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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受众广、成本低的特征,近年来在国际国内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新兴动力。众筹融资不仅使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投资银行的融资功能,更也为金融业带来了突破性的商业模式。
众筹融资的模式
众筹融资的四种模式分别是债权众筹,即我给你钱,你之后还我本金和利息;股权众筹,即我给你钱,你给我公司股份;回报众筹,即我给你钱,你给我产品或服务;捐赠众筹,即我给你钱,你什么都不用给我。这四种模式具体为:
(一)债权众筹:我给你钱,你之后还我本金和利息
债权众筹,其实就是P2P借贷平台,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但由于P2P借贷平台这个话题比较大,所以一般也不包括在大众谈论的狭义众筹之中。
(二)股权众筹:我给你钱,你给我公司股份
股权众筹并不是很新奇的事物,投资者在新股IPO的时候去申购股票其实就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现方式。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特指通过网络的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风险投资的一个补充。
此外,股权众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非常多,其运作模式中有些方式可能处于现行法律的模糊地带,但专业人士认为股权众筹是众筹模式中最具有魅力的一种模式,也代表着众筹的发展方向。
(三)回报众筹:我给你钱,你给我产品或服务
回报众筹一般指的是仍处于研发设计或生产阶段的产品或服务的预售,与团购是已经进入销售阶段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有所不同,回报众筹面临着不能如期交货的风险。此外,回报众筹与团购的目的也不尽相同:回报众筹主要为了募集运营资金、测试需求,而团购主要是为了提高销售业绩。
(四)捐赠众筹:我给你钱,你什么都不用给我
捐赠众筹实际就是做公益,通过众筹平台筹集善款,包括红十字会等非政府组织的在线捐款平台算是捐赠众筹的雏形:有需要的人由本人或他人提出申请,NGO做尽职调查、证实情况,NGO在网上发起项目,从公众募捐。但如果不把传统NGO囊括进来的话,目前纯粹的捐赠众筹在中国屈指可数。
众筹融资操作中的风险
众筹的操作模式主要是创业企业或个人通过众筹融资平台公开项目而募集资金的融资模式。这种模式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在众筹融资操作的过程中,也容易出现一些风险,分别是,一方面是持股方式的风险;另一方面是领投“陷阱”引发的风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众筹融资在操作过程中的风险,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在投资过程中,有效规避风险。
(一)持股方式的风险
1、众筹特点之处是投资者为协议成立有限合伙人,而不是公司股东。目前众筹最具特点的环节是,投资者并不直接成为公司股东,而是协议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对内将众多投资者集合在一起,对外以单一意思表示主体身份加入目标公司,目前几乎所有的股权众筹平台都采用了合伙企业的模式。
2、众筹模式具有明显的人合性。合伙企业是区别于公司法人的一类组织体,以合伙人彼此信任为基础,具有明显的人合性,其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合伙企业强调的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换言之合伙企业得以存在发展最大的基础在于合伙人之间的紧密联系和高度信任,离开这个基础合伙企业将变得脆弱且充满变数。在股权众筹中,投资者订立合伙协议组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不仅彼此间无信任基础,更因有限合伙人的地位而对外没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而必须由特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样对内缺少信任基础、对外难以主张权利的合伙企业,实难料想其生命力。
3、股东维护普通合伙人利益的不完全性。有人认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会忠实履行义务,保障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其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就是代表合伙人行使权利。这种主张乃是建立在全体合伙人意思高度一致前提下的理想状态,稍有商业经验的就知道全体合伙人、全体股东意思一致的局面几乎不可能出现。有限合伙人的地位成为了投资者主张其股东权利的最大的障碍。如果无法主张股东权利,对于投资者而言股权众筹也将失去意义。
(二)领投“陷阱”引发风险
1、融资中为项目“信用增级”。在融资需要发布后,融资方往往会寻找有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士先行认购部份股权,然后由其成为领投人,待其他投资者认购满额后,领投人牵头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并成立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领投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执行事务。为项目进行“信用增级”,以加强投资者信心,解决融资方资信不高的问题,推进融资顺利完成。
2、用信用增级降息风险提高偿付能力。在金融领域,信用增级是在融资中经常运用的手段,功能是降低风险和提高偿付能力。反观在众筹中领投人的地位作用,既没有降低项目的风险也没有提高偿付能力,实际上对项目的资信无实质性提高。
3、领投人的角色也容易诱发道德风险。融资开始后,融资方与领投人事实上已经达成某种紧密的联系,领投人不但对融资是否能如期完成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以后的公司管理中也代表众多投资者实际履行其在公司的股东权利,是否能忠实代表投资者利益而行使权利实则有赖于领投人的个人品质。然而可以发现在整个过程中对领投人行为并无太多的约束条件,相反其得到的现实利益却是量化可见的。
众筹很容易被理解为非法集资,甚至众筹经常游走在犯罪边缘。但众筹是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的便捷方式,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极为艰难的情景下,我们不妨给予众筹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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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的模式以及众筹融资操作中的风险
众筹融资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受众广、成本低的特征,近年来在国际国内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新兴动力。众筹融资不仅使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投资银行的融资功能,更也为金融业带来了突破性的商业模式。
众筹融资的模式
众筹融资的四种模式分别是债权众筹,即我给你钱,你之后还我本金和利息;股权众筹,即我给你钱,你给我公司股份;回报众筹,即我给你钱,你给我产品或服务;捐赠众筹,即我给你钱,你什么都不用给我。这四种模式具体为:
(一)债权众筹:我给你钱,你之后还我本金和利息
债权众筹,其实就是P2P借贷平台,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但由于P2P借贷平台这个话题比较大,所以一般也不包括在大众谈论的狭义众筹之中。
(二)股权众筹:我给你钱,你给我公司股份
股权众筹并不是很新奇的事物,投资者在新股IPO的时候去申购股票其实就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现方式。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特指通过网络的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风险投资的一个补充。
此外,股权众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非常多,其运作模式中有些方式可能处于现行法律的模糊地带,但专业人士认为股权众筹是众筹模式中最具有魅力的一种模式,也代表着众筹的发展方向。
(三)回报众筹:我给你钱,你给我产品或服务
回报众筹一般指的是仍处于研发设计或生产阶段的产品或服务的预售,与团购是已经进入销售阶段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有所不同,回报众筹面临着不能如期交货的风险。此外,回报众筹与团购的目的也不尽相同:回报众筹主要为了募集运营资金、测试需求,而团购主要是为了提高销售业绩。
(四)捐赠众筹:我给你钱,你什么都不用给我
捐赠众筹实际就是做公益,通过众筹平台筹集善款,包括红十字会等非政府组织的在线捐款平台算是捐赠众筹的雏形:有需要的人由本人或他人提出申请,NGO做尽职调查、证实情况,NGO在网上发起项目,从公众募捐。但如果不把传统NGO囊括进来的话,目前纯粹的捐赠众筹在中国屈指可数。
众筹融资操作中的风险
众筹的操作模式主要是创业企业或个人通过众筹融资平台公开项目而募集资金的融资模式。这种模式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在众筹融资操作的过程中,也容易出现一些风险,分别是,一方面是持股方式的风险;另一方面是领投“陷阱”引发的风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众筹融资在操作过程中的风险,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在投资过程中,有效规避风险。
(一)持股方式的风险
1、众筹特点之处是投资者为协议成立有限合伙人,而不是公司股东。目前众筹最具特点的环节是,投资者并不直接成为公司股东,而是协议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对内将众多投资者集合在一起,对外以单一意思表示主体身份加入目标公司,目前几乎所有的股权众筹平台都采用了合伙企业的模式。
2、众筹模式具有明显的人合性。合伙企业是区别于公司法人的一类组织体,以合伙人彼此信任为基础,具有明显的人合性,其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合伙企业强调的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换言之合伙企业得以存在发展最大的基础在于合伙人之间的紧密联系和高度信任,离开这个基础合伙企业将变得脆弱且充满变数。在股权众筹中,投资者订立合伙协议组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不仅彼此间无信任基础,更因有限合伙人的地位而对外没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而必须由特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样对内缺少信任基础、对外难以主张权利的合伙企业,实难料想其生命力。
3、股东维护普通合伙人利益的不完全性。有人认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会忠实履行义务,保障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其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就是代表合伙人行使权利。这种主张乃是建立在全体合伙人意思高度一致前提下的理想状态,稍有商业经验的就知道全体合伙人、全体股东意思一致的局面几乎不可能出现。有限合伙人的地位成为了投资者主张其股东权利的最大的障碍。如果无法主张股东权利,对于投资者而言股权众筹也将失去意义。
(二)领投“陷阱”引发风险
1、融资中为项目“信用增级”。在融资需要发布后,融资方往往会寻找有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士先行认购部份股权,然后由其成为领投人,待其他投资者认购满额后,领投人牵头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并成立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领投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执行事务。为项目进行“信用增级”,以加强投资者信心,解决融资方资信不高的问题,推进融资顺利完成。
2、用信用增级降息风险提高偿付能力。在金融领域,信用增级是在融资中经常运用的手段,功能是降低风险和提高偿付能力。反观在众筹中领投人的地位作用,既没有降低项目的风险也没有提高偿付能力,实际上对项目的资信无实质性提高。
3、领投人的角色也容易诱发道德风险。融资开始后,融资方与领投人事实上已经达成某种紧密的联系,领投人不但对融资是否能如期完成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以后的公司管理中也代表众多投资者实际履行其在公司的股东权利,是否能忠实代表投资者利益而行使权利实则有赖于领投人的个人品质。然而可以发现在整个过程中对领投人行为并无太多的约束条件,相反其得到的现实利益却是量化可见的。
众筹很容易被理解为非法集资,甚至众筹经常游走在犯罪边缘。但众筹是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的便捷方式,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极为艰难的情景下,我们不妨给予众筹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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