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群涉赌每小时下注12万元 网络赌博也是赌博

高牧笛 2016-06-10 09:25:00
QQ群涉赌每小时下注12万元 网络赌博也是赌博

近日,有网友自称在QQ群内参赌,输掉30多万元,导致夫妻离婚。6日,记者探访得知,该QQ群内网友采用猜红包数字下注赌博,一小时内百余名网友投注的金额高达12万元左右。6日下午,腾讯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QQ群具有赌博特征,已经关停。

  

男子自述输了近40

  

6日下午,网友程文(化名)反映,去年11月份,有QQ网友以进群抢红包名义将其拉入“悍马私人俱乐部”和“国际顶级娱乐会所”两个QQ群。上述群利用猜随机红包数字大小,安排网友下注赌博。网友可以随时充值,也可以随时将赌资取出。

  

群管理人员设置了定期发放福利红包和返利,“输赢300元以上可以进入福利群,群主发放3666元红包,供群友随机抢”。QQ群24小时营业,早上8点刷新盘,当日输500元以上的网友,可以获得20%的“反水”(按照当天所输金额的20%退还给网友)。

  

程文工作几年来积攒了20余万元,准备回到老家翻盖新房。“开始时,每次投入几十元。当天输了钱还能通过反水和抢红包挣回来,有时候还能挣到几百元。”随着参与次数越来越多,程文每局投入的金额达上千元。他说,曾经一天内最多输掉过6000多元。3个月,程文不仅把20多万元存款输光,还通过高利贷借了10多万元。程文说,债主上门讨债,妻子跟他离了婚。为了躲债,他不得不外出找工作。

  

网友一小时输1850

  

据了解,涉事群每90秒钟发一元3个包,红包金额随机。网友猜测数额第二大的红包位数,进行投注。

  

按照规则,0至9共10个数字被分为“大”“小”“单”“双”等,根据组合按照1比2(包含本金)和1比4(包含本金)的比率投注。猜单个数字的形式被称为“单码”,赔付比率为1比9(包含本金)。大、小、单、双的投注方式5000分封顶,组合4000分封顶,“单码”投注最高金额为2000分封顶。

  

6日下午5点左右,“悍马私人俱乐部”QQ群内有1800多人,在线人数达到1200多人,参与红包数额竞猜的人员基本维持在100人左右。据记者观察,群内网友每注的投注金额以20元和30元为主,也有每注投入1000元或者2000元,平均每人每局投入50元左右。其中一名网友在5点至6点时间段内,连续充值1850元,全部输完。按照每90秒进行一局的频率计算,每局除去一分钟的计算时间,群内每个小时的投注金额达到12万元。

  

6日晚上,腾讯集团负责人表示,经过核查,“悍马私人俱乐部”QQ群具有赌博特征,涉事QQ群已经关停。

  

律师认为涉嫌赌博

  

雄志律师事务所姜健律师分析称,本起事件的实质仍属于赌博行为。对于组织建立该种赌博形式的行为人,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构成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京华时报)

 

赌博危害社会秩序 刑法予以调整

 

在新闻报道中,有律师分析了该QQ群聚赌的性质,认为组织建立该种赌博形式的行为人,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但是实际上,不只是组织建立该种赌博形式的行为人,涉嫌犯罪,参与这种赌博的行为人也涉嫌犯罪,赌博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观要件,而且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别主观要件。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抽头渔利,二是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参赌获利,四是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聚赌、参赌都可能构成赌博罪

 

一般的赌博行为,是违法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可能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但本人未从中渔利。这样的行为,受《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但是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以营利为目的。

 

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抽头渔利,二是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参赌获利,四是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营利目的”,主要根据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方式和上述获利方式综合判断。“以营利为目的”的有无,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也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的关键。行为人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虽然主观上也有为了赢取少量财物的获利成分,但输赢对其无所谓,或者意义不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遣、娱乐,因此,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解释》)规定了具体的聚众赌博行为。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开设赌场后果严重  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行为人建立了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的,即可认定其属于开设赌场,而无论其发展的赌客数量有多少,赌客投注的次数有多少、投注的资金量有多大。

 

实践中也存在这种情形,即行为人只是利用其获取的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组织、招引他人在该账号内投注。对此,如果行为人既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则不能认定其开设赌场;如果行为人符合《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前三项标准之一,则应认定为聚众赌博,否则不构成赌博罪。

 

构成赌博罪的三种行为方式的不同,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亦不同。就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而言,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人进行赌博的行为即构成既遂,至于被聚集的众人是否已经着手赌博行为在所不问,本人参加赌博与否也在所不问。对开设赌场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进行开设赌场的时候,就构成赌博罪的既遂,不要求已经进行了赌博。但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准备赌博设备,在赌场内也未同赌博者接触,只能理解为开设赌场的预备行为。以赌博为业的属常业犯,只存在构成犯罪与否的问题,也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不管是聚众赌博、参与赌博还是开设赌场,达到法定情节的,都能构成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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