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借款要注意的问题

黄贤 2016-06-12 09:01:00
夫妻间借款要注意的问题

“夫妻间也有借款吗?不是夫妻有共同财产吗?为什么还会有借款呢?”你是不是也和小编一样,被这些问题困扰了很久,觉得这些问题很“无厘头”。其实夫妻间的借款是实际存在的,并且我国法律早对此有所规定了。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中第16条的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间产生借贷关系的法律基础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个人财产及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并且,我国法律承认在婚内夫妻双方互打借条的情形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 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该条款 肯定了夫妻间借贷关系存在的可能性,并明确了认定夫妻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标准,即借贷款项发生的时间、来源和用途。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要件,婚内夫妻间的借 款协议方成立并生效。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为夫妻财产约定制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因此,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同时基于夫期之间的身份特殊性,在兼顾利益平衡的情况下规定了有限条件的个人财产制。至此,夫妻之间可以相互“别据异财”,各自可以拥有个人财产,也正因为此,使夫妻之间因借贷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成为现实,越来越多的夫妻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保障。

 

夫妻间借条的效力确认

 

首先我们来明确什么叫做借条。借条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合同法对合同主体的规定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由此可见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

 

正如前述所说的夫妻间借贷关系的法律基础,我国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个人财产及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如果不认定夫妻之间借贷关系法律效力,那就是否认了夫妻一方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的存在,使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丧失其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因此,对夫妻婚内借条效力应当认定是有效的。

 

常见处理结果

 

借款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情形下,若夫妻间订立的借款协议对如何还款、何时还款、偿还金额等无具体约定,则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通常根据实际情况,判令借款一方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一半的补偿;若夫妻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数额为全额还款,则法院必须根据双方约定,判令归还全部借款。

 

尽管听到“夫妻间借款”时你可能会觉得受不了,你可能会“不再相信爱情”了,但是,在法律上来说,这是客观存在的,这是确认夫妻一方是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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