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飞”玻璃骑车人脑袋被割伤 祸从天降谁担责

空白格 2016-05-11 09:34:00
高空“飞”玻璃骑车人脑袋被割伤 祸从天降谁担责

5月5日晚上7点49分,市民小张骑电动车经过洪家楼附近的花洪路时,突然被高处落下的一块玻璃砸中头部,顿时鲜血直流,紧急送医后,脑袋上的伤口长达10厘米,缝了7针。周边监控视频显示,当时一大块玻璃砸中小张头部后,随即坠地破碎。根据玻璃的飞行方向,小张认为是有人在楼上高空抛物。

 

飞来横祸 送餐员脑袋缝了7针

 

小张是一名外卖送餐员,5日晚7点半左右,他在洪家楼附近送完最后一份外卖,骑电动车沿着花洪路自东向西踏上回家路。当骑行到洪家楼过街楼位置时,他突然感到头部被一个不明物体重砸了一下。

 

因没有及时刹住车,车辆又往前行驶了几米,随后,他的头部鲜血直流,并伴随着剧痛。“我用手一摸,头上都是血。”这时,他才意识到,肯定是刚才砸中头部的不明物体导致的。

 

将车子往后倒了几米,他环顾四周,“周围有一地的碎玻璃。”小张称,头部被砸后,听见了玻璃摔碎的声音,他可以判断,他的脑袋就被是玻璃砸伤的。

 

由于头部血流不止,他赶紧联系家人,随后去往山大二院进行医治。“伤口在头部右侧位置,长达10厘米,缝了7针。医生说,幸亏伤口不是很深,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现场查看 “凶手”或来自路旁居民楼

 

6日下午3点左右,记者在事发地附近见到了小张,他摘下帽子后,头上缠满了厚厚的绷带,头部右侧有血迹。他出示的病历上写着:头部位置伤口长10厘米。“伤口非常痛,昨晚几乎没睡着觉。”

 

记者注意到事发的花洪路并非主干道,路面较窄,约五六米宽,且不少车辆还停放在路边。由于周围社区较大,不远处还有一所小学,路上的车流、人流量比较大。

 

事发位置的一侧是六层高的居民楼,另一侧是四层高的旅馆,小张分析认为,他当时骑车自东向西行驶,玻璃砸在了头部右侧位置,然后摔碎在马路另一侧,因此,玻璃应该是从居民楼里飞出的。“是一块普通的镜子玻璃,当时摔碎了一地,应该是挺大一块。”根据他当时拍摄的照片,可以看出事发地有不少破碎的玻璃片。

 

调取监控 玻璃伤人后力道仍很足

 

砸中小张的玻璃到底是从哪里来的?事发当晚,他报了警,历城洪家楼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调取了周边银行的监控视频。

 

6日下午4点,记者来到该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除非公安机关调取,不允许其他人随意查看监控视频。随后,记者又来到了洪家楼派出所,值班民警称,具体负责处理此事的民警休班,暂无法查看监控视频。

 

随后,记者找到了事发位置附近一家超市拍摄下的监控视频,视频记录下的时间是5日晚7点49分。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小张骑着电动车正常行驶,速度不是很快,突然用手捂住了头部,然后又把车倒回来几米,查看周围情况,经仔细查看,可以看到一块闪亮的玻璃在砸中小张头部后,急速飞行,随之坠向地面。根据玻璃的飞行速度,很明显是受到了外力的作用。

并非个例曾有人朝楼下扔垃圾

 

“马路上人来人往,正常骑着车却遭到飞来横祸,真的是太危险了。”小张说,医药费已经花了1300多元,他不仅是想找人索赔,更重要的是想揪出“凶手”,让其承担应有的责任。

 

事发附近的一名目击商户称,他当时正在室外,正好看到一块玻璃飞出来,瞬间摔碎在地上,“速度非常快。”但他也没看清玻璃具体从何处飞来,“那会儿没有风,玻璃肯定不是刮下来的,应该就是从居民楼里被人扔出来的。”

 

事发位置紧靠着花园小区5区1号楼,记者走访了多家住户,均称不知道此事,“没扔过玻璃。”一名住户说,不少人都是在此租住的房子,年轻人居多。附近的一名商户称,她此前也差点被楼上扔下来的东西砸到过,“是有人扔下来的垃圾。”

 

洪家楼派出所值班民警称,发生高空抛物的情况,除非有确切的证据,否则很难查找到是谁扔的。“一般情况下,马路附近的监控视频也不往高处拍,因此即便有相关监控,也只能判断出玻璃的大致来向。”

 

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亮分析称,如果居民从高处抛下的是砖块、石头等危险性极大的物体,很有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警方必须介入调查。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也不管是否造成了实际损害,只要抛下的危险物体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就有可能负刑责。”王新亮表示。

 

高空抛物法律责任明确 轻赔偿重受刑

 

近些年来,高空坠物及高空抛物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地面行人或车辆的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而且由于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很难查找到确切的行为人,大多数的受害人最后都是自认倒霉。但是实际上,被害人完全可以根据“高空坠物连坐法”如果无法查证侵权人,就对相关单元的居民将实行“连坐”,即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坠物伤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属过错推定责任,对于高空坠物伤人案件则是采用举证倒置原则。侵权人一般只须承担民事责任。被害人仅证明已有的伤害事实及所受伤害与物品坠落有因果关系即可。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那么将共同为受害人的损失“买单”。

 

所以说,高空坠物事故发生后,应该由相应的管理方和业主方承担责任。而这又主要依据业主与管理方签署的相关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还有就是不能够确定责任人。居民住宅楼坠物事件发生后,无法确认具体责任人,则应依据“公平”原则;楼层中可能与事件有关联的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之后,共同赔偿人再按照过错大小平均地划分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高空坠物”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公安机关应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如致人死亡,应依据《刑法》规定,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致人重伤,追究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故意从高处抛下危险性极大的物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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