人来往,更别提嫁娶。”43岁的山后村村民李金川介绍,听说大概120年前,社仔村有个姑娘嫁到山后村后,双方就再也没有嫁娶,“村里流传,当年先辈们发下毒誓,如果跟对方村里通婚,就生不了孩子传宗接代等。”
83岁的社仔村民郭金兴回忆,自己读小学时,附近几个村的孩子都在白安村的学校上学,山后村的孩子也经常会从社仔村经过,“我小时候经常看到,村里的十五六岁的大孩子们跟山后村的孩子们打群架,有时还会打得流血。我自己就参与过一次。当时我们跟对方就知道互相有仇恨,却不知道这仇恨从何而来。”
“因为封建社会时代遗留下来的毒誓,导致双方都不敢结缘。”87岁的社仔村民周来益也说,他也经常看到两边的孩子互相扔石头,有时还会挑个日子打群架。
村民们大多只记得,当初祖辈们是因为田地连在一起,为了灌溉水源的事情发生口角起的冲突,导致互下毒誓不通婚往来。
年轻一辈偷偷交往 努力多年推动和解
“你不知道,村里其他人都不怎么跟社仔村的来往,我跟社仔村民交朋友时,虽然自己心安理得,却有点像‘叛徒’一样,有时会很尴尬。”李金川说,现在社会发展了,新时代的人不能再继续这种仇恨下去了。社仔村民赖金土也持相同看法,他说,“其实我也有不少山后村的朋友,有时跟他们交往,会有种出卖村里的感觉。”
多年前,两个村里像李金川和赖金土这样的年轻一辈,都想要破除这种毒誓,“但是当时都是年轻人,在村里说不上话”。后来,李金川成了村里庙里的主事,赖金土也当上了湖内村的村主任。10天前的晚上,几个人一起坐着闲聊时,李金川再次提出这个想法,得到在座人的一致同意。
5月29日晚上,社仔村组织各房的老人一起座谈。“没想到一提出,大家都很高兴地同意了。”赖金土说。3天前,山后村100多户村民也每户派代表,开了村民大会,同样没人反对。两边村里都同意后,双方选定在附近13个村一起供奉的城隍庙福灵殿,举办仪式破除毒誓和解。
内林村和井上村
曾年年发生械斗 严重时有人被拘留
社仔村和山后村商议在福灵殿和解的事,身为福灵殿副董事的蔡连楚有所触动,61岁的他也有同样的体会。
原来,他所在的内林村,和井上村也是互下毒誓不通婚110多年,“两村也是因为灌溉水源问题结怨,两村不仅不通婚,成人和少年间还经常械斗,一直打到1998年,之后才没有了。”蔡连楚介绍,当时两个村几乎每年都要打一次,有时打得比较大,还有人住院,有人被拘留,“福灵殿经常出面制止,双方才停手”。
既然别的村可以和解,蔡连楚想让他们的两个村也和解。
福灵殿管委会会长郑礼远说,他们以福灵殿的名义,也召集了内林村和井上村两个村一起商议,想4个村一起破毒誓和解,结果两个村也都同意了。
和解仪式
4村一起烧“和合书”破毒誓和解
7日上午10时许,在福灵殿的主持下,4个村子的代表先后在城隍公前上香,念了和合书,接着,4个村子将和合书连着金纸一起烧掉。之后,4个村子之间,再互相赠送灯笼、彩幅、烛火、鞭炮等灯彩,正式宣布破除毒誓,恢复通婚往来。
李金川说,如果不破除这些封建毒誓,化解心里的疙瘩,后人就要再承担这些负担。“这是功在当今、利在千秋的一件事。后人的路就更宽了,婚姻也更自由了。”4个村子的代表都表示,今后互相之间要和睦相处。他们也期待以后4个村人丁更加兴旺。
90后的山后村民陈瑞安也参加了仪式。他说,这对于他们年轻一代来说,是好事情。“从小就被灌输思想,不要跟对方来往,还有流传的毒誓,所以我没听说现在两个村有谁在谈恋爱,相信以后这方面就不再是问题了。”(东南网)
婚姻自由 他人无权干涉
因为百余年前的毒誓,晋江内坑湖内村社仔自然村和南安官桥内厝村山后自然村,内坑深圳村的井上和内林两自然村,四个自然村两两相对,百年不通婚。但是根据现代法治精神,根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这样的人为限制明显违背了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然而先有结婚,才会有离婚。当结婚自由被限制,离婚自由也无从谈起。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只要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感情,自愿组织家庭,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就可登记结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历、职业、财产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自然也不受出生地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
公民不仅享有结婚自由的权利,还享有婚姻自主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 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自由与婚姻自主权的区别在于:
第一,婚姻自由是价值层面的评价,而婚姻自主权是事实层面的权利。
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属于事实层面的权利。婚姻自由体现的是自然人对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
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就其性质来说,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就其范围来说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不等于婚姻自由。
由于经济基础的影响,婚姻自主权并不必然导致事实的婚姻自由,结婚如此,离婚也是如此。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不论是哪一种形式的离婚都要牵涉到财产---经济基础方面的分割,由于此因素的影响使婚姻自主权之离婚自主权变无法自由地落到婚姻自由的实践中。
第二,婚姻自主权更多的是具有法律属性,而婚姻自由更强调伦理色彩。
婚姻自由是一种制度,婚姻自主权是一种权利。婚姻自主权因婚姻自由制度而生,并受婚姻自由制度的制约和调整;同时婚姻自由制度是对婚姻自主权的概括和升华,它不局限于具体的权利,而是将具体的权利上升为一种基本的制度,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提供切实可靠的制度保障。
结婚自由不是一句空话,公民是享有婚姻自主权。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是不被法律允许的行为,如果采取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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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恨百年不通婚福建四村和解 婚姻自由不应该受封建毒誓限制
百年前,因为农田灌溉水源的纠纷引发械斗,晋江内坑湖内村社仔自然村和南安官桥内厝村山后自然村,内坑深圳村的井上和内林两个自然村,彼此间互发毒誓不通婚往来,断绝交往的时间分别达到120多年和110多年。在年轻一辈的推动下,6月7日上午,晋江白安村福灵殿,4个村子的代表在城隍公前,烧了“和合书”,互赠了灯彩,正式破除百年毒誓,今后恢复互相通婚往来。
社仔村和山后村
孩子从小被教育 互不来往不嫁娶
“在社仔村和山后村,孩子们从小就会被教育,不要跟对方村里的人来往,更别提嫁娶。”43岁的山后村村民李金川介绍,听说大概120年前,社仔村有个姑娘嫁到山后村后,双方就再也没有嫁娶,“村里流传,当年先辈们发下毒誓,如果跟对方村里通婚,就生不了孩子传宗接代等。”
83岁的社仔村民郭金兴回忆,自己读小学时,附近几个村的孩子都在白安村的学校上学,山后村的孩子也经常会从社仔村经过,“我小时候经常看到,村里的十五六岁的大孩子们跟山后村的孩子们打群架,有时还会打得流血。我自己就参与过一次。当时我们跟对方就知道互相有仇恨,却不知道这仇恨从何而来。”
“因为封建社会时代遗留下来的毒誓,导致双方都不敢结缘。”87岁的社仔村民周来益也说,他也经常看到两边的孩子互相扔石头,有时还会挑个日子打群架。
村民们大多只记得,当初祖辈们是因为田地连在一起,为了灌溉水源的事情发生口角起的冲突,导致互下毒誓不通婚往来。
年轻一辈偷偷交往 努力多年推动和解
“你不知道,村里其他人都不怎么跟社仔村的来往,我跟社仔村民交朋友时,虽然自己心安理得,却有点像‘叛徒’一样,有时会很尴尬。”李金川说,现在社会发展了,新时代的人不能再继续这种仇恨下去了。社仔村民赖金土也持相同看法,他说,“其实我也有不少山后村的朋友,有时跟他们交往,会有种出卖村里的感觉。”
多年前,两个村里像李金川和赖金土这样的年轻一辈,都想要破除这种毒誓,“但是当时都是年轻人,在村里说不上话”。后来,李金川成了村里庙里的主事,赖金土也当上了湖内村的村主任。10天前的晚上,几个人一起坐着闲聊时,李金川再次提出这个想法,得到在座人的一致同意。
5月29日晚上,社仔村组织各房的老人一起座谈。“没想到一提出,大家都很高兴地同意了。”赖金土说。3天前,山后村100多户村民也每户派代表,开了村民大会,同样没人反对。两边村里都同意后,双方选定在附近13个村一起供奉的城隍庙福灵殿,举办仪式破除毒誓和解。
内林村和井上村
曾年年发生械斗 严重时有人被拘留
社仔村和山后村商议在福灵殿和解的事,身为福灵殿副董事的蔡连楚有所触动,61岁的他也有同样的体会。
原来,他所在的内林村,和井上村也是互下毒誓不通婚110多年,“两村也是因为灌溉水源问题结怨,两村不仅不通婚,成人和少年间还经常械斗,一直打到1998年,之后才没有了。”蔡连楚介绍,当时两个村几乎每年都要打一次,有时打得比较大,还有人住院,有人被拘留,“福灵殿经常出面制止,双方才停手”。
既然别的村可以和解,蔡连楚想让他们的两个村也和解。
福灵殿管委会会长郑礼远说,他们以福灵殿的名义,也召集了内林村和井上村两个村一起商议,想4个村一起破毒誓和解,结果两个村也都同意了。
和解仪式
4村一起烧“和合书”破毒誓和解
7日上午10时许,在福灵殿的主持下,4个村子的代表先后在城隍公前上香,念了和合书,接着,4个村子将和合书连着金纸一起烧掉。之后,4个村子之间,再互相赠送灯笼、彩幅、烛火、鞭炮等灯彩,正式宣布破除毒誓,恢复通婚往来。
李金川说,如果不破除这些封建毒誓,化解心里的疙瘩,后人就要再承担这些负担。“这是功在当今、利在千秋的一件事。后人的路就更宽了,婚姻也更自由了。”4个村子的代表都表示,今后互相之间要和睦相处。他们也期待以后4个村人丁更加兴旺。
90后的山后村民陈瑞安也参加了仪式。他说,这对于他们年轻一代来说,是好事情。“从小就被灌输思想,不要跟对方来往,还有流传的毒誓,所以我没听说现在两个村有谁在谈恋爱,相信以后这方面就不再是问题了。”(东南网)
婚姻自由 他人无权干涉
因为百余年前的毒誓,晋江内坑湖内村社仔自然村和南安官桥内厝村山后自然村,内坑深圳村的井上和内林两自然村,四个自然村两两相对,百年不通婚。但是根据现代法治精神,根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这样的人为限制明显违背了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然而先有结婚,才会有离婚。当结婚自由被限制,离婚自由也无从谈起。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只要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感情,自愿组织家庭,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就可登记结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历、职业、财产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自然也不受出生地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
公民不仅享有结婚自由的权利,还享有婚姻自主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 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自由与婚姻自主权的区别在于:
第一,婚姻自由是价值层面的评价,而婚姻自主权是事实层面的权利。
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属于事实层面的权利。婚姻自由体现的是自然人对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
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就其性质来说,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就其范围来说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不等于婚姻自由。
由于经济基础的影响,婚姻自主权并不必然导致事实的婚姻自由,结婚如此,离婚也是如此。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不论是哪一种形式的离婚都要牵涉到财产---经济基础方面的分割,由于此因素的影响使婚姻自主权之离婚自主权变无法自由地落到婚姻自由的实践中。
第二,婚姻自主权更多的是具有法律属性,而婚姻自由更强调伦理色彩。
婚姻自由是一种制度,婚姻自主权是一种权利。婚姻自主权因婚姻自由制度而生,并受婚姻自由制度的制约和调整;同时婚姻自由制度是对婚姻自主权的概括和升华,它不局限于具体的权利,而是将具体的权利上升为一种基本的制度,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提供切实可靠的制度保障。
结婚自由不是一句空话,公民是享有婚姻自主权。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是不被法律允许的行为,如果采取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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