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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母亲身上掉下来的一块肉,是父母生命的延续。而母爱的伟大早已不需要用什么话语来说明,她本身就是世界上最伟大的爱。然后,正如阳光也有照射不到的角落,母亲也不一定都那么伟大,那么无私,6岁的彬彬就有一位不想要抚养他的母亲。
生母不愿抚养6岁孩子遭救助站起诉
6年前,13岁的她在云南边境生下一名男婴。孩子未满月,她便留下一纸欠条和一封致歉信,把孩子彬彬留在了李德胜的宾馆,独自返回了自贡。6年后的2016年1月19日,为解决彬彬读书的户口问题,“爷爷”李德胜带着彬彬回到自贡。然而,1月23日晚自贡大雪纷飞,李德胜突发心肌梗塞离世,无人照料的彬彬又被送回了救助站。
当救助站寻找到孩子的生母郭媛时,她早已重新组建了家庭,并生育了一个孩子。她表示,6年前的错误已经铸成,现在的情况已不允许她接受彬彬,“接纳他,我的整个生活都将被打乱,我现在的家庭也可能毁了。我自愿放弃这个娃娃的抚养权和监护权。”
自贡市救助管理站一纸诉状将郭媛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其监护权,指定自贡市民政局为彬彬的监护人,以解决彬彬的养育、户口和读书问题。5月24日,该案在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被告郭媛明确表示放弃孩子监护权。据悉,该案将择日宣判。
法庭上 最亲的妈妈放弃监护权
从1月份起,救助站开始根据老人提供的线索寻找彬彬的生母,并最终将其找到。“我们电话与她沟通了几次,她本人也到救助站来过3次。”然而,这个好消息却没能给彬彬带来什么改变,工作人员说,彬彬的生母来时只见过一次彬彬,并且是隔着车窗,“她说她跟孩子没感情,也不愿抚养他,态度很坚决。”
多次劝说无果之下,自贡市救助管理站只得一纸诉状将彬彬生母郭媛告上了法庭。5月24日下午3点,该案在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开庭,法庭采用简易程序,庭审过程仅10多分钟,独自坐在被告席上的郭媛戴着口罩,对原告请求判决撤销其对彬彬监护权的请求,她全程只说了两句内容相同的话:“没得意见”。
庭审结束,法官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据悉,这是自贡市首例以诉讼方式请求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案件。
救助站起诉实属无奈 为了孩子更好成长
“这次起诉,我们也实属无奈。”自贡市救助站相关负责人表示,经多次沟通,郭媛均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并且明确表示放弃孩子监护权。据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弃婴、弃童,若能明确监护人信息及下落的,民政部门需要规劝监护人履行抚养、监护等义务,“若监护人坚决放弃抚养权、监护权等,民政部门要实施救助,让孩子成为法定上的遗弃儿,即需通过起诉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
“起诉只是一个法定程序,并非我们不同情她的遭遇。”该负责人表示,经法定程序成为遗弃儿后,政府将成为孩子的监护人,并按照相关政策由民政部门对其进行安置,“以后彬彬上户口、读书都不成问题,更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生母说:生活不愿被打扰 希望孩子找到好人家
5月25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上了彬彬生母郭媛,她说,当年去云南完全是被骗过去的,“那个时候的我很叛逆,逃课、夜不归宿,不听父母的话,这才铸成了这个错误。”郭媛说,离开云南后她便回到了自贡,并组建了家庭,生育了孩子。
今年1月,在得知彬彬来到了自贡时,郭媛整个人都懵了,“以前离开的时候我就没想过要重逢,却没想到还是逃不开。在救助站,我就隔着车窗看了他,哭了,很伤心。”
既然伤心,那她为何不愿承担母亲的责任和义务?郭媛说,13岁的事已经过去,现在她已经有了家庭,孩子也一岁多,她曾想过接纳彬彬,然而这将彻底改变她的生活,甚至导致家庭破裂,“把彬彬交给政府,可能会生活得更好,希望他能被好人家收养。”(人民网)
是否构成遗弃罪
虽然救助站起诉生母是为了确定监护权的问题,让彬彬以后能在更好的环境下成长,但实际上,我们会将彬彬母亲的行为与遗弃罪联系起来,至于是否构成,就要看彬彬母亲的行为是否符合他的构成要件了。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形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自子女出生就自然开始,是无条件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与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亦是如此,但这种抚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有要求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外孙子女有要求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弟妹有要求兄姐抚养的权利。对另一方而言,则有抚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指向的必须是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没有独立生活能为的子女亦在此列。
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扶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因此,形成了一种扶养和领受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关系。夫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
至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亦是社会所赋予的义务,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自父母需要子女赡养之日起,这种义务就是无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的赡养义务,亦是如此。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亦有赡养祖
遗弃罪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义务。但这种义务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因年老体弱或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或行动不便,需要人供养、照顾和关怀。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具体而言,所谓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生活供养、社会教养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在生活上的供养及精神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所谓扶养,是狭义的,专指夫妻之间生活上的供养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拒绝扶养”即是指行为人拒不履行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等等。具体表现为不提供扶助、离开被扶养人或把被扶养人置身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等。在行为内容上,拒绝扶养不仅指不提供经济供应,还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给予必需的生活照料。“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如儿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法律不负有扶养义务的远亲属拒绝扶养的,不应认为是遗弃行为。但是,按照立法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为负有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上不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抚养成人的人,对抚养人应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应予确认和保护。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其实,不管彬彬的母亲是否构成遗弃罪,这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件事情对彬彬不会造成心理上或者生理上的影响,彬彬以后能健康快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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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不愿抚养6岁孩子,是否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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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不愿抚养6岁孩子遭救助站起诉
6年前,13岁的她在云南边境生下一名男婴。孩子未满月,她便留下一纸欠条和一封致歉信,把孩子彬彬留在了李德胜的宾馆,独自返回了自贡。6年后的2016年1月19日,为解决彬彬读书的户口问题,“爷爷”李德胜带着彬彬回到自贡。然而,1月23日晚自贡大雪纷飞,李德胜突发心肌梗塞离世,无人照料的彬彬又被送回了救助站。
当救助站寻找到孩子的生母郭媛时,她早已重新组建了家庭,并生育了一个孩子。她表示,6年前的错误已经铸成,现在的情况已不允许她接受彬彬,“接纳他,我的整个生活都将被打乱,我现在的家庭也可能毁了。我自愿放弃这个娃娃的抚养权和监护权。”
自贡市救助管理站一纸诉状将郭媛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其监护权,指定自贡市民政局为彬彬的监护人,以解决彬彬的养育、户口和读书问题。5月24日,该案在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被告郭媛明确表示放弃孩子监护权。据悉,该案将择日宣判。
法庭上 最亲的妈妈放弃监护权
从1月份起,救助站开始根据老人提供的线索寻找彬彬的生母,并最终将其找到。“我们电话与她沟通了几次,她本人也到救助站来过3次。”然而,这个好消息却没能给彬彬带来什么改变,工作人员说,彬彬的生母来时只见过一次彬彬,并且是隔着车窗,“她说她跟孩子没感情,也不愿抚养他,态度很坚决。”
多次劝说无果之下,自贡市救助管理站只得一纸诉状将彬彬生母郭媛告上了法庭。5月24日下午3点,该案在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开庭,法庭采用简易程序,庭审过程仅10多分钟,独自坐在被告席上的郭媛戴着口罩,对原告请求判决撤销其对彬彬监护权的请求,她全程只说了两句内容相同的话:“没得意见”。
庭审结束,法官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据悉,这是自贡市首例以诉讼方式请求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案件。
救助站起诉实属无奈 为了孩子更好成长
“这次起诉,我们也实属无奈。”自贡市救助站相关负责人表示,经多次沟通,郭媛均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并且明确表示放弃孩子监护权。据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弃婴、弃童,若能明确监护人信息及下落的,民政部门需要规劝监护人履行抚养、监护等义务,“若监护人坚决放弃抚养权、监护权等,民政部门要实施救助,让孩子成为法定上的遗弃儿,即需通过起诉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
“起诉只是一个法定程序,并非我们不同情她的遭遇。”该负责人表示,经法定程序成为遗弃儿后,政府将成为孩子的监护人,并按照相关政策由民政部门对其进行安置,“以后彬彬上户口、读书都不成问题,更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生母说:生活不愿被打扰 希望孩子找到好人家
5月25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上了彬彬生母郭媛,她说,当年去云南完全是被骗过去的,“那个时候的我很叛逆,逃课、夜不归宿,不听父母的话,这才铸成了这个错误。”郭媛说,离开云南后她便回到了自贡,并组建了家庭,生育了孩子。
今年1月,在得知彬彬来到了自贡时,郭媛整个人都懵了,“以前离开的时候我就没想过要重逢,却没想到还是逃不开。在救助站,我就隔着车窗看了他,哭了,很伤心。”
既然伤心,那她为何不愿承担母亲的责任和义务?郭媛说,13岁的事已经过去,现在她已经有了家庭,孩子也一岁多,她曾想过接纳彬彬,然而这将彻底改变她的生活,甚至导致家庭破裂,“把彬彬交给政府,可能会生活得更好,希望他能被好人家收养。”(人民网)
是否构成遗弃罪
虽然救助站起诉生母是为了确定监护权的问题,让彬彬以后能在更好的环境下成长,但实际上,我们会将彬彬母亲的行为与遗弃罪联系起来,至于是否构成,就要看彬彬母亲的行为是否符合他的构成要件了。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形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自子女出生就自然开始,是无条件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与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亦是如此,但这种抚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有要求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外孙子女有要求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弟妹有要求兄姐抚养的权利。对另一方而言,则有抚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指向的必须是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没有独立生活能为的子女亦在此列。
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扶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因此,形成了一种扶养和领受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关系。夫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
至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亦是社会所赋予的义务,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自父母需要子女赡养之日起,这种义务就是无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的赡养义务,亦是如此。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亦有赡养祖
遗弃罪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义务。但这种义务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因年老体弱或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或行动不便,需要人供养、照顾和关怀。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具体而言,所谓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生活供养、社会教养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在生活上的供养及精神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所谓扶养,是狭义的,专指夫妻之间生活上的供养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拒绝扶养”即是指行为人拒不履行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等等。具体表现为不提供扶助、离开被扶养人或把被扶养人置身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等。在行为内容上,拒绝扶养不仅指不提供经济供应,还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给予必需的生活照料。“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如儿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法律不负有扶养义务的远亲属拒绝扶养的,不应认为是遗弃行为。但是,按照立法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为负有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上不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抚养成人的人,对抚养人应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应予确认和保护。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其实,不管彬彬的母亲是否构成遗弃罪,这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件事情对彬彬不会造成心理上或者生理上的影响,彬彬以后能健康快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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