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侵犯鄂尔多斯商标权被告 企业就是得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好律师网 2016-04-30 09:38:00
网店侵犯鄂尔多斯商标权被告 企业就是得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虽然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直在加大对网络市场的整治力度,网络交易平台、大型购物网站和团购网站也都加强了监管,但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正所谓“求人不如求己”,被动等待相关执法机关与平台治理出一个合法有序、没有侵权没有违规的环境是不现实的。商标权人的维权意识已经觉醒,开启了主动维权之旅。

 

网店侵犯鄂尔多斯商标权被判赔19万余元

 

电商侵权被诉,但一直“潜水”不露面,不应诉,直到法院冻结其支付宝账户后,才被迫现身。昨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定天猫网店“米琪服饰专营店”侵犯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米琪”被判赔19万余元。

 

去年,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天猫网店“米琪服饰专营店”销售鄂尔多斯牌羊毛线,认为其侵害商标权,将该网店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30余万元。

 

被告迟迟不露面,不应诉,法院向被告工商注册登记地址送达法律文书,也查无此店。原告依法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被告支付宝账户信息,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合议庭合议认为,考虑到电商的特殊经营模式,被告又不在其工商注册的经营地实地经营,确实存在隐匿财产以及判决文书难以执行的风险。合议庭及时做出依法财产保全决定,冻结被告的支付宝账户。此后被告支付宝账户陆续进账7万余元,且一直处于只进不出状态。不久,被告主动现身应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米琪贸易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诉讼支出合理费用共计19.2805万元。

 

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上诉。被告北京米琪贸易有限公司“米琪服饰专营店”负责人张先生解释“不现身”时表示:“法院当时送达的文件,我们还以为是诈骗的信件呢。后来发现支付宝账户被冻结,我们跟法院取得联系后才知道事情属实。以前没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意识,以后一定注意。”

 

释法

 

电商侵权案 冻结支付宝可有效维权

 

张晓丽(本案主审法官):

 

财产保全举措是一种可有效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事强制措施。电商侵权案件中,电商规模往往大小各异,工商注册地址通常都不是商业店铺,有的甚至就是一居民住宅,所以经常出现找不到或联系不到被告的情况。过去,在穷尽送达措施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并做缺席审理。这样虽然同样可以依法宣判,但判决最终执行效果往往并不理想。

 

与以往财产保全中冻结银行账户不同,本案中保全的是支付宝账户,这是很大的创新点。在电商侵权纠纷中,原告往往很难查到侵权人的银行账户,此时,申请保全支付宝账户是非常有效的手段。

 

赵丽赟(原告代理律师):

 

这种电商侵权的案子,如果不是做了支付宝财产保全,基本上没有被告会出庭。这样的官司胜败对电商来说根本无所谓,他们可以换个名字又注册一个店铺。而对原告来说,维权成本非常高,从聘请律师到前期收集证据等都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后期执行赔偿时,就算法院配合,找人也非常困难。未来我们会继续使用对支付宝进行财产保全的方式来维权。

 

企业不维护自己的商标权,谁会维护

 

在中国(指中国大陆),要想使自己的商标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首要的条件是你必须对这些商标拥有专用权。根据商标法,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获得商标权之后,维护工作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

 

一、突出宣传重点,防止“淡化”商标

  

商标被称为“商品的脸”,是区别商品的标志,显著性是它的重要特征。但有的厂家在宣传时,往往突出的是产品名称、产地,而非商标。笔者认为,宣传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不要总是宣传产地。有的厂家认为,宣传产品首先要宣传这种产品是哪里生产的。而实际上地名宣传的受益者是该地的众多厂家,而且由于同一产地的同类商品在包装上往往雷同,此种宣传还易导致鱼目混珠。所以,首先突出的仍应是商标。

 

2、宣传应与商品通用名称相区别。提到“轻骑”,人们就会想到轻便摩托车,甚至其他牌子的轻便摩托车也被俗称为“轻骑”。提到“耐克”(Nike),大家也都把它当成真皮运动鞋的代名词。作为商品的首创厂家,应当防止自己的商标被“淡化”成商品的通用名称,而其他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家则更应突出自己的商标。如安徽的两家“口子”酒,产地相同,在广告大战中如果不突出商标到底是“口子”牌还是“濉溪”牌,则很可能为他人作嫁衣。

  

二、注重使用策略,保护商标权益

  

1、正确使用商标。不要使商标与商品的通用名称相混淆。如“阿斯匹林”(Aspirin)开始是药品的商标,但后来逐渐成为消炎药的通用名称,它就不能作为商标再受到保护。国内最初生产“999”牌“三九胃泰”的厂家,由于其“三九胃泰”名称被作为药品的通用名称载入药典,结果其他厂家也就生产“三九胃泰”。为突出商标,可使企业名称与商标相一致。由于商品包装上都要注明生产者名称,这样也有利于消费者选购,现在不少企业也是这样做的。

  

2、分清商标转让类别。商标转让主要分为全部转让和许可使用,全部转让实际上就是出售,转让后原企业就不能再使用该商标,所以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一般不应出售。许可使用包括独占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前者指只转让给一家使用,因而相应地转让代价要较高。对受让的厂家应注意,商标虽然转让了,但原产地不会转让。如国内有一些生产日本名牌彩电的厂家,虽可以使用那些著名的名牌,却不能注明是“日本制造”,因而实际商标价值与原商标是不能等同的。

 

3、对假冒商标要及时依法打击。越是名牌,假冒商标的危害很大。既会损害被假冒商标的信誉,也响本企业产品销量,而且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要运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刑法》来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新修订的《刑法》,假冒商标罪的主体除了是公民外,还可以是单位,对假冒企业要判处罚金,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出口商品商标被侵权的,应依据《巴黎公约》来寻求国际司法保护。

 

处理商标侵权的常用途径:  

 

1、去工商局举报,工商局受理后经取证核实,处理路径一般为查封商品,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优点是:速度快,缺点:是不会给商标持有人赔偿,那个罚款是国家对他的处罚,同商标持有方无关。  

 

2、去法院起诉,优点是:力度大,有赔偿。缺点是:相对时间长。

 

大额财产诉讼,注重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另外,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有关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者著作权的行为,就是“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诉讼法上叫“诉前行为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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