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负全责要怎么赔偿

受害人 2016-05-29 09:11:00
交通事故负全责要怎么赔偿

随着机动车的大规模普及,人类进入了机动车社会,交通状况发生了质的飞跃,但同时也衍生了大量的交通事故,更引发了各种损害赔偿纠纷。其实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先确定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然后再确定赔偿数额便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只是很多人并不清楚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更加不清楚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或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其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客观情况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负全责主要包括以下赔偿项目:

 

1、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项目

 

(1)医疗费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护理费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

 

(5)住宿费

 

(6)营养费

 

(7)赔偿金

 

其一,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其二,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器具费

 

(9)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1)直接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包括:损坏的车辆、车载货物和物品、设施等,以及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牲畜;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由侵权人赔偿。

 

(2)间接财产损失

 

间接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停运和车辆贬值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遭受损害,而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车辆贬值损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车辆的损害导致车辆价值的降低。

 

如果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赔偿的话,首先要让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这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

 

其次,可以起诉,侵权方和车辆的保险公司一起列为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侵权方赔偿。所以要看对方车辆上的什么险种。

 

再次,诉讼费由你先行垫付,可以在起诉中要求被告承担,胜诉后法院会判决,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

 

机动车确实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尚未达到高度危险作业的程度,不过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应当注意秉持保护弱者、保障人权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必须分清事故责任主体和赔偿责任主体的区别,进而避免纠纷发生。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