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诗兰黛净利下降计划裁人,揭秘企业经济性裁员条件是什么

landai 2016-05-07 09:44:00
雅诗兰黛净利下降计划裁人,揭秘企业经济性裁员条件是什么

现今市场的竞争压力很大,不管是什么行业,什么企业,都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近日,护肤品的龙头企业美国雅诗兰黛集团发布了三季度财务报表,显示其净利下降,许多地区出现营业亏损的情况。而为了扭转这一情形,雅诗兰黛集团提出重组计划并裁员1200人。

 

雅诗兰黛净利同比下降2.4% 计划重组并裁员1200人

 

美国雅诗兰黛集团日前发布三季度财报显示,实现净利2.656亿美元,同比下降2.4%,中国内地及香港均出现营业亏损。集团同时提出重组计划,从四季度起在全球市场裁减900-1200个岗位。

 

财报显示,雅诗兰黛三季度实现净销售26.565亿美元,同比增长2.9%,好于预期;实现净利2.656亿美元,同比下降2.4%。雅诗兰黛方面表示,销售利好是得益于最大收入来源化妆品部门的强势抵销了护肤品部门的疲软。雅诗兰黛旗下MAC、Smashbox和Tom Ford三大化妆品牌出现双位数增长,并推动了集团化妆品业务增长7%,领涨所有部门;香水和护发部门分别上涨5%和1%;护肤品部门持续恶化,销售跌幅为3%。按市场来看,集团在美洲及亚太地区小幅增长,尽管大部分品牌在内地销售不错,但内地和香港都出现营业亏损。

 

面对增长乏力,雅诗兰黛提出重组计划,预计从四季度开始在全球裁减900-1200个职位,约占员工总数的2.5%,预计重组将产生6亿-7亿美元的税前开支,但未来五年间每年将节省2亿-3亿美元税前成本。雅诗兰黛方面称,节约的成本将为研发、供应链和电子商务提供更多资源。在资深护肤品专家冰寒看来,加大投入新渠道、减少人工成本、提升供应链效率等开源节流,正是度过市场低谷最有效的手段。此外,对技术、研发等基础资源的投入,日后也会转化为夯实品牌基础的一部分。

 

在中国市场,欧美护肤品巨头的日子如今并不好过。宝洁通过出售、停产及自然淘汰,剥离或退出90-100个旗下品牌;联合利华在2014年四季度就中断了在中国连续多年的双位数增长。但资料显示,2015年国内化妆品零售额达2049亿元,同比增长8.8%,高于GDP的6.9%,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化妆品市场。业内人士表示,欧美大牌增长乏力,是因国产品牌迅速崛起以及韩国和日本护肤品牌冲击。对此,冰寒表示,全球经济形势不佳,护肤、服饰、奢侈品领域同样如此。就国内市场而言,欧美大牌地位仍领先。阿芙精油总裁、前欧莱雅副总裁张耀东表示,日韩护肤品能流行多久还是问号,但国内品牌可以从中学到很重要的东西。(新浪财经)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是什么

 

全球经济形势不佳,几乎所有产业,所有企业都受到了影响。而在这些企业当中,有的选择用经济性裁员的方式来解决这此危机,但有的却无法进行经济性裁员。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这一条是我国劳动法的新规定,也称经济裁员。由于‘经济裁员”也必然要影响职工生活,增加社会失业率,因此,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监督检查裁员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允许裁员的范围,是否遵守裁员的法定程序等。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触发经济性裁员机制的前提条件可以是以下几个之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进行重整。“重整”程序是新破产法吸收国外立法经验新创设的制度,完善了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可以申请重整的人包括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另外,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设计重整制度主要目的是使用人单位根据企业重整的经营方案、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以及其他有利于企业重整的方案在内的重整计划,继续经营并清偿债务,避免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使经营失败的企业有可能通过重整而得到复苏、振兴的机会。在重整过程中,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经济性裁员。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对于何种可以算作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给出定义。根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的,可以裁员。由于目前并没有任何规定表明《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已被废除,且其规定也不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从2008年至今,国家也没有发布新的规定,取代此前与劳动法配套的经济性裁员规定。因此,其有效性应当是没有疑义的。

 

从地方规定上看,《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作为北京市的地方性规定,也仍然存续有效,其规定了北京市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即: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六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根据了解,北京市目前仍旧是按照《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也就是说,实际上还会参照此前的规定执行。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这项规定包含以下两个信息。首先,企业的情况应至少满足三种情况中的一种。目前法律法规对何者为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字面含义分析,结合类似规定,一般认为,转产是企业改变原来的产品(服务)生产业务,从事另外的产品(服务)生产业务。技术革新一般是企业将生产设备或软硬件等升级改造到技术水准更高级、更复杂的阶段,并同时要求是重大的革新。

 

如何判定是否重大,笔者认为应当通过该生产设备或软硬件各个参数上的变化、对企业经营效益的影响、以及原有员工是否可以通过一般的培训达到操作新的生产设备或软件的要求等进行判断。经营方式调整目前还没有比较统一的定义。有的人甚至认为企业的性质的变化,如合伙、公司等不同组织形式,也在经营方式的调整范围内。我们认为,劳动法上的经营方式应当采取相对狭义的理解,即应限定于企业如何获取并销售产品的范围内。如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批发、零售等。

 

其次,应当经过变更劳动合同这一程序。此处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对此问题没有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对此句可以理解为: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后,企业确实通过各种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留用相关员工后,仍然无法吸纳剩余的员工。对于此部分员工,企业就可以通过裁员的方式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从立法技术上看,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兜底条款。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要求是“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是一般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此项具体包含哪几种情况,目前并没有权威性的文件进行说明。

 

结合劳动法的一般法理以及该项的意思,笔者认为,可以从正反两面对“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进行理解。

 

从反面说,客观经济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不能是企业自身情况之外的客观经济情况,而必须能够具体到该企业本身,与本企业紧密相关。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例,虽然大家均公认发生金融危机,但企业不能以整体上发生金融危机为名就进行经济性裁员,而必须具体到企业本身的经济情况,是否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

 

从正面说,对此项的理解应从比较严格的角度进行,必须是“重大变化”。一般认为,经济性裁员较之其他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来说,由于涉及人员众多,会对劳动者权益整体上造成更大的影响,由此政府才规定比较严格的操作程序,并且通过向政府报告程序介入这一过程。因此,此处的“其他客观经济情况”应当采纳较为严格的标准,以避免出现企业随意以简单的经营方式、策略的变更来主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进而损害劳动者利益。

 

“经济性裁员”,是中国劳动法项下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的一类重要情形。然而,与法律明确规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实践中,由于此项规定涉及的方面很多,因此,其应用也受到很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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