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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规范司法行为明确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措施,这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许多时候,人们感到司法不公,与司法人员行为不规范密切相关。司法行为不规范是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司法效率不高以及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从规范司法行为抓起,使司法机关的各项活动在制度框架内有序进行,既能推动司法活动程序化、促使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法规范行使职权,又能让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有稳定的预期,更好体现司法的人民性以及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理念。
怎样规范司法行为?从哪里着手规范司法行为?对这些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司法行为不规范主要是由于受外界过多干扰,因而应从厘清司法机关与外界关联着手;有人则认为,应通过加强外部监督来规范司法行为。其实,纲举目张。只有明确司法机关自身的任务,才能明确其职权范围,进而确定科学合理的行为规范。因此,解决司法行为不规范问题,需要从制度源头抓起,通过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的职责,精准界定司法行为的法律内涵和法律界限,确保司法活动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明确司法机关的范围。解决实践中司法行为不规范问题,在制度设计上需要先解决司法机关概念的“精准”问题。如果司法机关的内涵和外延过于宽泛,就无法通过立法方式为司法活动准确划界。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法院和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的主体部分,但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由于其职责涉及司法程序的某些方面,往往也被视为广义上的“司法机关”。这导致在实践中被称为司法机关的国家机关范围比较宽泛,使得从制度上约束司法机关行为存在一定困难。因此,需要使司法行为主体的内涵和外延更加准确、周延,以便在制度上建立起司法机关与司法行为之间精确的权责对应关系,从而更好约束司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体。
明确司法机关的任务。法院和检察院作为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主要司法机关,其职权任务理应由宪法和法律限定。但实践中存在多头领导和管理问题,其任务来源和任务事项多而杂,各级人大及同级党委乃至上级司法机关都会以不同方式给法院和检察院分配任务,导致其很多时候不能专心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对于法院和检察院来说,什么样的司法行为需要规范,是包括司法机关所有活动,还是限定为部分行为,需要继续探讨。在制度上应厘清司法机关行为的界限,围绕司法机关的法律职能来分配任务,并以任务来约束司法机关的行为,以方便法院和检察院从整体上把握司法行为,避免出现“挂一漏万”问题。
完善司法机关组织管理法律体系。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多年没有修改,其中一些规范司法行为的措施已与现实要求不适应,法院和检察院如果严格依法办事,就会产生法律与现实脱节的问题。对此,应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官法、法官法中对检察官和法官行为的制度设计,并根据司法改革的新任务新要求作出调整。对于基层法院和检察院来说,还需要解决规范司法行为的上位法依据和规范标准问题,不能仅靠上级机关的敦促和呼吁来规范司法行为。应从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公信力的角度推动司法行为规范化,从实践上找到司法不公的制度源头,从理论上为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提供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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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司法职责 规范司法行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规范司法行为明确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措施,这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许多时候,人们感到司法不公,与司法人员行为不规范密切相关。司法行为不规范是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司法效率不高以及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从规范司法行为抓起,使司法机关的各项活动在制度框架内有序进行,既能推动司法活动程序化、促使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法规范行使职权,又能让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有稳定的预期,更好体现司法的人民性以及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理念。
怎样规范司法行为?从哪里着手规范司法行为?对这些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司法行为不规范主要是由于受外界过多干扰,因而应从厘清司法机关与外界关联着手;有人则认为,应通过加强外部监督来规范司法行为。其实,纲举目张。只有明确司法机关自身的任务,才能明确其职权范围,进而确定科学合理的行为规范。因此,解决司法行为不规范问题,需要从制度源头抓起,通过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的职责,精准界定司法行为的法律内涵和法律界限,确保司法活动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明确司法机关的范围。解决实践中司法行为不规范问题,在制度设计上需要先解决司法机关概念的“精准”问题。如果司法机关的内涵和外延过于宽泛,就无法通过立法方式为司法活动准确划界。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法院和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的主体部分,但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由于其职责涉及司法程序的某些方面,往往也被视为广义上的“司法机关”。这导致在实践中被称为司法机关的国家机关范围比较宽泛,使得从制度上约束司法机关行为存在一定困难。因此,需要使司法行为主体的内涵和外延更加准确、周延,以便在制度上建立起司法机关与司法行为之间精确的权责对应关系,从而更好约束司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体。
明确司法机关的任务。法院和检察院作为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主要司法机关,其职权任务理应由宪法和法律限定。但实践中存在多头领导和管理问题,其任务来源和任务事项多而杂,各级人大及同级党委乃至上级司法机关都会以不同方式给法院和检察院分配任务,导致其很多时候不能专心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对于法院和检察院来说,什么样的司法行为需要规范,是包括司法机关所有活动,还是限定为部分行为,需要继续探讨。在制度上应厘清司法机关行为的界限,围绕司法机关的法律职能来分配任务,并以任务来约束司法机关的行为,以方便法院和检察院从整体上把握司法行为,避免出现“挂一漏万”问题。
完善司法机关组织管理法律体系。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多年没有修改,其中一些规范司法行为的措施已与现实要求不适应,法院和检察院如果严格依法办事,就会产生法律与现实脱节的问题。对此,应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官法、法官法中对检察官和法官行为的制度设计,并根据司法改革的新任务新要求作出调整。对于基层法院和检察院来说,还需要解决规范司法行为的上位法依据和规范标准问题,不能仅靠上级机关的敦促和呼吁来规范司法行为。应从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公信力的角度推动司法行为规范化,从实践上找到司法不公的制度源头,从理论上为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提供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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