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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以和为贵,然而一些人却用“拳头”打碎了家的温馨。今年3月2日,合肥女律师张娟(化名)被丈夫砍得全身是伤,她的母亲也身受多刀、颅骨被敲碎……幸运的是,两人都活了下来。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对保护处于家庭弱势地位的人来说,无疑增加了一大保障。
女律师遭家暴被挑断手脚筋,其母颅骨被敲碎
中安在线讯,据安徽商报报道,女律师被家暴,而且就发生在《反家暴法》实施的第二天。今年3月2日,合肥女律师张娟(化名)被丈夫砍得全身是伤,她的母亲也身受多刀、颅骨被敲碎……幸运的是,两人坚强活了过来。日前,记者从检方获悉,张娟的丈夫周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已被审查起诉。
女律师遭家暴被砍伤
今年3月2日中午,政务区某小区,张娟全身是血从住处逃出,随即报警。而在房间内,她的妈妈也被其丈夫使用羊角锤施暴,此时张母面目模糊,命悬一线。因为张娟的及时求助,两人最终被救,但均因身受重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根据院方诊断,两人的伤情可谓惨不忍睹。张娟头部多个刀口,多处手脚筋被挑断。而张母受伤更重,仅头部就有十几条刀口,胸口肋骨骨折,颅骨破裂。
张娟丈夫周某某交代,事发前,他随身携带一把羊角锤,在和张娟母女发生冲突后,他持羊角锤袭击张母,后张娟出面求饶,请求他放过母亲,但他未停手继续捶打张母,还顺手拿起一把刀对着张娟砍了多刀。此后张娟哀求丈夫,不要杀害她们母女俩,但周某某仍未罢手,继续施暴。见丈夫铁了心要杀人,张娟逃出家门报警,直到民警赶到将他当场抓获。而让人心惊的是,在张娟求饶时,他还曾口出狂言,“你现在求饶已经太晚了。”
曾躲避家暴带子出走
到底是何原因让周某某对妻子、丈母娘下如此狠手?他交代,今年年初,他和妻子因琐事发生争执,他对妻子动了手,导致妻子受伤。而在张娟受伤后,她昔日的校友为她发布一份募捐书,在这份倡议书中,她的同学写到,周某某曾多次对张娟施暴。年前的这次暴力行为,让张娟心生恐惧,遂带着孩子和母亲从家中逃离,并在政务区租房生活。
然而,张娟想的太简单了。周某某此前曾多次因妻子出走到她单位闹事,对她单位的情况清楚,对她的作息规律也很了解。在看到闹事无效后,周某某选择在她单位附近蹲守、跟踪,后获知她现在的居住地。3月2日,他找上门来,嘴上嚷着要看望孩子,却随身带了一把羊角锤,而这把羊角锤,他辩称是积分兑换来的。在探望的要求遭拒后,他便开始了施暴。而更让人唏嘘的是,事发时,两人仅两岁的儿子就在旁边目睹了这一惨剧的发生。
施暴丈夫涉两罪被起诉
据了解,周某某,1980年生人,本科学历,从2005年开始便自己做生意。而张娟从某政法大学毕业,在合肥某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工作也很出色。而据了解,周某某在恋爱及结婚后的初始阶段并未表现出暴力倾向。在周某某被逮捕后,警方一开始确定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但在审查完整个案件后,将他的罪名变更为两个,对张母意欲置于死地,遂以故意杀人罪移送,而对于张娟,则以故意伤害移送至检方。日前,记者从合肥市检察院获悉,该案前几日已移送至该院审查起诉,但目前因为一些新情况,已经退回区级检察院。(网易新闻)
《反家暴法》五大亮点
此次事件中,周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对于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提出了相关法规。《反家暴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简单来说,《反家暴法》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有五大亮点。
1、恐吓等精神暴力纳入家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可以明显地看出,“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都被列入了家暴的行列。换言之,那些经常在家里被打骂的“火巴耳朵”们,也是家暴受害者。
2、发现家暴不报案将担责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法律上规定,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3、适用同居时实施暴力
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4、告诫书可作家暴证据
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这个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5、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必须受理,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内要做出裁定,是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不发,特殊情况须在24小时内做出。
家暴也会触犯《刑法》
《反家暴法》主要制约家庭暴力,是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轻微的暴力行为。而像周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
1、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区别就比较困难:一是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二是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二者在主观上也同属故意犯罪,但客观上都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日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
3、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出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要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就必须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意义。
全国妇联的调查数据显示,有24.7%的女性曾在婚姻中遭受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已成为影响婚姻家庭幸福的毒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实施的今天,受害者要勇于面对家庭暴力,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让家暴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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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遭家暴被挑断手脚筋,家暴维权有新法
家以和为贵,然而一些人却用“拳头”打碎了家的温馨。今年3月2日,合肥女律师张娟(化名)被丈夫砍得全身是伤,她的母亲也身受多刀、颅骨被敲碎……幸运的是,两人都活了下来。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对保护处于家庭弱势地位的人来说,无疑增加了一大保障。
女律师遭家暴被挑断手脚筋,其母颅骨被敲碎
中安在线讯,据安徽商报报道,女律师被家暴,而且就发生在《反家暴法》实施的第二天。今年3月2日,合肥女律师张娟(化名)被丈夫砍得全身是伤,她的母亲也身受多刀、颅骨被敲碎……幸运的是,两人坚强活了过来。日前,记者从检方获悉,张娟的丈夫周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已被审查起诉。
女律师遭家暴被砍伤
今年3月2日中午,政务区某小区,张娟全身是血从住处逃出,随即报警。而在房间内,她的妈妈也被其丈夫使用羊角锤施暴,此时张母面目模糊,命悬一线。因为张娟的及时求助,两人最终被救,但均因身受重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根据院方诊断,两人的伤情可谓惨不忍睹。张娟头部多个刀口,多处手脚筋被挑断。而张母受伤更重,仅头部就有十几条刀口,胸口肋骨骨折,颅骨破裂。
张娟丈夫周某某交代,事发前,他随身携带一把羊角锤,在和张娟母女发生冲突后,他持羊角锤袭击张母,后张娟出面求饶,请求他放过母亲,但他未停手继续捶打张母,还顺手拿起一把刀对着张娟砍了多刀。此后张娟哀求丈夫,不要杀害她们母女俩,但周某某仍未罢手,继续施暴。见丈夫铁了心要杀人,张娟逃出家门报警,直到民警赶到将他当场抓获。而让人心惊的是,在张娟求饶时,他还曾口出狂言,“你现在求饶已经太晚了。”
曾躲避家暴带子出走
到底是何原因让周某某对妻子、丈母娘下如此狠手?他交代,今年年初,他和妻子因琐事发生争执,他对妻子动了手,导致妻子受伤。而在张娟受伤后,她昔日的校友为她发布一份募捐书,在这份倡议书中,她的同学写到,周某某曾多次对张娟施暴。年前的这次暴力行为,让张娟心生恐惧,遂带着孩子和母亲从家中逃离,并在政务区租房生活。
然而,张娟想的太简单了。周某某此前曾多次因妻子出走到她单位闹事,对她单位的情况清楚,对她的作息规律也很了解。在看到闹事无效后,周某某选择在她单位附近蹲守、跟踪,后获知她现在的居住地。3月2日,他找上门来,嘴上嚷着要看望孩子,却随身带了一把羊角锤,而这把羊角锤,他辩称是积分兑换来的。在探望的要求遭拒后,他便开始了施暴。而更让人唏嘘的是,事发时,两人仅两岁的儿子就在旁边目睹了这一惨剧的发生。
施暴丈夫涉两罪被起诉
据了解,周某某,1980年生人,本科学历,从2005年开始便自己做生意。而张娟从某政法大学毕业,在合肥某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工作也很出色。而据了解,周某某在恋爱及结婚后的初始阶段并未表现出暴力倾向。在周某某被逮捕后,警方一开始确定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但在审查完整个案件后,将他的罪名变更为两个,对张母意欲置于死地,遂以故意杀人罪移送,而对于张娟,则以故意伤害移送至检方。日前,记者从合肥市检察院获悉,该案前几日已移送至该院审查起诉,但目前因为一些新情况,已经退回区级检察院。(网易新闻)
《反家暴法》五大亮点
此次事件中,周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对于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提出了相关法规。《反家暴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简单来说,《反家暴法》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有五大亮点。
1、恐吓等精神暴力纳入家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可以明显地看出,“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都被列入了家暴的行列。换言之,那些经常在家里被打骂的“火巴耳朵”们,也是家暴受害者。
2、发现家暴不报案将担责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法律上规定,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3、适用同居时实施暴力
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4、告诫书可作家暴证据
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这个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5、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必须受理,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内要做出裁定,是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不发,特殊情况须在24小时内做出。
家暴也会触犯《刑法》
《反家暴法》主要制约家庭暴力,是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轻微的暴力行为。而像周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
1、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区别就比较困难:一是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二是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二者在主观上也同属故意犯罪,但客观上都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日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
3、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出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要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就必须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意义。
全国妇联的调查数据显示,有24.7%的女性曾在婚姻中遭受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已成为影响婚姻家庭幸福的毒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实施的今天,受害者要勇于面对家庭暴力,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让家暴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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