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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代企业已经越来越重视对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然而很多情况下,企业都忽略了对同属知识产权范畴的,并且相对企业而言尤为重要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身处知识经济时代的现代企业而言,商业秘密是其企业财富和市场竞争力的核心体现,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更确切地说,企业应该将商业秘密保护提升到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予以重视和把握,因为在经济高度发展的竞争社会,丧失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意味着对企业的毁灭性颠覆。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要。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都普遍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是世界范围内有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同样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显得非常必要,简单归纳其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有时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为获一已之利,采取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有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要克服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它不仅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有效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通过责令停止、罚款等行政手段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商业秘密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它不仅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助于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它可以使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
3、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而言,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运用民事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是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中国已加入WTO,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其中就包括商业秘密的进攻战和防御战,我们应当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国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4、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整体效果的需要。
在现实生活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以民事侵权最为常见,运用民事法律武器制裁侵权行为,给权利人以多种形式的民事法律救济,就十分自然地成为人们最常用的法律保护方法。民法保护成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众多形式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加强民事法律保护,意味着抓住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根本和关键,有助于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整体效果。
如何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应当看到,商业秘密提聚着生产经营者在长期实践中付出的大量人力、物力及巨大的智力投资,它对于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就会给权利人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为了有效防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发生,维护自身的商业秘密权益,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一)“硬环境建设”——规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序
1、建立商业秘密管理正式机构
企业应根据规模及商业秘密管理任务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监控机构从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企业可以组建商业秘密管理专门机构,也可以指定法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综合部门负责。
2、准确界定商业秘密
(1)首先是要明确商业秘密范围
企业在对自身所拥有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行认定时,除了要根据商业秘密的法律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还要把目前无法预见其经济价值的信息列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以免使这些信息推动成为商业秘密的机会。
(2)划分商业秘密的密级
从企业保密防范的原则来讲,划分和确定商业秘密密级,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秘密的安全。如商业秘密的密级可以根据重要程度分为A级、AA级、AAA级三级。
(3)进行商业秘密标注
企业可根据商业秘密载体形式,如标志为商密★A,商密★AA,商业★AAA。为表明商业秘密的权属,其符号“★”最好用本企业徽标替代。
(4)确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
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没有保密期限限定,只要对企业有用,只要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没有消失,该信息就属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保密期限。一般情况下,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宜明确确定,应当由权利人随机掌握。
3、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用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认可的重要措施,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应根据商业秘密产生、复制、存储、传递、使用、保管等运行轨迹,以有效控制接触范围,消除泄密隐患为主要目的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可以是一揽子规定,也可以针对不同环节分别制定。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包括:(1)商业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2)保密要害部门;(3)部位管理制度;(4)涉密人员管理制度;(5)办公自动化管理制度;(6)对外宣传保密规定;(7)重点事项保密管理制度;(8)奖惩制度等。
(二)法律手段——完善劳动合同
借助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最有利保障,完善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应该是整个商业秘密保护的核心。
1、约定脱密期
对于一般涉密人员或者不愿意签定竞业禁止协议的员工,可以约定一个离职“脱密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通过约定,要求员工在离职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在员工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必须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届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通知后的这段时间内,用人单位可以将员工调换至不需保密的工作部门,以确保员工不再获知新的商业秘密,因此又被称为“提前通知期”。
2、签定保密协议
积极推行契约管理,补充劳动合同保密条款的内容,是商业秘密保护中最关键的一环。一份完善保密协议通常应包括以下条款:
(1)对第三人合同义务条款。此条款主要针对新聘用员工。
(2)义务明示条款。此条款主要是把法定的、默示的保密义务明示为合同义务。
(3)企业商业秘密范围条款。
(4)是员工义务的具体描述。
(5)对公知领域的排除。
(6)职务成果条款。应包括员工在职期间的产生成果应及时报告。对职务成果的实施、转让、归属等明确约定,对于非职务成果应由企业确认。
(7)离职后保密信息载体的交还。
(8)关于补偿。可以考虑将员工现有工资中的一部分的名目列为“保密津贴”等。并约定员工离职后承担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不以得到任何额外补偿为条件。
(9)违约责任。可根据违约的不同情形约定违约金。
3、特别强调的是目前较为关注的竞业限制协议 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特别是关键涉密人员,应当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可以专项签订,也可以在劳动合同、聘任合同或其他保密合同中体现。由于竞业限制是对员工自由择业权的限制,因此企业必须对此限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数额法律未作规定,企业可以与员工进行公平协商。对在职人员的竞业限制,可以以保密费的形式支付。对离职人员的竞业限制,限制期内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能够维持该员工基本生活需求,一般不低于该员工离职时年薪的50%。特别是对于那些掌握技能单一,由于竞业限制将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员工,企业补偿金额应当不低于其年薪的三分之二。
企业竞业限制范围的确定有两条准则:一是必须有限制的必要。竞业限制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商业秘密竞争力,只有经允许使用和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才能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二是要有支付补偿的能力。对竞业限制范围的人员,也应当根据企业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而确定具体实施的对象和限制的时间。一般应当控制在重要涉密人员上。另外,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年。竞业限制期间的违约责任除损害赔偿外,还应包括补偿费用的全部退赔。
现代企业竞争好比一场虚拟战场的竞争力战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战略便是这场战争的制胜因素之一。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战略设定应当依据商业秘密的特点进行,综合运用管理、技术及法律的手段,构建全方位、多层面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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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战略
虽然现代企业已经越来越重视对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然而很多情况下,企业都忽略了对同属知识产权范畴的,并且相对企业而言尤为重要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身处知识经济时代的现代企业而言,商业秘密是其企业财富和市场竞争力的核心体现,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更确切地说,企业应该将商业秘密保护提升到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予以重视和把握,因为在经济高度发展的竞争社会,丧失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意味着对企业的毁灭性颠覆。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要。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都普遍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是世界范围内有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同样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显得非常必要,简单归纳其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有时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为获一已之利,采取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有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要克服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它不仅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有效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通过责令停止、罚款等行政手段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商业秘密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它不仅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助于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它可以使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
3、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而言,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运用民事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是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中国已加入WTO,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其中就包括商业秘密的进攻战和防御战,我们应当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国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4、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整体效果的需要。
在现实生活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以民事侵权最为常见,运用民事法律武器制裁侵权行为,给权利人以多种形式的民事法律救济,就十分自然地成为人们最常用的法律保护方法。民法保护成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众多形式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加强民事法律保护,意味着抓住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根本和关键,有助于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整体效果。
如何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应当看到,商业秘密提聚着生产经营者在长期实践中付出的大量人力、物力及巨大的智力投资,它对于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就会给权利人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为了有效防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发生,维护自身的商业秘密权益,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一)“硬环境建设”——规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序
1、建立商业秘密管理正式机构
企业应根据规模及商业秘密管理任务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监控机构从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企业可以组建商业秘密管理专门机构,也可以指定法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综合部门负责。
2、准确界定商业秘密
(1)首先是要明确商业秘密范围
企业在对自身所拥有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行认定时,除了要根据商业秘密的法律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还要把目前无法预见其经济价值的信息列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以免使这些信息推动成为商业秘密的机会。
(2)划分商业秘密的密级
从企业保密防范的原则来讲,划分和确定商业秘密密级,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秘密的安全。如商业秘密的密级可以根据重要程度分为A级、AA级、AAA级三级。
(3)进行商业秘密标注
企业可根据商业秘密载体形式,如标志为商密★A,商密★AA,商业★AAA。为表明商业秘密的权属,其符号“★”最好用本企业徽标替代。
(4)确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
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没有保密期限限定,只要对企业有用,只要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没有消失,该信息就属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保密期限。一般情况下,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宜明确确定,应当由权利人随机掌握。
3、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用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认可的重要措施,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应根据商业秘密产生、复制、存储、传递、使用、保管等运行轨迹,以有效控制接触范围,消除泄密隐患为主要目的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可以是一揽子规定,也可以针对不同环节分别制定。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包括:(1)商业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2)保密要害部门;(3)部位管理制度;(4)涉密人员管理制度;(5)办公自动化管理制度;(6)对外宣传保密规定;(7)重点事项保密管理制度;(8)奖惩制度等。
(二)法律手段——完善劳动合同
借助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最有利保障,完善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应该是整个商业秘密保护的核心。
1、约定脱密期
对于一般涉密人员或者不愿意签定竞业禁止协议的员工,可以约定一个离职“脱密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通过约定,要求员工在离职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在员工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必须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届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通知后的这段时间内,用人单位可以将员工调换至不需保密的工作部门,以确保员工不再获知新的商业秘密,因此又被称为“提前通知期”。
2、签定保密协议
积极推行契约管理,补充劳动合同保密条款的内容,是商业秘密保护中最关键的一环。一份完善保密协议通常应包括以下条款:
(1)对第三人合同义务条款。此条款主要针对新聘用员工。
(2)义务明示条款。此条款主要是把法定的、默示的保密义务明示为合同义务。
(3)企业商业秘密范围条款。
(4)是员工义务的具体描述。
(5)对公知领域的排除。
(6)职务成果条款。应包括员工在职期间的产生成果应及时报告。对职务成果的实施、转让、归属等明确约定,对于非职务成果应由企业确认。
(7)离职后保密信息载体的交还。
(8)关于补偿。可以考虑将员工现有工资中的一部分的名目列为“保密津贴”等。并约定员工离职后承担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不以得到任何额外补偿为条件。
(9)违约责任。可根据违约的不同情形约定违约金。
3、特别强调的是目前较为关注的竞业限制协议 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特别是关键涉密人员,应当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可以专项签订,也可以在劳动合同、聘任合同或其他保密合同中体现。由于竞业限制是对员工自由择业权的限制,因此企业必须对此限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数额法律未作规定,企业可以与员工进行公平协商。对在职人员的竞业限制,可以以保密费的形式支付。对离职人员的竞业限制,限制期内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能够维持该员工基本生活需求,一般不低于该员工离职时年薪的50%。特别是对于那些掌握技能单一,由于竞业限制将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员工,企业补偿金额应当不低于其年薪的三分之二。
企业竞业限制范围的确定有两条准则:一是必须有限制的必要。竞业限制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商业秘密竞争力,只有经允许使用和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才能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二是要有支付补偿的能力。对竞业限制范围的人员,也应当根据企业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而确定具体实施的对象和限制的时间。一般应当控制在重要涉密人员上。另外,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年。竞业限制期间的违约责任除损害赔偿外,还应包括补偿费用的全部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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