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有哪几种可能

陶艺家 2016-05-12 09:29:00
合伙人退伙有哪几种可能

合伙人退伙是指原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抽回属于他(或她)的资本,退出合伙企业的行为。合伙人入伙自愿,退伙亦应自由。若合同未定有存续期间的,合伙人声明退伙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不得在有损合伙事务的时期进行。合伙订有存续期间的,在有重大事由或不得已事由时,合伙人才能声明退伙。

 

合伙人退伙概述

 

合伙人因为某种原因不愿继续参加合伙,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可以退伙。根据一般规定,合伙人退伙,发生如下的效力:

 

1、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间结算,应以退伙时合伙财产的状况为准,合伙事务于退伙时尚未了结者,于了结后计算并分配其损益;

 

2、退伙人的伙权,不问其出资的种类,一般以现金抵还:退伙人对于其退伙前合伙所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负相同的责任。

 

 

合伙人可以退伙,但是不能任意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而合伙人的退伙方式有:一是,声明退伙,即合伙人通过向其他合伙人作出退伙的正式表示而退伙;二是法定退伙,即合伙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合伙人声明退伙

 

声明退伙是指根据退伙人单方的意思表示终止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使自己的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三)、(四)项、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合伙人声明退伙应符合一定的条件方能生效。但该法第四十八条又规定,违反上述两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从而隐含了退伙人可通过赔偿损失,取得退伙的合法效果之意。

 

因此对于合伙人能否随时声明退伙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合伙企业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具有显著的人合性特征,合伙人认为难以合作下去而提出退伙,应予准许。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经营性组织,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如果合伙人随时可以行使退伙权,会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在两人合伙的情况下,可能导致企业的解散)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声明退伙必须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提出,否则退伙不发生法律效力,退伙人还应赔偿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经讨论,我们认为,对于合伙人擅自要求退伙的,原则上应当允许。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人之间体现为一种合同关系,应受合伙协议条款的约束。另外,合伙企业作为经注册登记成立的经营性组织,相对于临时性合伙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如果合伙人可以任意退伙,则可能导致退伙权的滥用。例如在两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达到解散企业的目的而随意提出退伙。所以《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对合伙人行使声明退伙权规定了限制条件,凡符合这些条件的退伙,退伙人不须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但这种限制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合伙人退伙,基于合伙企业的人合性特征,应本着退伙自愿的原则来处理退伙纠纷;对于不符合退伙条件的合伙人擅自要求退伙,原则上也应当允许,但退伙人应依《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他合伙人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

 

合伙人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退伙。法定退伙又可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1)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即:

①公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公民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2)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事由: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事务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定退伙的情形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也就是说,在合伙经营中,只要发生上述各类情况,都可以构成法定退伙。

 

一、关于死亡和被宣告死亡。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在其死亡之后,其法律人格已经消失,合伙人的身份也就随之消失;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死亡发生于注销登记时,这类合伙人自注销登记时起也法定丧失合伙人身份。

 

二、关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该合伙人就失去了作为合伙人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实现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合伙人的资格也就无从谈起。

 

三、关于丧失偿债能力。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丧失偿付债务能力时,也可以导致合伙人身份丧失的情形。合伙人如果不再具备偿付债务的能力,其权利能力就不完全,那么他在合伙企业中所应承担的义务就无法落实,合伙人的资格自然就无法保留。

 

四、关于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基础,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一切权利,包括决策权、经营权、投票权、分配权等都是因其财产份额而发生的权利,如果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或其他执行原因,合伙人实际不能继续履行其出资义务,与此对应的权利也应因之而丧失,所以合伙人实际上也就退伙了。

 

不管是声明退伙还是法定退伙,只要是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清算。而且,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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